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陰陽合同

2022-04-06 06:33:52 字數 5155 閱讀 8373

1樓:韓律師普法

什麼是陰陽合同,買房子時,如果簽訂了陰陽合同該如何處理?

什麼是陰陽合同?

2樓:叨書

隨著近日崔永元通過微博怒撕范冰冰、馮小剛等日漸發酵,崔永元曝出演藝圈普遍存在「陰陽合同」,猶如引爆了乙個行業的潛規則地雷。各方對於明星軼聞的關注由「花邊」轉向了高額片酬,並進而引出了「是否通過陰陽合同逃稅」等問題。2023年6 月 3 日,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關於范冰冰是否逃稅、偷稅、漏稅的問題,相信稅務機關在經過調查之後,會給出乙個明確結論。從法律角度而言,「什麼是陰陽合同」、「陰陽合同一般在哪些領域比較常見和高發」、「陰陽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等等,恐怕也是許多人高度關注的問題。

一、「陰陽合同」是當事人基於特定的目的,就同一事項所訂立的內容不一致的合同

《合同法》是民商領域非常重要的法律規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與方式,違約責任,糾紛解決機制等方面。

「陰陽合同」並非是我國《合同法》上的概念,而是現實當中對於當事人基於特定目的而就同一事項所訂立的內容不一致的合同。這些內容的變化,可以體現為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方式等方面。無論當事人基於何種目的,就同一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訂立的內容存在差異而又並非真實變更合同時,即可以認為屬於「陰陽合同」的情形。

「陰陽合同」的基本涵義在於存在乙份「陽合同」和乙份「陰合同」。「陽合同」往往用於公開或者是提交給有關部門備案的合同,「陰合同」則是當事人之間實際履行的合同,兩者之間存在某些內容上的差異。有人指出,我國的現實中存在的「陰陽合同」概念,是在《招標投標法》頒行之後才予以明確的。

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陽合同」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依據發包方所發布的招標檔案所簽訂的、主要用於在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施工領域,「陰合同」則是指為了規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而私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且未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進行備案或變更登記。這裡其實也沒有明確「陰陽合同」的基本概念及其內涵,而只是表明「陰陽合同」在建設工程領域的呈現。

我們將「陰陽合同」界定為當事人基於特殊目的就同一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內容存在差異的合同。這主要涵蓋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當事人一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指向一致;合同的內容存在差異;內容存在差異是基於特殊目的。

因此,「陰陽合同」不同於「另行訂立的合同」,也不同於「合同變更」。「陰陽合同」之所以存在,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特殊目的或是特殊需要。這種特殊目的,可以是「為了向管理部門備案」、「為了規避監管」、「為了少繳或者不繳稅收」、「其他目的」等等。

以崔永元所**的范冰冰「陰陽合同」而言,應當也是基於上述特殊目的而訂立的內容差異的合同。

二、「陰陽合同」的常見形態與常見領域

對於陰陽合同,誠如我們前文所述,可以從當事人訂立陰陽合同的目的予以區分和歸類。根據這一邏輯路徑,陰陽合同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基於備案需要,備案的合同按照有關部門的備案要求簽訂的合同為「陽合同」;實際履行的則為不完全符合甚至有違備案要求的「陰合同」;

2.基於規避監管需要,為了通過有關部門審核而提交的符合審核要求的合同為「陽合同」;當事人之間實際履行的則為不符合審核標準、無法達到審核標準或者違背審核標準的合同為「陰合同」;

3.基於少繳、規避繳納稅收或費用等需要,而實行在成交價款等方面實行差異化的「陰陽合同」;

4.基於其他目的而就同一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訂立的「陰陽合同」。

將「陰陽合同」從以上方面進行簡要區分,並非是「陰陽合同」只有這些形態,也不是說陰陽合同只能依循這樣的路徑進行區分。我們想要簡明闡釋的是,這樣一種明快的路徑能夠更好的認識和理解「陰陽合同」。從實務現象上來看,「陰陽合同」較多地存在於以下一些領域:

其一,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在一些人看來,儘管「陰陽合同」的現實早已有之,但從法律術語推斷出的「陰陽合同」則最早出現於《招標投標法》。之所以在建設施工領域會出現「陰陽合同」,是與建設主管部門對於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的嚴格監管不無關聯。

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於建設工程承包主體實行的是資質准入、招標投標、全程監管模式。建設工程施工環節眾多、流程複雜,又加上建設工程的質量把控相對困難,客觀上導致了陰陽合同的產生。一些動機不純的建設施工單位,採行陰陽合同的方式逃避主管部門的監管。

建設工程施工領域的陰陽合同,往往涉及到資質資格、工程總量、材料採購、工程價款、結算方式、工程分包、工程監管等多個方面存在比較鮮明的差異。

其二,二手房買賣的過程中,採用「陰陽合同」規避稅收的情形也是比較常見的。在二手房買賣的過程中,由於各地基本都是採行網簽備案的方式簽訂「網簽合同」,並以此「網簽合同」作為繳納稅收的基準。因此,在二手房買賣的過程中,買賣雙方在締結買賣合同的過程中一般會採用「陰陽合同」。

這種陰陽合同,往往在房屋總價以及房屋**構成等方面有所差異,比如將房價的一部分作為裝修、將總價有意做低等等,其最核心的目的在於少繳稅甚至是規避繳稅。

其三,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陰陽合同也是比較常見的。股權的變更,屬於必須辦理變更登記的事項。如果股權有所增值,股權轉讓方在出讓股權之後,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契稅和所得稅。

如果股權增值比較明顯,是要繳納比較多的所得稅的。現在實務當中的股權變更,公司登記管理部門在辦理變更登記之時,如果股權增值明顯,完稅證明也逐步成了「登記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因此,股轉雙方為了少繳稅或者規避繳稅,往往採行在股權價款有差異的陰陽合同,在公司登記管理部門備案的合同價款較低,而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的股權轉讓款則要高。

其四,演出服務合同。在影視從業人員所簽訂的演出合同,如此次崔永元所曝料出來的,「抽屜裡還有一大堆這樣的合同」。這也表明,在演藝圈採行陰陽合同恐怕也不是一日兩日了。

演藝事業屬於文化創新領域,儘管各地有各種減稅、免稅獎勵措施,但因為演出人員的高額片酬而更為受人關注。以崔永元所曝料的「范冰冰 4 天 6000 萬元」的合同為例,如果真的屬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是需要繳納非常高的所得稅的。儘管,就稅收的角度而言,完全可以約定是「稅後」還是「稅前」收入。

在我國,目前似乎並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演出服務」合同需要進行相應備案,因此,如果演出服務合同需要採行陰陽合同的話,那恐怕其主要目的即在於「避稅」。

其五,智財權領域的陰陽合同。在智財權領域採行陰陽合同,可能有基於備案和「合理避稅」的雙重需要。最為知名的為娃哈哈與達能公司之間的商標權糾紛。

無論是對於專利申請權、專利許可、商標轉讓、著作權糾紛、商業秘密保護等方面,都可能採行陰陽合同以實現當事人之間某種特定目的。

以上方面,是比較常見的採行陰陽合同的領域。事實上,從合同的角度而言,只要是關於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都有可能存在陰陽合同的情形。這些陰陽合同的存在,也往往導致了許多糾紛,在這些糾紛中,最為核心的焦點在於「如何確定合同的效力」問題。

三、「陰陽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

「陰陽合同」是存在較大的法律上的風險的。一旦發生糾紛,支付價款的一方往往提出按價款較小的合同履行,收款的一方則無疑主張按照價款較大的合同才是真實意思表示。而事實上,如何確定「陰陽合同」的效力,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根據我國《合同法》所確立的合同效力規則,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與此同時,我國的合同法也確立了附生效期限、附生效條件,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問題等效力規則。在這一系列確定合同效力的規則中,並沒有直接涉及陰陽合同的效力規則。

因此,對於陰陽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認定,只能結合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則、基本規則來予以確認。

結合我們的實務經驗,可以從以下路徑來確立陰陽合同的效力:

(1)對於時間上存在先後關係的「陰陽合同」,以「後合同」覆蓋「前合同」確認真實意思表示。這個相對比較好解決,在雙方當事人都缺乏證據證明哪乙份合同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可以採行後合同覆蓋前合同來確立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在綜合各方證據不能認定陰陽合同效力的情形之下,一般認為,其後的意思表示,已經吸納和覆蓋了前合同的相關意思表示。

這樣至少可以認為貫徹了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公平原則。

(2)綜合各方證據和意思表示,綜合認定陰合同或陽合同的效力。合同乃是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所做出的不違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合意。因此,無論是「陰合同」還是「陽合同」,都是當事各方的意思表示。

但是,從邏輯、經驗和法律規則來論證時,相同的民事主體在同一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中,應當只有乙個意思表示為「真的意思」。因此,在確認陰陽合同的法律效力的過程中,如果結合有關證據能夠確認其中的乙份合同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我們認為,可以通過證據認定規則來確認該份合同的效力。

(3)對於法律法規明確經過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生效的合同,如果出現陰陽合同,確認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的經審核的合同的效力,似乎更為符合法律的期待。《合同法》四十四條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在一些陰陽合同的效力認定時,如果該合同系經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部門審核作為生效條件的,應該確認向有關部門提交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這一點,在《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予以了明確。該解釋第 21 條規定,「以備案中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合同等,也應該適用該規則確認合同的法律效力。

(4)對於需要經由行政機關備案登記的事項中的「陰陽合同」,需要區別對待。在實務當中,比如在二手房買賣、股權轉讓等過程中,對於行政主管部門有較強的監管意願和明確的政策規制要求的,應該在綜合認定證據的基礎上,傾向確認「實際備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對於股權變更登記等更加傾向於形式審查的「備案登記」,可以確認對出讓方有利的合同的效力。

因為根據一般的生活邏輯,民事主體在做出民事行為時一般不會以損害己方利益做出某一意思表示或某一行為。

(5)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作為認定「陰陽合同」法律效力的規範依據。陰陽合同的法律效力,實際上是要「二者居其一」,只能確認確認其中乙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是通過否定其中乙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從而確立另乙份合同法律效力。

如果有證據證明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合同無效的情形,能夠確認其中乙份合同無效,從糾紛解決的思路,就可以依照另乙份合同來要求當事人履行。這種思路,也是許多陰陽合同在實務當中進行效力考辨重要方式。

對於演藝明星的「陰陽(大小)合同」而言,如果合同約定了其收入為稅後收入,那可能並不存在逃稅、偷稅、漏稅情形。如果其約定的收入為稅前收入,那演藝明星作為納稅義務人,無疑需要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其關於演藝收入、稅收繳納方式等存在「陰陽合同」,其應該以實際取得的收入作為納稅基準,但就其與製片方的糾紛及違約責任而言,則需要確認「陰合同」或者是「陽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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