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財產糾紛的離婚案判決書一般等多長時間

2022-01-28 13:54:28 字數 5336 閱讀 5717

1樓:張燦輝律師

訴訟費收費標準(案件受理費)

(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 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 到一百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7.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五)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 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本市具體規定為: 離婚案件(涉及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 交納五十元,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 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交納一百元,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案件交納 一百元(無爭議金額的)。

至於房子如果是在婚後購買原則上屬於共同財產

2樓:匿名使用者

1、一般來說簡易程式的案件應該在案件受理後3個月內審結。複雜案件可適用普通程式,但也應該在6個月內審結。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你這個案子是2023年4月立案,12個月內怎麼也該有結果了,一般法院不會是向上級院申請延長的。

2、訴訟費一般是根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 收取。僅離婚糾紛是50元。財產數額巨大的要加收財產費用,一般50萬元的也就1550元。

訴訟費與時間長短無關

希望你能滿意,有需要可以再找我

3樓:天津市劉律師

如果沒有涉及鑑定程式,應該在六個月內審結,如果超期,應該有院長的決定。

4樓:匿名使用者

據你的情況來說,法院適用的是普通程式。依據新訴訟法規定,審理期限為6個月。你的案子可能複雜,可以在院長審批延長。

可以再延長6個月。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

房產分割問題!離婚時判決書上寫的將房屋給甲方,沒有經過法院!離婚前乙方有債務糾紛!現在甲起訴乙該如

5樓:北京中天華康

一,離婚財產分割標準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於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裡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

但我們以為,修正後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三,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四)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五)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六)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第一,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

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

第三,已購公房的分割 。

單位職工購買本單位的公房,根據情況可分為購得完全產權和部分產權兩種情況。職工在購買房改房時取得全部產權的,根據財產取得的時間列為個人財產或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購得房改房的職工,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權,而售房單位仍享有該房屋的部分所有權,這種情況下職工取得的房屋稱為「限制產權房屋」。

對於職工購買的限制產權房屋,一般在離婚分割房屋財產時,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給予對方一半房屋價值的補償。

第四,父母在子女購房中有出資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根據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以及父母有無贈與的明確表示等具體情況按以下原則認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於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其購置房屋出資並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那麼視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參與分配。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結婚之後為其雙方出資購置房屋,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或女,那麼該房屋屬於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第五,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財產分割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由於購買房屋的房屋款是通過銀行貸款取得,在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時,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產權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人,銀行作為借款人對房屋同時享有抵押權。 根據購買房屋與申請貸款的時間以及貸款購得房屋的還款情況,對於夫妻離婚時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一般適用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一方婚前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婚後由夫妻共同還貸。 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才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婚後用於還貸的財產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房屋所有一方對另一方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還的貸款進行補償。

(2)婚後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對房屋財產進行分割時,法院一般會判決房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獲得房屋首付款及已還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還按揭,但所付的金額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並且有證據能夠證明這一情況,按揭款的這部分財產被視為按份共有,房產歸產權證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據所付按揭款的比例來獲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雙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還款,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很難取得證據證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基本上會被視為按揭款部分為雙方共同承擔。

再有一種處理方式就是採用拍賣的方法,將房屋評估拍賣所得價款,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後,由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優先受償,餘款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後財產糾紛

離婚後財產糾紛,如果是訴訟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判決書上規定的分配方法進行財產分割,如果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是協議離婚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方法分割財產。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

分手後財產糾紛問題!急,情侶分手後財產糾紛

請問官司應該怎麼打?車子能要回來嗎?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屬於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車子要回來有這個可能,但要補償對方的份額。對價值有分歧的財產可以請第三方評估。你只要提供車子相關的票據,出資費用的證據提交給法院審查,一般會獲得支援。案例 同居期間財產糾紛的處...

律師請進,家庭財產糾紛,家庭財產糾紛(律師的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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