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寫一人名字可以嗎是否也是夫妻共

2022-06-28 04:51:38 字數 5559 閱讀 4760

1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四條、第九條規定強調了家庭的存在,不該自私自利占為己有的時候就自動放棄,否則法律可以強制預設屬於家庭

房產證上只有乙個人名字屬夫妻共有嗎

2樓:永恆的記憶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婚後購買的財產,不論登記在誰的名下,一般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法律認可的婚後時間,從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記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法規定,結婚證書是國家確認夫妻關係的唯一憑證,在中國,現在以及不認可事實婚姻的說法,男女雙方只有領取了結婚證書,就是法定夫妻,所有的婚姻法規定都從這一刻開始成立。

普通百姓所說的舉辦結婚儀式,是民間的乙個習俗,並不具有法律意義。夫妻婚後購買的所有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有書面的約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財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樓:墨汁諾

只要結婚證上的日期是比房產證的日期早的話,這個房子肯定算夫妻雙方共有了。具體的看下面: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婚前已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屋歸購房人所有、屬其個人財產。

1、若有按揭貸款,以婚後收入清償的,應當認定為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

2、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由擁有房屋一方以其個人財產將婚姻期間償還的全部貸款的一半補償返還給另一方,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二、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婚後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屋歸夫妻雙方共有、屬共同財產。

1、若有按揭貸款,也轉為共同債務。

2、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還款,其未明確表示歸共同所有的,應屬其個人財產。

3、在離婚時,應先以房子的價值補償歸還該款,雙方再對房屋進行分配。

三、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登記在雙方方名下該房屋歸夫妻雙方共有、屬共同財產。

1、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行為,應認定為明示放棄個人所有,轉為共同所有。

2、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也轉化為共同財產。

3、若有按揭貸款,也轉為共同債務。

4、在離婚時,雙方直接對房屋進行分配,雙方互不補償;但可以考慮一方對房屋取得貢獻較大,適當多分。

四、夫妻雙方婚前都出資購買房屋,婚前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屋歸登記一方所有、屬其個人財產。

1、另一方的購房出資,未明確表示歸共同所有的,仍屬其個人財產。

2、若有按揭貸款,以婚後收入清償的,應當認定為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

3、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由擁有房屋一方補償返還給另一方支付的購房出資款以及婚姻期間償還的全部貸款的一半,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五、夫妻雙方婚前都出資購買房屋,婚後登記在一方名下,或登記在雙方名下該房屋歸夫妻雙方共有、屬共同財產。

1、若有按揭貸款,也轉為共同債務。

2、在離婚時,雙方直接對房屋進行分配,雙方互不補償。

六、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該增值收益歸共同所有,屬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七、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若非借貸,即為贈與。

1、若產權證登記在雙方名下或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歸夫妻共有,父母無權對房屋主張所有權。

2、若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一方名下的,產權證在婚前辦理的,沒有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則為贈與其本人子女,房屋歸其子女所有;產權證在婚後辦理,沒有明確表示贈與其本人子女的,視為贈與雙方,房屋歸雙方所有。

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房屋,並已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該房屋歸雙方所有,屬雙方共同財產。

無論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的名下,房屋所有權人都是夫妻雙方。

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房屋,離婚時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

1、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2、若離婚後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則該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屬共同財產;若離婚後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則歸一方所有,屬其個人財產,剩餘未償還的按揭貸款,也屬其個人債務。

3、取得房屋一方有義務補償返還另一方因購買房屋而在婚姻期間支付的一半的購房款。

十、夫妻共有房屋的價值及歸屬

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因此,你的問題關鍵是結婚證上的日期和房產證上的日期的先後問題,決定房屋是否夫妻共有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定義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採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2]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財產特徵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智財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侷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財產範圍

編輯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共同財產的範圍確定中的一些難點問題

收益問題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智財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但對「收益」應如何理解,法律並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就智財權的收益性質而言,智財權的收益應存在既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

既得的經濟利益,屬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於預期經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15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後所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財權,離婚時歸一方所有。

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智財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其他財產

關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一次性費用

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時間較長的,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按以下公式計算:費用總額

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年限×費用總額÷(70-入伍時年齡)

贈與財產

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給一方的除外。

共同財產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202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夫妻在事實上處於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從法律上而言,夫妻關係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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