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我能要求重新分配財產嗎

2022-04-09 10:00:03 字數 4229 閱讀 1210

1樓:匿名使用者

一、 協議離婚制度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便卻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式。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

1、程式簡易、便捷。2、離婚協議易於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訟累,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二、 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1、 主體要件。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 離婚合意要件。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 其他要件。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

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三、 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省級人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台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確定。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六條 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應當設定婚姻登記處。 省、市、縣(市、區)人民**民政部門、鄉(鎮)人民**設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檔案,對外公布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省、市、縣(市、區)人民**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設定的婚姻登記處分別稱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婚姻登記處,××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鄉(鎮)人民**婚姻登記處。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民政部門設定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四、 協議離婚的辦理程式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件〉,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具體為: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 本人的結婚證; (三)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

2樓:匿名使用者

看證明說了,一般的情況下得說出上乙個協議違反了公平的原則,就是說推翻上乙個協議,這樣就可以重新分割了。

值得指出的是:在離婚財產分割的過程中,房屋產權是但提出的,就是說房產證是你的名字,就會把房子分給你。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好說 為什麼後悔了 這仗你打贏的機率小

協議離婚後,財產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嗎

4樓:易軼婚姻家事律師

有很多網友私信問我:離婚後還能反悔嗎?我想重新分財產!這裡涉及的乙個法律點即,協議離婚後,財產還能不能重新分配?

來給大家科普一下,以下這3種情況時,財產是可以重新分配的!

1)你們在簽署離婚協議的時候,對方存在脅迫和欺詐等情形的。那麼在你們協議離婚後一年內,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銷離婚協議。如果舉證證明對方存在脅迫欺詐的情形,法官應當撤銷離婚協議,並對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重新分割。

2)在協議離婚的時候,你們對已經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並沒有進行分割的情況下,在協議離婚之後,你可以重新要求對沒有分割的財產進行重新分割。

3)在離婚的時候,你不知道家裡還有這些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後你又重新發現了這些財產,那麼是可以要求重新進行分割的!

除上述這3種情況以外,倘若已經簽署好離婚協議,便無法再重新分割財產。在此,我要提醒大家的是:起草離婚協議並非小事,若雙方財產爭議/標的較大,或不清楚家裡財產情況的,建議委託律師起草協議更為穩妥。

5樓:薩樹花平媚

按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要進行離婚財產分割,通常是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有些人有私房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私下裡收藏,等到離婚時也沒有拿出來,但是離婚後拿來用時被發現。那麼,另一方便會要求重新分割,但得確定是否有權利再次分割。

首先,離婚後發現對方有私房錢,要先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個人財產。按規定,以下情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1、個人的婚前財產;2、個人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個人按遺囑或贈與合同獲得的確定為個人的財產;4、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財產。

所以,私房錢屬於以上規定範圍內的,應該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離婚後被發現的,不能再次分割。其次,如果私房錢不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話雙方要進行分割。並且,這筆私房錢在離婚時被發現了的,有過錯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但是雙方離婚後才發現有隱藏的私房錢,另一方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如果雙方協商不下,可以去法院起訴。

6樓:蔚玉花泰綢

離婚後,如果存在上述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但是,離婚後重新分割財產時,必須特別注意法律對起訴時間的要求。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兩年內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兩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後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

協議離婚後起訴要求重新分配財產可以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經雙方認可並執行後,具有法律效力……

8樓:斐平安

可以起訴的,但是能不能打贏這個官司不好說

協議離婚一年多,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配財產

9樓:法幫網知道

一、 協議離婚制度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便卻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式。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

1、程式簡易、便捷。2、離婚協議易於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訟累,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二、 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1、 主體要件。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 離婚合意要件。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 其他要件。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

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三、 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協議離婚兩年還能重新起訴重新分配財產嗎

協議離婚反悔一年內可以起訴,兩年就不能了。基於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發現對方隱瞞轉移財產等 起訴的有兩年時效 發現之次日起算 婚姻法解釋二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 脅迫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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