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位的概念是什麼,公務員職級 職位 職務 崗位的概念 區別

2022-07-01 04:28:13 字數 4693 閱讀 1017

1樓:中公教育

職位即是通俗上說的崗位的意思,不過公務員職位是行政編制,行使依法管理國家的權力。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分為十級: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2樓:邪之

打著為人民服務的口號,收取人民的錢,不為人辦事

3樓:北京世紀精圖教育

我國公務員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執行國家公務的、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我國公務員的範圍限於在行政機關系統任職的人員,即在行政機關系統工作但不包括其中的工勤人員。所謂工勤人員,如打字員、清潔工、修理工等,是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從事後勤雜務的人員。

我國公務員不僅包括**人民**的工作人員,而且還包括地方各級人民**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職級、職位、職務、崗位的概念、區別

4樓:

一、概念不同:

1、職級是指工作責任大小、常常與管理層級相聯絡作複雜性與難度以及對任職者的能力水平要求近似的一組職位的總和。

2、職位是指上級組織分配給工作人員的職務及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3、職務是指是指組織中承擔相同或相似職責或工作內容的若干職位的總和。

4、崗位是組織要求個體完成的一項或多項責任以及為此賦予個體的權力的總和。

二、範圍不同:

1、職位比崗位的範圍更廣。職位是組織重要的構成部分,泛指乙個階層(類),面更寬泛,而崗位則具體得多。職位是按規定擔任的工作或為實現某一目的而從事的明確的工作行為,由一組主要職責相似的崗位所組成。

2、職級比職務的範圍更廣。職級就是一定職務層次所對應的級別,職級是對不同類別職務進行平衡比較的統一標尺。以職務層次為橫軸,以級別為縱軸構成的「座標系」,可以衡量、標識擔任不同類別職務的員工在組織中所處的位置。

三、劃分層次不同:

1、領導職務分為國家級正副職、省部級正副職、廳局級正副職、縣處級正副職,鄉科級正副職,共10個層級;非領導職務在廳局級以下設定,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共8個層次。

2、職級由低到高依次為科員級、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和正處級。

3、崗位分為管理崗位或是一般崗位。職位是隨組織結構定的,而崗位是隨事定的。

5樓:yi後_yi後

一、職位類別劃分

1.綜合管理類是指除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以及其他職位類別以外的公務員職位類別。綜合管理類職位是機關中數量最多的主體類別。

2.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機關工作需要各類專業知識,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中有不少為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在其工作領域從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豐富的知識、經驗和造詣,但這些人員的工作仍然屬於機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作為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3.專業技術類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援和保障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專業技術類職位的本質特徵是指在公務員隊伍中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門的技術支援與保障的職位。

4.專業技術類職位具有三個顯著特點:

1)是職位具有只對專業技術本身負責的純技術性特點。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自己的專業崗位上,只對專業技術業務本身負責,不直接參與公共管理,不具備行政決策權和行政執法權。

2)是低替代性。決定專業技術類職位任職資格條件的主要因素是專業技術知識水平的高低。因此,專業技術類職位與其他職位之間的替代性不強,應盡量避免跨類別的人員流動。

3)是技術權威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提供的技術結論不受行政領導干預,不因行政領導意志的改變而受影響。但這種權威性僅體現在技術層面上,僅為行政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和支援,最終的行政決策權仍掌握在行政領導手中。

5.根據上述特點,專業技術職位首先體現為某些行業特有專業的技術崗位,如公安的法醫、海關的商品歸類、原產地管理專家等;其次,體現為一些社會通用性專業的技術崗位,如工程技術、化驗技術等。

6.面對**管理與服務內容日趨專業化,各級行政領導越來越需要依賴各類專家、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的專業技術支撐,以更好地承擔法定的領導責任。

1)因此,設立專業技術類職位,有利於提高決策的科學性與執行的準確性;同時,為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公務員提供職業發展階梯,吸引和穩定機關不可缺少的專業技術人才,激勵他們立足本職崗位,成為本職工作的專家。

7.行政執法類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市場監管與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基層單位的行政執法職位中設定的公務員職位類別。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

與綜合管理類相比,行政執法類只有對法律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出現糾紛時不具備裁定權。

1、關於法官與檢察官職位

1)與2023年***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本法在公務員的範圍上有新的變化,法官和檢察官也納入了公務員的範圍。

2)在本法的立法過程中,曾有一種意見主張在職位分類中設定司法類公務員,將法官、檢察官納入這一類別,但法律並未明確。

4)這一規定就是考慮到法官、檢察官與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且我國已經制定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因此,在本法有關職位分類制度中,未將法官、檢察官與其他公務員合併在一起進行分類。在這裡,對法官、檢察官不作職位分類上的調整,實際上正是貫徹和體現了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的原則。

二、職位類別的增設

1、除專業技術類與行政執法類職務具有職位特殊性以外,還有其他一些公務員職位類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實踐中需要單獨進行管理。

2、例如,在制定公務員法的過程中,有的意見主張,應當專門設定人民警察職務,進行單獨管理,這是將來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為將來增設職位類別留下空間,本條對此作了規定。對於條件成熟,並且管理確實需要的職位,***可以規定增設除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以外的其他職位類別。

三、關於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

1、目前,雖然存在大量從事專業技術和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務員,但在本法實施之前法律並未在職位類別上予以確認。

2、公務員法明確設定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後,具體將哪些機關中的哪些人員納人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並享受有關的待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尚需在對不同部門、不同機構職能以及不同職位的職責、工作性質、特點進行充分地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由國家另行作出規定。

3、所謂由國家另行規定,既可以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來規定,也可以由***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發布決定、命令的方式予以規定,或者是**有關部門規定。

職務層次

1.領導職務層次的設定。根據本法的規定,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2.非領導職務層次的設定。職務層次是根據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大小,所需資格高低設定的。由於非領導職務不承擔領導職責,因此,在職務層次上不應、也不必設定到高等級的職務層次上,因此,本法規定,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定,在省部級以上不設定非領導職務。

擴充套件資料

1、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

2、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其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4、 根據人社部5月30日發布的《2023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23年底,全國共有公務員719萬人。

6樓:中公教育

1、職級是指工作責任大小、工它常常與管理層級相聯絡作複雜性與難度以及對任職者的能力水平要求近似的一組職位的總和,。比如,綜合處處長就是乙個職級。

2、所謂「職位」,是指上級組織分配給工作人員的職務及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職位是職位分類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職位是以「事」為中心而設定的,不因人設定。即先有職位,後有相應的公務人員。當缺乏合適的公務人員時,會出現「職位空缺」現象。

第二,職位的數量是有限的,其數量是由組織機構的職能、工作量、經費等因素決定的。根據這些因素所決定的職位數量,即為該組織機構的編制。

第三,職位具有相對穩定性。同一職能在不同時間可由不同的人擔任,不隨公務人員的去留而變動。

第四,職位的確定必須依據一定的標準,包括職位名稱、工作內容、具體責任、任職條件等。職位分類的具體方式,是按公務員職位性質和內容的異同,依次劃分為職門、職組和職系;再對各職系內的職位按其責任輕重、工作難易和所需資格條件,劃分若干高低有序的級別,並在級別劃分的基礎上,進行級別列等,使處於不同職系的職位可以依職責輕重統一排列等級。因此,職位分類為公務員的考試、錄用、考核、培訓、獎懲、工資待遇等各項人事管理提供依據。

3、公務員領導職務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分為:

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4、崗位是組織要求個體完成的一項或多項責任以及為此賦予個體的權力的總和。乙份職位一般是將某些任務、職責和責任組為一體;而乙個崗位則是指由乙個人所從事的工作。

崗位與人對應,通常只能由乙個人擔任,乙個或若干個崗位的共性體現就是職位,即職位可以由乙個或多個崗位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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