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拿著離婚判決書去派出所就可以單立戶嗎

2022-06-17 16:26:52 字數 5450 閱讀 4810

1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應當諮詢當地公安機關,以福建省為例,符合福建省立戶規定的,應當提交私有房屋產權證、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土地使用證等證件材料,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立戶申請。

根據《福建省公安機關戶口管理規範》:

第二章 立戶分戶

第十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包括家庭戶和集體戶。

共同居家生活,成員間以親屬關係維繫的,登記家庭戶。

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成員間不存在家庭關係的,登記集體戶。

第十一條 公民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私有房屋產權證;

(二)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三)土地使用證。

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位址,不得辦理立戶。

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確定乙個實際存在位址(一般為公安派出所所址)作為鄉(鎮、街道)公共位址,用於登記本轄區暫時無處落戶人員戶口,由戶籍民警負責公共位址戶的登記以及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符合遷入條件的新住戶要求戶口遷入而原住戶戶口未遷出的,新住戶可以申請在該住址上另立一戶。公安派出所應當通知原戶主將戶內成員戶口遷出,超過6個月拒不遷出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將其移至該公安派出所確定的鄉(鎮、街道)公共位址上另立一戶。

第十四條 公民由於離婚、房屋產權轉移等原因,造成暫時無處遷移落戶的,可以提交申請人書面報告、《離婚證》(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者產權轉移證明材料,申請戶口遷移至現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公共位址,以家庭戶落戶。

登記在公共位址上的戶口,不得辦理除出生戶口登記、戶口登出、遷出、戶口登記專案變更更正、《居民身份證》以外的戶政業務。

第十五條 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係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結婚證》;

(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

(四)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分戶時,符合下列關係之一的,原戶內成員應當分在同一戶內:

(一)夫妻;

(二)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父母僅一方在原戶內的,其未婚子女應當與原戶內的一方分在同一戶內;父母離婚要求分戶經核准的,其未成年子女應當與撫養方分在同一戶內,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決定,但已婚子女夫妻原在同一戶內的,應當分在同一戶內。

2樓:安巨集偉安瑩

女方拿著身份證戶口本,離婚判決書去派出所就可以單立戶的,親

離婚走哪些法律程式

3樓:匿名使用者

自願離婚的程式: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乙個月內准予登記,並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訴訟離婚程式:

對於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居住達一年以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於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

4樓:華律網

離婚程式,是指配偶間解除婚姻關係所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在中國主要有兩種程式:(1)行政程式。

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式。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查明雙方是否確實自願、對子女和財產、離婚後生活問題是否有適當處理後,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登記。

准予登記時,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2)訴訟程式。即一方要求離婚的程式。

要求離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首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按撤訴處理,調解後達成離婚協議的,製作調解書,協議離婚;調解無效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離婚或不准予離婚的判決。

5樓:法律快車

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為行政方式,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 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需要注意的是:協議離婚,需要對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進行協商,辦理登記時須是對財產分割真的已分割完畢,而不是為了盡快離婚,財產實際沒有分割完,如果你是非常想盡快解除婚姻,建議你找個專業的律師找對方把財產問題盡早解決,不要因此而有所遺漏,之後,再去辦理離婚登記。

二、訴訟離婚

訴訟方式離婚,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應該通過到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解決。對於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於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

1、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關於格式,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書」中找到),訴狀中應註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10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並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確定**日期後,應當在**3日前通知當事人。

2、定期**。

法庭審理後,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乙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4、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5、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6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有兩種程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就是雙方在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並且孩子撫養、財產分割都商量好沒有爭議,雙方可以寫乙份離婚協議書,然後去婚姻登記部門登記離婚就可以了。如果由乙方不同意以上的情況那就得去司法機關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的

7樓:任金波律師

1、準備好起訴材料,直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去起訴就可以了。

2、具體材料,可到法院現場諮詢的。

3、祝您成功。

8樓:法律

根據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 1、首先是協議離婚,這次程式能離婚主要取決於夫妻雙方是否協調一致,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是否協商好。 其程式可分為申請、審查、批准三個步聚。其

一、提出離婚申請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以及結婚證,共同親自到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這一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的有關問題。其

二、婚姻登記機關要嚴格依法辦事,對雙方當事人的離婚申請,要加以認真審查。審查時不僅要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而且要認真進行調查。其

三、經審查完全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其意願完 全真實,子女已有妥善安排,共同財產的分割也沒有爭議,婚姻登記機關就依法准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2、 訴訟離婚。是在協議離婚不成的情況下,才走的程式。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 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

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所以友情提醒一下,你要訴訟離婚一定要注意寫清楚離婚的理由,例如對方有婚外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或者遭受家庭暴力等等)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式也隨即開始。 (2) 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審理三個階段:①審理前的準備。②調解。

③**審理。 (3) 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式。

最後,我還想說一句的是「一日夫妻百日恩」,離婚之前請三思而後行,不得萬不得已不要走這一步,我也希望你永遠過得能幸福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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