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事業單位招聘中,簽訂兩種合同《廣東勞動合同》《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有何區別

2022-05-01 08:34:13 字數 5805 閱讀 1024

1樓:匿名使用者

事業單位應當是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這種合同,.因為事業有事業編制的人員不是按勞動合同法來處理的。

2樓:汝建義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應當簽訂聘用合同,並經勞動行政部門鑑證,聘用無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屬違規操作,但實際中有很多籤勞動合同的、沒有編的。現在適用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法律並不完善,權益受到侵害後難以得到有效的救濟,但勞動合同卻有許多適用法律法規。當然,事業單位在這方面做的比企業好很多,一般不會出現什麼糾紛。。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有編制嗎?現在事業編是不是也籤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1、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通過考試,籤聘用合同,是有事業編制的。

2、事業單位有編制的職工,現行途徑只有一個,那就是參加由國家和各省舉辦的事業單位考試,考試合格並被事業單位錄用的,具有事業編制。

3、你要是對自己的編制不確定,你諮詢一下當地機構編制部門。

4、事業編都是籤合同的,但是這是聘用合同,其決定的不是勞動關係,而是人事關係,所以它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而合同工籤的是勞動合同,與單位確定的是勞動關係,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

4樓:月下者

事業編都是籤合同的,但是這是聘用合同,其決定的不是勞動關係,而是人事關係,所以它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而合同工籤的是勞動合同,與單位確定的是勞動關係,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

正式工、合同工、臨時工的區別:

1.正式工:一般指國家行政、事業類編制人員,比如****、教師一類。國營企業簽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員,比如中國石油大慶油田正式工人。

2.合同工:一般指同用人單位簽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員,不佔正式編制,但相對穩定,比如郵政局絕大部分櫃員和送快遞人員。此類一般都是幹實事的,單位一般不會解聘。

3.臨時工:一般指用人單位外包的派遣制員工,法理上跟用人單位無直接關係,合同是跟外包公司籤的。此類一般地位最低,幹活最多,並且不穩定,比如中國移動10086大部分接線員。

拓展資料

合同工(contract worker),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

參考資料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事業單位公開

招聘的,屬於招聘性質,籤聘用合同,但是沒有事業編制,由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待遇和薪酬。

事業單位有編制的職工,現行途徑只有一個,即參加由國家和各省舉辦的事業單位考試,考試合格並被事業單位錄用的,具有事業編制。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通過公開招聘進來的,都是有編制的正式員工。現在新進的事業單位正式員工也是要籤合同的。這就是所謂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事業單位的老同事都是沒合同的。相應的,以後退休,以及社保等問題上,新人和老人會有區別對待。

勞動合同書與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差別

7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書與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差別是:

一、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二、事業單位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組織。所謂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編制管理,按照編制核算撥款的數額。

目前事業單位編制都是多年前核定的,編制基數多年不變,不能滿足事業單位不斷髮展的需要。在編制滿額的情況下,各事業單位只好大量擴充編外人員和其他人員,這樣造成事業單位人員結構複雜,人事管理分割。事業單位人員結構,歸納起來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編制內聘用人員,包括簽訂聘用合同的編制內聘用人員和無須簽訂聘用合同的編制內聘用人員;第二類是編制外人員,包括檔案內部管理的編外人員和檔案外部管理的編外人員,編外人員一般實行企業化管理,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第三類是勞務派遣人員,是通過勞務派遣形式招用的。

8樓:匿名使用者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能否適用《勞動合同法》

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

事業單位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組織。所謂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編制管理,按照編制核算撥款的數額。

目前事業單位編制都是多年前核定的,編制基數多年不變,不能滿足事業單位不斷髮展的需要。在編制滿額的情況下,各事業單位只好大量擴充編外人員和其他人員,這樣造成事業單位人員結構複雜,人事管理分割。事業單位人員結構,歸納起來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編制內聘用人員,包括簽訂聘用合同的編制內聘用人員和無須簽訂聘用合同的編制內聘用人員;第二類是編制外人員,包括檔案內部管理的編外人員和檔案外部管理的編外人員,編外人員一般實行企業化管理,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第三類是勞務派遣人員,是通過勞務派遣形式招用的。

二、事業單位人員如何適用本法

事業單位人員是否應當納入本法進行調整,是立法中爭論比較大的一個問題。反對的意見提出,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有本質的區別,不應當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從目前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發展趨勢看,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變成行政機關,從事經營的事業單位要回歸企業,從事公共服務的如教育、衛生、文化、科研等事業單位,還要保留公共服務的職能,按照事業單位進行管理。

事業單位有編制、有財政撥款。內部管理機制與企業也不一樣,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試用期、加班費、工資、福利、保險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與企業不同,它與國家機關比較近似。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只是要比公務員要有一點靈活性,但不是完全推向市場。

聘用制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性質不一樣,調整的手段也不一樣。如果將事業單位也納入勞動合同法管理,將比較難以處理好本法與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之間的銜接,並可能產生其他新的社會問題和矛盾,會引起事業單位管理的混亂,出現不安定因素。處理事業單位的問題,應當循序漸進,把管理體制理順後,再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進行立法。

這樣比較妥當。贊成將聘用合同納入本法調整的意見認為,長期以來,我國人事制度是由政策和行政檔案相結合建立起來的,調整人事關係幾乎沒有一個完整的法律規範性檔案。2023年勞動法頒佈時,企業的勞動關係由勞動法調整,對事業單位職工是參照公務員管理體制進行管理。

公務員法出臺後,公務員法將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參照公務員法,如果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那麼,對事業單位人員的權利保護缺乏法律依據。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雖然有不同的地方,但本質上並無區別,不應存在兩種合同制度,不應當兩個部門管就變成兩個性質的合同,將聘用合同納人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解決事業單位人員實體權利保護無法可依的局面,有利於事業單位勞動關係的法制化和規範化,有利於保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利,有利於促進我國事業單位的改革。

考慮到目前事業單位正處於改革過程中,用人制度的情況比較複雜,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具體特殊性和複雜性,將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工作人員納入本法調整需要慎重。同時,考慮到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如不納入本法調整,將缺乏實體法依據,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因此,本法第二條關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維持了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表述,另外在本條中規定: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對事業單位聘用制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如何適用本法做出特別規定。這樣規定,既解決了本法與現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銜接,解決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無法可依的局面,也為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留下空間。

上述釋義可以說是相當的矛盾,既承認與肯定了現行勞動用工管理與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分為兩類不同的體制,既點出了人事政策與勞動法在兩類管理體制上的衝突之處,卻又抱住“實質上的相同”不放。明知“人事法律”呈空白狀態,強調聘用制下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簽訂的合同需要《勞動合同法》作實體法支撐,而在《勞動合同法》中卻又排斥了聘用合同,八面玲瓏,左右矛盾。這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13號司法解釋所作的明知“人事法律”空白,卻要適用“人事法律”,而後又開個“人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勞動法”口子的做法完全如出一轍。

不說太多,就僅僅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加班費一項,那怕不發加班費給換休,對事業單位來講,財政以及事業單位生產經營科研的實際,都不現實,無法完全做到。理論上講,《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付出勞動後的相關報酬的規定均為強制性法律規定,事業單位如何適用與執行,無法執行的受勞動行政部門檢查監督與處罰又當如何?大量的實踐操作問題都將因《勞動合同法》生效後,從適用第96條中凸現出來。

9樓:大樹教育旺黔誠

在機關、部分事業單位,由於職工與單位建立的關係不屬於勞動法律、法規調整,所以這些單位與職工之間並不簽署勞動合同,而只簽署聘用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按聘用合同約定進行人事仲裁處理。事實上合同的名稱並不能決定合同的內容,無論是勞動合同還是聘用合同,只要其內容是約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的,都可以作為勞動仲裁或訴訟的依據,並不會名稱不同而有嚴格的偏廢。

請問事業單位用工簽訂的聘用合同與企業用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有何區別

10樓:彭信枚律師

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區別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質不同。聘用合同調整的是**對公共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行為和行為規範,屬於公法調整的範疇。

而企業的勞動合同規範的是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屬於私法調整範疇。

2.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企業的勞動合同是純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對當事人來講基本上是平等的。

民事合同強調契約的自由性,一般不會發生不確定的權利或義務關係,即使發生,雙方均可自由協調解決。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責任或義務,西方理論稱為“特別權利關係”。因為聘用合同在實際履行中權利與義務常常不對等。國家有權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責任和義務。

而且,這種國家要求具有強制性,如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將會受到懲戒處置。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從事的崗位工作,其性質本身也是屬於社會公益性質的。一般來講,企業職工是不承擔公益責任的。

3.爭議處理時審查的內容不同。由於聘用合同所具有的不同於勞動合同的特殊法律意義,在涉及人事爭議時,對事業單位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審查,不僅要以合同規定為依據,在某些情況下,還要對其“特別權利關係”(是否履行公共責任與義務)進行審查,而企業的普通勞動者對此點審查是可以免除的。

4.合同中用人單位的主體權利不同。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具有較為完整的主體權利。

而事業單位在與個人簽訂合同時,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體權利。但實際上這種權利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現在用人的許多環節上。事業單位的主體權利要受到**的許多控制。

如招聘是在**編制確定的基礎上發生的,辦理進人手續要受到**規定的程式控制,否則便不能發生正式的人事法律關係。事業單位在確定工作人員的薪酬上。權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來自**的財政控制。

因此,事業單位用人的主體權利要受到**的一定限制。

當然,聘用合同需要完善與調整,為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性質與工作人員的管理特點。聘用合同的條款規定應當在以下幾方面做出明確規定:1)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是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履行國家公益職責的義務。

2)事業單位在公開招聘時要按國家編制指導或計劃進行,人事關係要經過主管部門規定的相關程式之後才能正式確立,人事關係的消除也要經過相關規定的程式。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報酬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國家財政預算的調控。4)規定公益責任違約專門條款,發生人事爭議時,審查範圍不限於合同規定的內容。

如涉及到特定的公益事件時,還要對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履行公益職責和義務情況進行審查,以確定違約方及其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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