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死後沒有立遺囑分房分地,孫子算繼承人嗎

2022-09-03 10:06:36 字數 6543 閱讀 4655

1樓:yzwb我愛我家

沒有立遺囑的,則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處置遺產。孫子不是法定繼承人,但如果孫子構成了代位繼承的,也可以分得相應的遺產。

所謂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它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

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叫代位繼承權。

因此,如果孫子的父親先於遺囑人死亡的,則孫子可以代位繼承父親應繼承的份額,,否則孫子無繼承權。

2樓:

沒有遺囑也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孫子可以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進行繼承。

孫子的父親死亡的,孫子可以代位繼承爺爺奶奶的遺產。

3樓:張忠山律師

繼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孫子不是繼承人,但如果兒子或女兒死亡的,其子女(孫子孫女)可以代位繼承,可以繼承遺產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夫妻父母子女

5樓:中南散人

沒有遺囑時按照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順序分兩種。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平均分配,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

孫子屬於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因此不算繼承人。

6樓:周甲德律師團

法定繼承的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繼承的,有第一繼承人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父母死後沒立遺囑獨生子女怎麼分房

7樓:yzwb我愛我家

若第一順位繼承人,除了該獨生子女外,還有他人,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若第一順位繼承人只有該獨生子女一人,則一般由該獨生子女繼承,除非該獨生子女生命放棄繼承或依法喪失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

1、我國《繼承法》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2、我國《繼承法》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3、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4、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係,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由當事人宣告放棄或因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剝奪而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

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8樓:雷嬌南門浩邈

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遺留遺囑的,根據法定繼承來分配遺產。具體分配方式為: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②不盡扶養義務;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沒有遺囑時繼承遺產的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綜上所述,一般父母時候如果沒有立遺囑的,那麼在法律規定上是有法定繼承順序的,而子女在法律上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如果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均等分割,如果有個別子女有特殊情況的也可以酌情不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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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笨586笨

帶著死亡證明,子女關係證明,房產證書等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就可以了,然後帶著繼承公證書就可以辦理房屋過戶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獨生子女?不用分啊 就是孩子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獨生子女怎麼分?就乙個人和誰去分?雖然看不懂,但繼承法是這樣的:

老人去世了沒立遺囑,3個子女該如何分房孑? 40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關於老人沒有立遺囑的情況,遺產應該由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平均分配。當然,這是在如果三個子女都盡到了贍養義務的情況下。如果有子女有贍養能力而未盡到贍養義務的應當少分,盡到贍養義務並且悉心照顧老人的人應當多分。

沒有贍養能力,例如子女中有人是殘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多分。下面給你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一些內容。

望採納,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13樓:崔靈寒

法律規定,三個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他們享有平均分配的權益,

當然,他們可以自己協商如何分配,

如果三兄弟分配中存在爭議, 可以通過法庭協商,按照贍養老人多少的事實來確定分配比重。

14樓:京東北

如果有乙個子女住房困難,或是沒有房子,那我感覺應該把房子讓給這個人,比如房子市場價50萬的話,兄弟姐妹互相讓著點,不能按市場**算,我看要降低20%,也就是說拿出40萬的六成大約是24萬平分給另外兩個人。不要老人不在了,為了財產就不講什麼親情了。

如果你們都有很好的住房條件,那就把房子賣了,平均分了賣房款。

15樓:匿名使用者

相互謙讓,親姊妹,沒有什麼分不分的

遺產問題,父母沒了,分房的問題!急求!

16樓:匿名使用者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人同意後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在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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