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2歲多的兒子,我想離婚,老公不離,可他太愛玩了,每晩都2 3點回家,最近一周都不回來了,我該

2022-05-12 05:40:32 字數 3451 閱讀 8724

1樓:天龍爆破王

就是問問他想要怎樣生活,以後怎麼辦?

2樓:依然度娘

有這四種建議你選擇 協議離婚一、 協議離婚制度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便卻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式。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

1、程式簡易、便捷。2、離婚協議易於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訟累,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二、 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1、 主體要件。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 離婚合意要件。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 其他要件。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

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三、 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3樓:

跟他講清楚,問問他是怎麼想的,兩個人要好好說,不要吵架。要冷靜

4樓:乖乖兔

你也出去玩啊,看他是什麼表現

我和老公都是再婚,現在有乙個2歲半的兒子很可愛,現在老公給我說他覺得壓力很大想離婚

5樓:匿名使用者

這什麼男人呀,太沒有擔當了,什麼壓力大呀,是不是外面有人了?

6樓:匿名使用者

趕緊離婚吧,沒有一點責任的男人要他幹嘛

7樓:匿名使用者

離習慣了,慣性。。找年齡滴

8樓:憲憲憲憲錦

乙個兒子就要離婚啊?還有點擔當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長大了,會著你的

10樓:only一

擔當不起就答應他。沒什麼大不了,生活有時候就這樣!

11樓:匿名使用者

男人擔當不起,趕緊離吧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一共有幾個孩子?

我想離婚可老公死活不離,我該怎麼辦?

13樓:饅頭的爺是蒼蒼

起訴吧直接去起訴離婚吧

理由已經很充分了

婚姻狀況的惡劣導致感情的破裂,已經變成了沒有感情的婚姻了馬克思說:沒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必須解除!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離婚主要有兩個途徑:乙個是雙方自願離婚的,可通過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達成一致後協商離婚;一方提出離婚的,可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如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孩子是無辜的,其次是你跟你老公兩個人之間的問題,最後才是公婆的原因,為什麼女人有了孩子以後就像變了乙個人一樣,因為母愛同樣好多時候我們會為了孩子選擇忍氣吞聲,選擇忍讓,當乙個女人的生活中只有老公和孩子的時候我們才更應該愛自己,都是苦命的女人!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公主命結婚前就已經結束。現實很殘酷,權當已離婚,生活靠自己,堅強活著。

17樓:匿名使用者

是不是這孩子不是你老公的。。要不那有老人不喜歡孩子的。還有無緣無故怎麼會跟你吵。肯定有原因。。。

老公要離婚我不願意我們有2個兒子,大的10歲,小的快2歲了,我捨不得孩子怎麼辦

18樓:

涼拌,婚姻不是你乙個人的,你自己不樂意,解決不了問題,可以嘗試挽回,挽回不了就算了。

19樓:溫馨小小愛

又想離婚又捨不得孩子,很難辦的

20樓:煙彤彤

當斷不斷,反受其亂。心裡想的什麼就去做

我老公家暴,我想離婚,有乙個2歲的兒子。他會判給誰

21樓:正商觀察者

以下是法院關於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審判依據:以下是相關依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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