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還是詐騙,借貸還是詐騙?

2022-06-11 04:31:39 字數 4970 閱讀 4440

1樓:

是詐騙吧,借貸應該有借條,何況是假的,兩人聯合是有預謀的騙取錢財,就算是完全處於自願,也是在不知真實情況的前提下。

2樓:南邕

這要具體而論。

借貸:借進貸出。向人借用錢物或將錢物借給他人即為借貸關係。

借貸,在法律意義上,是指由貸方與借方成立一項「借貸契約」,貸方將金錢所有權移轉給借方,到期時由借方返還同額的錢。

詐騙:狡詐誆騙,訛詐騙取。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3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詐騙,典型的以網路交友利於情感信任實施詐騙犯罪。

借貸是民事行為,在事實清楚的前提下,雙方按照約定達成協議。行為包括真實的借貸依據(口頭或書面)、利益的補償、還款方式和期限等。

按你說的,行為人明顯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被害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已構成詐騙犯罪。

建議訴求到該派出所上級主管部門,對事實調查清楚。

4樓:別人叫我大明白

如果說那個人捲款跑了就是詐騙。

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5樓:華律網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

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經濟糾紛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智財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係,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認識,被害人「自願處分」財物,被告人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被害人受損。由於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6樓:鬱色青青

民間借貸屬於民法範疇當中的合同關係,一方欠錢不還是違反的合同義務,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和違約責任。

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願」交出財物。

所以民間借貸和詐騙最大的區別就是借款人是否使用了欺騙的手段,多數來說詐騙一般是騙人去投資、入股而不是借錢,只要是借錢就有還錢的義務,而還不上多數是無力償還,也有一些事有錢不想還,但只要是借貸關係就不構成詐騙罪。

7樓:傳說中的豁人

主觀故意不同

詐騙罪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說詐騙行為根本就沒有打算還錢。而民間借貸糾紛是由於合同約定不明確、遺忘、或者無力歸還導致的。多數情況下詐騙是人導演的,借貸糾紛是老天爺導演的。。。

由此衍伸出詐騙罪的被害人是由於陷入了錯誤認識而交付的財產,而借貸糾紛是基於正確的認識交付的,只是由於形勢變化等一時無法索回

如何區分詐騙罪與民間借貸?

8樓:是個胖子了

1、審查行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還款能力。

如果行為人借款前已債台高築,或沒有任何財產和正當職業,卻大量向人借款,則即使借款時有出具借條,仍可以判斷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反之,如果行為人借款前經濟狀況良好,則即便使用了一些欺騙方法如誇大償還能力等獲得了借款,事後因天災、經營虧損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歸還借款,但因其所擁有的房產等其他財產能保證出借人利益不受損,因此可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應認定為詐騙。

2、審查行為人借款時是否採取了詐騙手段。

詐騙案件中,行為人為了詐騙得逞,在借款時往往會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或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活動,或承諾高額的利息,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被害人誤信其能連本帶息還款。

而在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往往會告知自己的真實情況和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3、審查行為人借款後的實際用途。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騙得財物後通常不打算歸還,因此會在獲得財物後肆意揮霍,如用於賭博、還債、揮霍、放高利貸等。而民事借貸中的行為人一般會按約定將借款用於做生意、投資等正當用途。

4、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後,如果是能歸還而拒不返還,或者是因將借款用於揮霍、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造成無法歸還的,可推斷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而一般的民事借貸糾紛,借款人不能還款的原因主要是由客觀原因造成的,如經營虧損、不可抗力等。通俗地講,詐騙犯罪的行為人是根本不打算償還,即能還而不還;而民事借貸糾紛是由於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即想還而還不了。

5、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後的態度。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對欠款的事實或以各種理由搪塞應付,或轉移資金、逃避隱藏,拒不返還。而民事借貸糾紛的借款人在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歸還借款後,會想方設法採取各種補救措施,以彌補和減少被害人的損失。

9樓:

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借錢借物,因某種原因到期確實一時無力償還;而有的人則以借貸為名,行詐騙之實,對此如何才能正確認定和處理,是刑事司法中的乙個常見問題。詐騙罪具體來說,即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中最關鍵的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因此,概括來說,如果行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騙取財物,即使使用「借」的形式作掩護,也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並無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即使借款時使用了一些欺騙的方法,又確屬一時無力償還,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玩失蹤,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此外,還有以下兩種特殊情況也要注意:

一、有欠條是否就一定不構成詐騙罪嗎?行為人虛構事實發生欠款,也打了欠條,但一直不還,這樣是否就一定不屬於詐騙而是民間借貸?現實中這種事情經常發生,報案的話公安機關往往以有欠條是民間借貸糾紛為由不予立案,最多告知報案人去法院起訴。

筆者認為,如果以非法占有該錢財為目的,壓根兒就不想償還,而且最終也沒有能力償還,就可以定為詐騙,不能僅以有無欠條為區分標準。但相對來說對有欠條的詐騙審核應更加嚴格。

二、一開始借貸並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也打算償還,但後來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償還,並且伴有下落不明,關機停機等現象,是否構成詐騙罪?筆者認為,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應在取得財物之前就已產生,並在此目的之下,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以實現此目的,而對於後來才產生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詐騙犯罪,只能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司法實踐中,由於這兩者極易混淆,以致有的明明是詐騙,但公安機關以不能介入經濟糾紛為由不予立案;有明明不是詐騙,卻被公安機關按詐騙罪錯誤拘捕。

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加以區分,才不至於使放縱犯罪和冤屈無辜!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民間借貸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屬於詐騙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如何區分詐騙罪與民間借貸?

11樓:華律網

兩者的區別在於獲取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一般發生於有信任基礎的雙方之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

12樓:匿名使用者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關於詐騙罪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和正常的民間借貸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時,是否有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情節、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故意。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合法的民事行為,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有的時候,雖然在表面上,雙方間有正常的借條或欠條等證據,看似合法的借貸關係,但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時,採取了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比如謊稱自己在投資什麼專案,有高回報,以此取得出借人的信任而將款借給借款人,但事實上根本不存在所謂的投資專案,而且借款人在借款時也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觀故意,在取得借款後也根本不可能再將借款歸還出借人。

另外,應該注意的是,在判斷是屬於詐騙還是正常的民間借貸時,不能以借款人在取得借款後有無歸還借款為唯一的判斷標準。在有些情況下,借款人在借款後由於發生經濟變化,導致無力歸還借款的,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時沒有採取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的,雖然沒有還款,但也不能因此就認定是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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