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還在世就分家產的人是什麼心態

2022-07-09 03:16:51 字數 5297 閱讀 9152

1樓:無雅詩

老人還健在,子女們就分家產,這種情況在很多家庭裡都有出現。如果要說心態的話,有可能老人擔心離開以後,子女之間因為家產問題鬧矛盾。所以提前做了乙個說明。盡量在生前把事情的處理好。

或者是平時子女之間總是因為這類問題發生口角,老人沒有辦法了,所以才會在生前把家產分掉。

每個家庭的情況不同,但是對於家產的問題,提前分和百年以後分,沒有什麼太大的區別,只是做事方式不同而已。

2樓:30秒不

他們的內心是比較冷酷的,他們根本就是無情的,在他們心目中金錢永遠是第一位的,他們是根本不會把感情看得特別重的,這樣的人自己覺得真的是特別可悲的。

生活中還是應該盡量選擇離開這樣的人,也不要和這樣的人結交朋友,和他們在一起時間久了會影響自己的價值觀。

當然父母如果擁有這樣的孩子也會感覺挺悲哀的,出現這種情況也和父母教育孩子的方式方法有很大的關係,教育孩子不只是要讓孩子成才,一定要讓孩子學會怎樣去做人。

3樓:有機生活倡導者

我覺得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一般有兩方面的原因,第一方面的原因就是,提出來分錢的這個人特別在乎錢,不在乎感情,是屬於一種金錢至上的人。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這個人特別在乎感情。他害怕當老人走了之後,因為沒有說清遺產的分配,最後導致兄弟姊妹之間的感情因為這些糾紛而破壞,那如果說能夠在父母還在的情況下,把這些財產進行乙個有效的劃分分配,這樣等父母離開之後就會各得其所,而且感情依舊非常好。

4樓:木兮寫作分享

我確實看見過這種情況,而且不止一次,無論是從新聞上還是從身邊,我都聽說過這種無情的行為,我認為這種心態的人真的不配為人兒女,因為老人可以不顧一切困難把你拉扯到大,而你卻因為家產,將老人的死活都置之度外,真的是連某些動物都不如!

5樓:感情幸福你我他

對於這樣的人來說,我認為他們是沒有道德的,既然不把自己的長輩放在眼裡,那麼還有什麼必要去繼承她的家產呢?

雖然現在社會上的確有很多類似的事情,但是這種情況還是在於少數一些家庭,由於他們子女之間的鬥爭所引起,因此這也警惕我們,一定要維護好家庭的關係,這樣才更有利於建立乙個和諧的家庭。

6樓:專注教育輔導鄧老師

在他們的心裡面,利益比親情更為重要。

這也是乙個非常常見的現象,特別是在一些大家族裡面,在他們的世界裡面是沒有親情的,唯有利益才是最重要的。

雖然我周圍沒有這樣的有錢人,但是我從電視上了解到的還是挺多的,在老人還在世的時候,他的子女們就想著分家產。這樣的家人都是非常自私自利的,最後這些人都沒有什麼好下場,他們的心理太實在是有問題。

7樓:水月光中夢一場

根據《民法典》婚姻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如果父母還在世,就提分家產,無非兩種人:一,怕父母走後,跟兄弟姐妹搞不清,免得父母擔心,提前說明白,主意讓父母自己定,這人是個明事理的人;二,怕吃虧,自私,忤逆父母,只顧自己的人。

8樓:窮困潦倒的寵物醫生

關於這個問題,法律是有規定的。

法律規定:如果老人在世也是可以分家產的,但是需要基於老人的同意才會使分割的協議產生效力。按《繼承法》規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裡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遺產分配達到均等很難掌握。

但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所以老人在不在世和分家產沒有太大關係。

9樓:靜觀社會之虹靜說說

這種事從人情上感覺很不理解,也不通情理,只能說這家人親情觀念太差了。為了分家產,而置老人於不顧,讓人看著寒心而遺憾。

有些人為了得到老人的家產,私慾過勝,所以才導致產生這種心態,很自私,很冷漠。無論家產多與少,都不能丟了親情啊,難道老人去世後,相互之間就不來往了嗎?真是搞不懂啊。

10樓:心有靈犀

老人在世,子女就在計算著分家產的多少,**還有半點親情,真是讓人真的覺得齒寒啊!老人該有多傷心啊!

這種事情在影視劇中我見過,在現實生活中也耳聞目睹過!

說實話,我在想我年紀大了,自己的兒子會不會這樣對待我呢!

這種做子女的良心不知道是紅還是黑的,怎能做出這種毫無道德感的事情呢!

11樓:萌新小主

簡直大不孝,這壓根就沒有把老人放在眼裡,他們心裡只有錢啊。

我家鄰居王大爺是國家老幹部,一月退休金就達到兩萬,可是家裡的搖錢樹。

就在去年,92歲的王大爺身體突然出現了不好的狀態,就這樣臥病在床成了植物人。

而王大爺有三個兒子,眼看著王大爺快不行了,三個兒子趕緊分家產,因為分工不均,三個人差點掐起來。

王大爺看在眼裡痛在心裡,萬萬沒有想到本來挺和睦的一家人,在自己快要死的時候居然因為錢露出了各自的本性,實在讓王大爺痛心啊。

老人還在世就口頭商量把財產分配出去了,現在有的兒子沒有履行養老義務,請問分配出去的財產還能收回嗎? 10

12樓:哥哥和可靠

一、老bai

人在世,那麼財產

du是老人的,不會發生繼承。除非zhi老人願意贈與自dao己的專兒女。

二、如果老人百年後屬1,財產是老人的,即物權是老人自己的,那麼老人在生前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處分自己的財產,別人無權干涉。換句通俗的話說,老人的財產,老人願意給誰就給誰,別人不得干涉。當然這是指遺囑繼承。

2、如果老人沒有遺囑,那麼就按照法定來繼承老人的財產,那麼二兒子的女兒為代位繼承權利人,,除非她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否則代位權不能被剝奪。

老人過世,分家產的問題

13樓:我愛我老婆婆

綜合你所給出的資訊,可以這樣處理:

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從法定。

鑑於老爺子沒有留下遺囑,不屬於遺囑繼承,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應該按照當事人約定辦理,也就是按照「四個人已經寫有乙份分家產合同並都簽字」這份家產合同辦理。但是該合同如果有違反繼承人意志剝奪繼承人繼承權的情況,是無效的。或者有欺詐脅迫等情況,是可撤銷的。

如果沒有這份合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我是在四個子女全都具有撫養老人的能力前提下解答)

大兒子雖然生活在老人身邊,但是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屬於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大女兒在外地,但是是否給過老人贍養費?如果有,則可認定為履行了撫養義務,可以分得財產,如果沒有給過,同上應不分或少分。

二女兒據你所說,屬於盡到部分義務,應該酌量分得財產。

三女兒屬於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綜上,假設老爺子留下遺產共10萬元,那麼可以按照以下分配:

大兒子——1-2萬或以下,如有虐待老人等情節,一分沒有。

大女兒——1-2萬或以下

二女兒——2-3萬左右

三女兒——5萬左右

四人可以協商,若協商不成,任一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ps:打字好累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

者遺贈辦理;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

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

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

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

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

,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樓:kr奇異果

以下回答由「濟南商律師」提供,如需轉述請註明出處:

1、根據我國的繼承法規定,如果沒有老人的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來進行。按照法定繼承的話,四個孩子有平等的繼承權權利。在沒有特殊情況的前停下,自應均分。

但是,你的敘述中說了,老四「盡全力照顧老人,幫做飯等一系列家務十多年」。那麼按照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老四可以多分遺產。但是不能因為剩餘三個子女沒有盡足贍養義務而剝奪其繼承權。

2、在你的案件中有乙份分家產的合同,這是比較特殊的地方。根據繼承法,你們可以根據這份合同來進行遺產分割。該法第十三條第五款賦予了這種分家產協議的合法性,你們既然訂立的合同,則應當按照合同來履行。

如果訴訟至法院的話,也會按照這份合同來進行分割。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15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家產如何分才最符合法律程式?

答:有協議按協議,沒協議照法定。程式上沒有太多要求,只要當事人簽字就生效,當然通過公證過的協議的效力是最高的。

如果沒有這份合同,按照正規法律程式來說家產(房子和錢)應該如何分?

答:1.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大兒子大女兒少分(有虐待遺棄情節的可以不分)

2.二女兒可以分到1/4

3.三女兒可以多分(包括房子的面積和錢)

因為是法定繼承,最好通過法院調解或者判決才可以很好的解決糾紛,但是不推薦,因為費時費力費財,好處是有法律保障權利義務可以明確

請詳細說明誰應該分多少?為什麼給他(她)分這些?

答:依照法定繼承走,是法官的價值判斷問題了,我不能準確回答,基本上是第二個問題的解決辦法。如果是協議解決,盡到贍養義務的可以多分,但是要照顧經濟困難或者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是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人

16樓:匿名使用者

一、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

從你說的情況看,第一順序應該只剩下子女一項。

二、程式為首先由各子女擬定協議,如果老人生前沒有養子女或盡孝道的喪偶兒媳或女婿主張繼承的話,協議應該是四子女共同擬定的。

三、如果四子女無法達成協議,可向遺產所在地(房子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四、法院判斷遺產分割的主要原則是,誰盡義務多誰多分,但這是要講證據的,通常是與老人一起生活的,照顧老人起居的子女很分的多些,這些都需要舉證,如果有虐待老人等嚴重情節的子女,法院會剝奪他的繼承權。如果子女當中有生活極困難的,法院也會予以照顧分配。至於四子女具體分得多少,各個法院掌握的尺度不同。

至於法院判決後的具體執行有可能是法院委託中介機構賣掉房產,得款與遺產一共給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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