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都去世了沒有遺囑,外嫁女有繼承權權

2021-05-28 11:02:26 字數 3782 閱讀 5571

1樓:吃布丁嗎

父母去世,外嫁女一定有繼承權。

《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樓:春潮

反而當然有繼承權了,儘管已經嫁人,但是女兒也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這是我國法律所賦予子女的平等權利,不是任何人能夠篡改的,因為沒有遺囑,所以子女都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

3樓:普通人簡單的快樂

父母都去世了沒有遺囑,外嫁女有繼承權權?應該是有的

4樓:塔濱海

只要是父母的孩子,都有繼承權,除非是外嫁女自願放棄

5樓:犁懿

有,男女平等,父母留下的遺產都應有份。

6樓:易書科技

出嫁的女兒依法享有繼承權,應該得到父母遺產。

按照《繼承法》關於“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論兒子還是女兒,女兒也不論已婚、未婚,在繼承父母遺產時,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繼承法》第10條規定:“女兒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女兒出嫁後的情況多種多樣,在處理已經出嫁的女兒的繼承權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確認已出嫁女兒對父母的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但在確定其應分得遺產的份額時,應考慮該女兒對父母所盡義務的多少。

如果該女兒出嫁後仍與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共同生活,但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則該女兒可以適當多分父母的遺產;如果該女兒出嫁後未與父母共同生活,但與其他繼承人一樣與父母有往來往,在經濟上或生活上提供不同程度的幫助或照顧,則該女兒有權要求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父母的遺產。

如果該女兒出嫁後與父母沒有來往或來往較少,沒有對父母盡撫養、贍養義務,父母的經濟**、生活照顧主要是由其他繼承人提供的,只要該女兒沒有法律規定喪失繼承權情形的,則該女兒雖享有對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權,但在具體分配遺產時,應適當少分或者不分。

(2)女兒出嫁時,父母送給女兒的陪嫁或嫁妝屬於贈與行為,不能衝抵其對父母遺產的繼承份額。

(3)父母已死亡多年,遺產已經被其他繼承人分割完畢後,已經出嫁多年的女兒再回家要求繼承父母遺產的,應適用《繼承法》以及《民法通則》中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

如果根據法律規定,出嫁女兒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其繼承權則不受法律保護。

7樓:負責搞笑的

作為子女都是有繼承權的,你這個可以諮詢一下當地的律師。

遺產繼承法外嫁女

8樓:劉亮律師

你好!法律上男女平等的,原則上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之前平分財產。你媽媽和他的三個兄弟平分遺產。

如果他們不給的,就去法院起訴,法院會支援的!

依據: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希望能幫助到你!請採納!

9樓:匿名使用者

一,遺產繼承法裡是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則:

1,不管是不是外嫁女,都有法定繼承權;

2,如果死者生前沒有遺囑的,那麼其配偶、子女、父母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繼承人;

3,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原則上平分死者的遺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樓:匿名使用者

平均分配,一人一份。村裡真敢有那規定就上法院唄,法律上沒那規定不怕的。

11樓:張學增律師

繼承是民事法律問題,不能用地方習慣取代法律(少數民族除外),因此,他們的說法是錯誤的。如果他們堅持錯誤的想法,可以起訴,讓法官進行普法。

外嫁女是否能繼承父母的財產

12樓:

如果女兒出嫁後仍屬於原村集體經濟組織,則可以繼承承包經營原由其承包經營的土地;如果出嫁後戶口遷移,不屬於原村集體經濟組織,則不能繼續承包經營原由其承包經營的土地。女兒屬於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去世後,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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