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跟公司簽合同,被辭退了,諮詢一些法律問題

2022-05-12 12:24:16 字數 4958 閱讀 5141

1樓:清逸草堂堂主

目前你的情況應該在這個公司不滿1年吧?

1、雙倍工資從用工之日滿乙個月的次日(即第二個月起)起算到現在;這個錢只有判決或者裁決生效後他才會給把;沒判決、裁決估計他不會搭理你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保險可以要求補繳,不過有一部分是你應當出的錢你也得交。這個社會保險法裡頭有規定,交款也不是交到勞動局,有社保**賬戶,得去開戶。

3、公司當初所謂的三個月試用期不簽合同不交保險不合理。

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也必須繳納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

4、其他就是他僅僅因為你不來加班就要求把你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於你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你的工資額度以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

2樓:

《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第三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雖然《勞動法》也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卻沒有震懾力的相應規範,並且簽不簽勞動合同法律後果一樣,有時甚至不簽勞動合同反而讓用人單位逃避了法律責任,以致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嚴重損害。勞動合同法針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增加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相信上述規定一旦實施,事實勞動關係將得到有效遏制。

3樓:徭皖秀

1.如果走法律程式能不能賠付雙倍工資,從什麼時候開始賠?這個錢是馬上給還是拖一段時間再給?因為老闆是個很無賴的人,在同行裡面名聲也很臭。

1)從你入職之日滿乙個月開始計算雙倍工資;

2)錢什麼時候給主要看你老闆原因什麼時候給。

2.因為沒簽合同,所以也沒交保險。這個保險可不可以補交?從什麼時候開始交?是直接給我現金還是公司去勞動局補交?

1)可以補交;

2)從你入職之日;

3)你和你老闆協商。

3.公司當初所謂的三個月試用期不簽合同不交保險是否合理?

不合理,應該從入職之日簽合同、交保險。

4.如果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麻煩大俠們告訴我一聲。

1)可主張經濟補償金,如交接工作完畢未支付,可主張雙倍;

2)如欠你工資,也可主張雙倍。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1、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2、保險從入職之日起補交;3、試用期補交保險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如有疑問,可**聯絡

5樓:韓全啟律師

1、可以主張二倍工資,你什麼時候入職的?

2、可以主張補繳社保,自入職起補繳。

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是無效的,試用期工資按照轉正後工資支付。

4、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上述權益。

5、僅供參考。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有責任在你入廠乙個月內與你簽訂合同,你說七八月份應該是去年的事,但不知道那時你已入廠多久,但如果公司能提供證據說是你不願簽合同,則沒簽合同的責任不在公司而在你,但不管怎樣現在公司要解雇你都必須至少賠你乙個月的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年,賠一月工資),另公司沒有提前一月告訴你需賠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合計二個月工資,以你上一月的工資總額計算;另外,公司有責任為你購買從你入廠到現在的社保,但需要你要求,也只能向社保局補買,不會提供現金與你;還有你必須獲得公司解雇你的證據,僅憑老闆說的沒有證明不行,你應正常上班讓公司給你開出解雇單給你才行。

7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從你入職後的第二個月開始計算雙倍工資;這個錢應當是立即支付給你的,但是如果老闆故意拖欠就只能採取勞動仲裁辦法了。

2、保險應當補繳,從入職當月就應當補繳。雙方協商之後共同到保險經辦機構補繳。

3、試用期不存在不交保險不簽合同的說法。

4、這件事要想成功那麼你必須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如工資卡、考勤卡等證明你和單位的勞動關係。沒有證據很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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