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50歲可以退休嗎

2022-04-06 03:53:41 字數 5159 閱讀 1673

1樓:匿名使用者

據我回憶,在國家計劃經濟年代,國家有相關檔案規定,一般參加養老保險職工如干部、事業編職工等男60歲、女55歲退休。但另有檔案規定,屬高強度體力勞動、高危險勞動職工如燒鍋爐、礦井下作業、長期野外作業、搬運業……等為男55歲、女50歲即可以退休。因此,改革開放中期,即你參加養老保險至今的大批企業職工均參照這特殊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至於你50歲能不能退休,無法斷定。理由:一是國際上早就有國家提出延長或推遲退休年令,法國因此鬧起風波等。

二是國內也提男女平等,女同志也應推遲退休年令。三是企業改革,職工都成為合同工,原來的檔案肯定不適應目前狀況,特別是你的工種怎麼判斷?由什麼單位判斷?

四是新社保法覆蓋全民。農民工、靈活就業人員、社群居民、農民……均按男60、女55退休。五是國家計育政策未變,又進入老齡化時期,勞力資源到你50歲時是什麼狀況,國家退休政策有否變化,都無法下結論。

綜上所述理由,到你55歲退休,都可以說國家政策的穩定性蠻不錯。估計50歲退休可能性不大啦!只要身體棒,55歲退休也不要緊,多為社會作貢獻也值!

2樓:唐山馬科

退休的前提是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如果是男的,應該是60歲,累計繳納養老保險夠15年了,不是說夠了你就能退休,只是說退休了你可以領取養老金。

3樓:可怕的騙術

退休條件一般是:

1、男到達60歲,女到達50歲(女性,管理崗位的55歲)

2、工齡+繳費年限至少滿15年(在上海,93年以後參加工作的,沒有工齡概念,只有繳費月數)

4樓:天外上官

不可以男的法定退休年齡是60歲,女的是55歲。

《勞動法》規定在企業工作的女大中專畢業生,從2023年至今一直繳納養老保險金,50歲能辦理退休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在工人崗位上的,女年滿50歲可以退休。

自勞動法實施,在企業中,打破各類人員身份界限,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不再按照過去的幹部和工人身份界定退休,而是按照現行工作崗位確定退休年齡。女職工在工人崗位上的,年滿50歲應當退休;在管理和技術崗位上的,年滿55歲才可以退休。

確定女職工崗位,一般以勞動合同為準,按照法定退休年齡前兩年的勞動合同確定。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75.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職工在用人單位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幹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6樓:七臺河李陽平

如果是工人身份50歲即可具備了退休條件; 如果是幹部身份或者在幹部崗位上工作需要55歲才可以辦理退休手續。

7樓:匿名使用者

現行政策是女工人50週歲退休,女幹部是55週歲退休。

我95年參加工作女職工,交養老保險16年,按現行女職工50退休制度來說,再交多少年合算?

8樓:匿名使用者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既然樓主是“55年參加工作,到95年退休”的,那麼,現在討論您的“視同繳費年限”沒有實質意義。如果非要議論您的“視同繳費年限”的話,大致可以推斷是2023年參加工作至2023年退休的40年工齡都屬於“視同繳費年限”,即樓主的“視同繳費年限”為40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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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視同繳費年限”的概念,就有必要回憶一下城鎮企業用工制度和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歷史。

改革開放之前,企業(只有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包括所謂的“大集體企業”、小集體企業“)職工都是固定工,企業職工的退休工資都是由企業發放的,職工在企業單位工作期間,是不繳納費用的。

改革開放以後,2023年6月,***決定開展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釋出檔案《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該檔案規定“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這就是現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職工個人需要交納養老保險繳費”最根本、最原始的政策起源。

自2023年開始,部分城市開始試點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與之配套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也就應運而生了。2023年至2023年期間,全國推廣企業用工全員勞動合同制。各地的進展不完全同步,不過東北三省的開展稍滯後一些(因許多老國有企業困難較重)。

2023年3月1日,***釋出《***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該檔案的附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

一、之二),就確定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模式(包括基本架構、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繳費的賬戶分配、退休後享受按月領取退休金的最低繳費年限的條件——即累計繳費滿15年、等等)。此後,全國各地紛紛按照***的該檔案,逐步建立各自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地方政策(基本模式大同小異)。

2023年7月16日,***釋出《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發〔1997〕26號)。該檔案就是要求各地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要統一(包括統一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個體工商戶參保等等內容)。這個檔案中,特別強調了制度銜接的問題,即所謂的“老人、新人、中人”的說法(後述)。

2023年12月2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財政部發布《關於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7號),檔案就是要整合各城市(主要是地級市)的各自地方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統籌,改為省一級的統籌——即在全省範圍內建立養老保險統籌**賬戶,要保證“**調劑能力”,即保證各省內的地方**的退休金支付能力。

2023年12月3日,***出臺《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 [2005] 38號)。這一檔案,是***“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總結東北三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出臺的檔案(特別說明:一開始時,東北三省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進展不順利,國家在黑、吉、遼三省試點,東北三省試行了,諸如: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前補後延、不同的退休年齡按不同的除數計算退休金數額等等辦法,相當一部分方案為***所採納),主要解決的是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逐步做實個人賬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等等制度問題。

至此,全國範圍內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就算確定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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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6日,***釋出《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發〔1997〕26號),規定了制度的前後銜接問題,其中,第五條規定——

“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指2023年7月16日以後參加工作,稱之為“新人”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即所謂的“新人新辦法”。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指2023年7月16日以前已經離退休的,稱之為“老人”的職工),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即所謂的“老人老辦法”。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指2023年7月16日之前參加工作、以後才能退休的,稱之為“中人”的職工),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中解決”。——即所謂的”中人過渡辦法。

可以看出,在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就已經參加工作的職工(即過去的固定工),職工個人是不繳費的,核算退休金是需要計算工齡的,如果這些職工在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後仍需要繼續工作一段時間,才能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目前是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暫不討論特殊情況的),都已經轉為勞動合同制職工,要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即職工個人要繳納一定數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這樣,之前的不繳費的工作年限(工齡),稱之為“視同繳費年限”——即雖然沒有實際繳費、但是“視作為”繳費年限,而之後的工作年限——即職工個人實際繳納社保費的工作年限,就稱之為“實際繳費年限”。那麼,在職工退休時核算職工的退休金數額時,就要把他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先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合併起來計算,也就是檔案中規定的條件“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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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了遼寧省是2023年5月27日通過並頒佈《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而樓主是2023年退休的,應當是沒有趕上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假如是先行試點的地方或者單位,參保也不會很長時間的),應屬於“老人”、按照“老辦法”核算退休金的,因此,沒有必要討論“視同繳費年限”。確切地講,2023年退休之前的工齡年限都是“視同繳費年限”,而“實際繳費年限”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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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考慮“視同繳費年限”,或許是為了“現在養老金**了”,或許是要依據遼寧省《關於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核對自己的退休金數額嗎?

2023年,國家要調整(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是一次“普調”(已經連續三年調整了),平均調整比例為10%,這與每一個退休人員的退休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沒有任何關係。前已述及。“視同繳費年限”只在職工退休、核算退休金最初的數額時有用,對於“老人”來說,就是按照工齡核算退休金。

以後再增長退休金數額,就是按照國發 [2005] 38號檔案的規定“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是“全國普調”。

檢視了遼寧省《關於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也與“視同繳費年限”無關,也不涉及到樓主的退休金數額增長的問題。從遼寧省的這一檔案來看,是為貫徹***的《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 [2005] 38號),地方省**出臺的具體實施檔案(其他各省也出臺了類似的檔案)。處理的問題主要有二個,一是做實個人賬戶(企業單位的繳費全部納入統籌賬戶,不再向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劃轉),二是退休金的計算採用新辦法(例如,60歲退休,計算退休金中的個人賬戶養老金部分,是以139個月為除數的,而以前規定則統統為120個月為除數),並且,規定了過渡辦法和過渡期限。

也與樓主的“視同繳費年限”問題沒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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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演變及完善,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問題。不瞭解這一段歷史、演變過程以及政策出臺的背景和檔案內容,難以說清楚(經常看到有很多人試圖計算一下“繳費十五年以後能拿多少退休金”這類問題,這怎麼可能算得出來呢?15年以後的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是多少?

現在誰又能說得出來呢!)

在此,為樓主解釋的多了一些(有點繁瑣,但是確實想盡量通俗一些),也就是想通過儘可能詳細的解釋,有機會告知樓主及對此類問題感興趣的其他網友。不要誤解誤讀,也提醒不要以訛傳訛。上述政策檔案,均可在**及**的相關部門的官方**查到文字,足以信賴!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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