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請問未領結婚證可以休產檢假嗎

2022-04-11 18:40:41 字數 3253 閱讀 9540

1樓:鈕羽

根據這種情況,未領結婚證是不可以有產假的。相關檔案也有註明要有結婚證,有出生證明才可以辦理產假。

2樓:戚春翠

這個是可以的。

只要你辦好了,准生證以及出生證明,這些合法的手續。

你就擁有國家產假的權利。

3樓:笨笨豬悄悄的來

可以可以,現在好多單,你只要懷孕都可以休產假,法律已經建群了。

4樓:雲山老松

從法律角度講,不可以!

沒有結婚那會有懷孕?更談不上「休產假」之事。

5樓:找法網

結婚沒領證生孩子是可以請產假的。

首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生孩子可以請產假,產假主要是針對女性在產前產後身體的狀況,讓其進行恢復的制度,跟領不領證沒有關係。

其次,民法典規定,沒領證生育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任何人不得危害和歧視,也體現了生育不受領沒領結婚證的限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假期。

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產檢假的呢?

6樓:匿名使用者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該規定並未對孕期檢查的時間和次數作出規定,只要是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

何為正常必要的檢查?不同的國家根據自己的國情、醫療技術的發展水平制定出了相應的產前檢查方案,我國婦女孕前檢查的方案為:初查:

孕12周之前;複查:12週後每4周一次,28週後每2周一次,36週後每週一次。檢查中發現異常應根據醫生意見,增加檢查次數,按時檢查以防止發生意外。

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7樓:

2017勞動法對產檢假作了相關的規定,懷孕的第1至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申請生育指標,妊娠確認和生產培訓等;懷孕第6、7個月,每個月可享1天假期;到了懷孕的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懷孕9個月以上的,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具體的你還得去看勞動法或是根據公司規定來進行產假。

8樓:柱子小柱子

《新勞動法》規定:

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我國對於女職工的勞動制定了特別的保護規定:產檢假,用於保障婦女的正當權益,因此,孕婦們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上訴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去醫院進行正常的產檢。

拓展資料:

國家並沒有統一規定產檢假的次數和天數.

國家只是在2023年4月14日***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因此國家並沒有統一規定產檢假的次數和天數,但根據這條實踐中認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產檢假是按醫囑來進行,只要是醫生認為有必須檢查那就必須檢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相關的便利條件。

9樓:華律網

一般來說,每個月可享受1天的產檢假,到了懷孕第8個月時,可享受2天的產檢假,懷孕9個月及以上時,享受4天的產檢假,不過,其中的2天算在預產假中。關於產檢假的次數,沒有統一規定,孕婦朋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請假。

10樓:青島的於姑娘

產假及其生育津貼相關規定如下: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23年4月18日***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11樓:匿名使用者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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