辭職受到刁難怎麼辦,辭職遇到單位刁難怎麼辦

2022-09-24 11:31:58 字數 5677 閱讀 8711

1樓:匿名使用者

我今天查了勞動法,也沒多大收穫,由於我和單位籤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我看了下好象是公司內部制定的違約,具體數目也沒有明確規定,如果不願意交違約金,單位會扣押我的檔案,這樣我就會很被動,勞動法裡有這樣一條規定,如果沒有工作夠簽定的協議裡的時限,是要想單位賠償一定的違約金,但最多不能超過培訓的費用,每個公司對違約執行的也不一樣,本來給我算的是賠償2萬一,找人說了下成了一萬六!勞動者和企業對抗是弱勢,先保護好自己,想好萬全之策,

2樓:匿名使用者

竹子答案:你要辭職,公司不願意,這在目前很是正常的,一是說明你做的不錯,二是老闆找員工目前很難。如果你提出到法院告他們,目前我國僅僅是法制初級階段,很多法律執行起來有困難,這就是現實。

你當時進企業時,是一定簽訂合同。現在要兌現就是困難。去勞動局仲裁不是不可以,一是要時間,二是要代價。

你要算算划得來嗎?你找主管單位也一樣,因為這樣的事太多。管不過來。

很多人的處理方法就是,一邊辭職,一邊找單位。一旦有了新的不錯的單位想走就走,說走就走。沒有顧忌,你不讓走我也要走,最多就是一些損失,我已經不在乎啦!

那就是一張辭職信往桌子一放,批不批都要走。這就是最最快的。這就瀟灑啦!

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態度端正,不要吵鬧,遞交正規的辭職申請,把手上的工作都交接,公司必須批准你辭職,而且,你要明白,公司沒有權利剋扣你工資,按照你的實際出勤可發薪資

本人辭職遇到老闆的故意刁難怎麼辦救命啊

4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乙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乙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5樓:周事多和楊侃侃

小職員也要懂得捍衛自己的權利呀

6樓:

勞動爭議很是常見,但解決起來卻是很複雜很繁瑣。如果不太多的話就算了吧,畢竟不是大事,爭來爭去吃虧的還是維權方。如果跳槽客戶可以帶走,如若不然,也不必把客戶交接回來。

也應該讓他們有所損失。

7樓:匿名使用者

善始善終吧!交接完畢後,好言相勸,表明要走的決心和理由,會讓你走的,一開始不過是相威脅你留下來!留下人留不下心的話也就是去了意義!

不給工資傳出去也不好聽,也值不得不給你,所以心平氣和的處理為好!

祝你好運吧!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實在想走,請到你所屬區域的勞動仲裁部門去吧!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做事太好,太認真了吧,他不想讓你走…

10樓:匿名使用者

走了得了。給他個法律警告

11樓:匿名使用者

別怕,你先想想你是不是答應過他什麼要求.比如:要在乙個月之內完成多少定單,這樣的話.如果沒有.你又沒跟他簽訂勞動合同,你就更不用怕他了.

你直接跟他說:」我們沒簽訂任何合同,我也沒答應你任何條件,你沒有權利阻止我的留去.更沒有資格扣我工資.否則我就到勞動管理處去告你們!!!」

你先去多了解點勞動法律常識.再去跟他吵,記住!千萬不要怕!你說話小聲點他就以為你好欺負了!

還有一招,去吵架之前把手機藏身上,把你們說話的內容錄下來.如果他實在不講理你就去警察局報案!

辭職遇到單位刁難怎麼辦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到了30天就可以走了,不需要任何人批准,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申請解決,爭取自己的權益。

13樓:淡水羅蔔

按合同來唄,頂多熬乙個月,有啥撐不過去的?

辭職公司刁難,怎麼辦

14樓:好漢

樓主不用心急,關於辭職在勞動法中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員工辭職流程具體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於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15樓:財經陰陽眼

不用和他廢話,不給錢還幹活,打12333,直接告到社保局,讓他們來解決你的問題。非常好用,你可以試試。

16樓:公尺蘭加油

公司沒有給你簽合同已經是違法的行為了,另外拖欠6個月的工資也是違法的行為,你完全可以直接告訴公司領導,就說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來講,超過乙個月不給籤勞動合同就要給我雙倍工資賠償,拖欠6個月工資我可以去告你,我現在只是想辭職,希望公司把拖欠的6個月工資一次性給我,並且給我辦理離職手續,否則我就要求你們賠償我的損失。

你就這樣嚇唬嚇唬公司的領導,他們就不敢怎麼樣了。

17樓:豪

你直接問他給不給你走,不給就打**投訴他,他是做生意的,你不用怕他能怎麼樣!最好找幾證人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存在問題,你工作6個月,勞動關係事實已成立,如果你到下乙個單位工作,有下乙個單位給你交社保

19樓:

那你跟公司說明你要離開的理由,盡一切方法說服司公的管理人員,這樣就比你硬要走強多了,因為你如果硬要走的話可能對雙方都不利。

20樓:我想買

硬走問題也不大,說句老實話,公司合同都不籤,勞動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證的。都拖欠6個月工資了!建議走勞動仲裁司法途徑解決問題,保障個人合法權益~~~至於你加金的勞動手冊,可以補辦。。。

21樓:匿名使用者

6個月 沒領到工資 你是怎麼堅持到這一步的

你辭職的原因 說是應該公司拖欠工資 讓你心灰意冷 也完全說得過去

通過法律程式 你一定勝訴 五險什麼的肯定一分不少的給你交完

22樓:力厚研發

沒有辭職手續,是無法轉移社保的

23樓:韓倩妍

真亂,上班那麼久都不簽合同啊,真行。然後還給你上保險,還6個月沒發工資?那社保的錢全是由公司拿的了?

不管怎麼說吧,你沒簽合同,你就可以到勞動仲裁機構告發你們公司,那樣你們公司會很慘的,那樣公司也就怕了,聰明的話就會把你的工資都結了快點讓你走人的。還有就是你要離職為什麼老總不簽字呢?肯定內有隱情,比如你沒提前乙個月說,或者你要把公司的重要資訊之類的藥一併帶出去等等,所以老闆一直拖著你。

你要是硬走的話,當然不行,你會吃虧啊,比如可以算你曠工,公司都可以開除你的,也許你的工作重要的話,你的突然離職會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也許你還要賠償呢。最好還是再協商 ,跟老總溝通一下吧。以後找工作要謹慎,起碼得學會保護自己應有的利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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