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沒滿三歲,男方不可以離婚嗎,孩子不滿三歲不能離婚嗎?

2022-04-09 12:10:18 字數 5179 閱讀 3957

1樓:淮北日月公升

法律上沒有這樣的規定。《婚姻法》規定,婦女在懷孕及哺乳期頭六個月,丈夫是不可以主動提出離婚的,如果需要離婚也是由女方提出後,法院才可判決!現在這個時期,男方提出離婚是可以的,但是就孩子歸屬問題,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如同等條件下,孩子撫養權優先歸母親。

司法實踐中,多數情況首次離婚訴訟法院不判決准予離婚。原因有這樣一些原因。

1、判決不准離婚的根本依據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這是法院判決不准離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過程中,法官會考慮婚姻基礎、婚後感情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因素。

2、起訴離婚理由不充分

這是現實中法院判決不准離婚時遇到最多的一種情形。很多當事人甚至律師在書寫起訴狀時為了簡潔,三言兩語,籠統的一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無法共同生活」,沒有或者無法提供證據,也沒有說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現狀。

3、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亦無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

與第二種情形相比,這種情形下,當事人起訴時以及庭審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備的,但是,沒有法定離婚理由,又沒有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4、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

出現這種情形,完全是由於原告自己態度的轉變造出的後果。因為,很多當事人在**的時候變得猶豫不決,這種由於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據。

5、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

這是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措施。只要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軍人配偶很難離婚;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現實中,軍人配偶單獨提出離婚,幾乎不可能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6、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這裡的例外規定很模糊,現實中,很少有立案庭的法官會考慮。

7、大多數初次訴訟,法院判決不准離婚

司法實踐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離婚,多數情形下法院判決不准離婚,除非具備法定離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些時候,雖然當事人提供了相關證據,法官為了省事,依然判決不准離婚。

如果對法院判決不准離婚不服,可以再判決生效後6個月再次訴訟。這是最普通的一種做法,這種做法往往能夠達到預期的結果。但是,也可能存在例外。

至於被判決不准離婚後,當事人仍然認為婚姻關係沒有必要維持,可採取進一步的救濟措施。

基層法庭受理的案件大部分是離婚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其實是婚姻無效案件,但是因為當事人法律知識淡薄,在立案和一審審理過程中都沒有提及婚姻無效情形,致使法院無法審查婚姻關係的效力瑕疵,從而按照離婚案件作出判決。如果一旦出現被判決不准離婚後當事人意識到婚姻無效情形,當事人應通過是上訴、申請再審還是另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等三種途徑進行救濟:

1、對一審作出的不准離婚的判決提起上訴

第二審程式是第一審程式的繼續和發展,是對第一審裁判的程式、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的審查。

當事人在一審時因為法律知識的欠缺而不知道自己的婚姻是無效的,所以也未提供婚姻無效相關的證據。在二審時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婚姻是無效的,並提供了相關證據,二審法院審理後認定該證據屬實並合法有效,勢必會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於錯誤裁判案件。"故該原審裁判不屬於錯誤裁判案件。

2、對已生效的不准離婚判決申請再審

如果不准離婚的判決已生效後,當事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的規定向法院提供婚姻無效情形的證據並申請再審,法院應當再審,經查婚姻無效情形屬實,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改判。同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該原審裁判並不屬於錯誤裁判案件。

3、另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法院依法作出不准離婚的判決,說明法院已經認定了婚姻關係的效力。如果法院另行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且作出了婚姻無效的判決,就勢必存在兩個生效的但內容截然矛盾的裁判,從而導致法院生效裁判的混亂。雖然法院另行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從司法實務上來看,這種做法還是欠妥。

2樓:楠風吹呀那個吹

沒有這個規定

兩周歲及以下的孩子判給女方是原則性規定,其他情況由法院具體判決決定。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樓:淮南程律師

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解決。

孩子不滿三歲不能離婚嗎?

4樓:號碼是不是很多

能!關於孩子撫養權!誰有能力或者有更好的能力撫養孩子的!

就判給誰!孩子是無辜的!必須在舒適健康的環境中成長!

但是建議不要離婚!我就是單親家庭的孩子!受傷的孩子!

5樓:匿名使用者

都有孩子了,還有什麼事情不好溝通交流的!最好不離,對孩子不好!孩子不能在單親家庭長大,對以後成長有影響,請慎重做決定!

6樓:我de心受傷了

你好可以 帶好雙方戶口本 身份證和結婚證都要原件 到雙方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

7樓:誤入迷宮

可以。只要你願意,隨時都可以

中國婚姻法孩子是未滿多少歲不能離婚

8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9樓:豬棟

《婚姻法》沒有規定孩子未滿多少歲夫妻不能離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10樓:君之代

根據《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此外,民革**在兩會上提出的建議「孩子不滿十歲的夫妻不能協議離婚」。但是,這份提案已經被修改。新修訂的提案中已經找不到「孩子不滿十歲的夫妻不能協議離婚」的表述,而是建議「有未成年子女的,協議離婚前須讓未成年子女表達其真實的意願。」

離婚了孩子是男孩一定要給男方嗎? 30

11樓:

不是,兩歲以下撫養權一般是女方的,2歲以上夫妻雙方協議撫養權歸屬,協議不成的有法院判決。

根據《婚姻法》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12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當然不是這樣。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一般只與父母撫養小孩對小孩成長是否有利有關係,與小孩的性別是沒有關係的。沒有規定男孩歸男方,女孩歸女方的。

離婚子女撫養權:2歲以下一般歸女方,10歲以上徵詢小孩個人意見,2歲以上男女一方有優先考慮撫養權的情形的,可以優先獲得撫養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13樓:前方隔海

建議給男方咯,你不打算結婚了麼,誰結婚不都愛自產原裝的麼。等小孩歸了你,小孩生病了,前夫不理,後父不愛,你這不是害他麼。單親家庭缺乏父愛也是害了孩子,所以一般情況下小孩都會判給男方,是有這個考慮的。

記得加精給分哦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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