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區別

2022-04-05 02:37:11 字數 3832 閱讀 8524

1樓:

您好!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和撤銷仲裁裁決都是人民法院對仲裁行使司法監督權的體現,都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對仲裁裁決的否定。但兩者也有不同之處,其具體體現在:

(一)提出請求的當事人不同

有權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當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論其是仲裁裁決確定的權利人還是義務人;而有權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只能是被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

(二)提出請求的期限不同

當事人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則是在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之後,法院對是否執行仲裁裁決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轄法院不同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只能向申請執行人所提出執行申請的法院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條關於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理由的第4項和第5項分別是: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理由的第4項和第5項分別是: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而且,人民法院還可以以違背杜會公共利益為由撤銷仲裁裁決。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審查撤銷仲裁裁決時,側重對於仲裁裁決的事實認定進行審查;而在審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時,既審查仲裁裁決所認定的事實,又審查仲裁裁決所適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式不同

在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式中,法院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而在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謝謝閱讀!

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區別

2樓:知道大人天蠍

1兩者的相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性質相同。從其性質上來看,兩者並不是仲裁程式中的正常程式制度,而是在仲裁程式完畢之後,對仲裁裁決之不公正予以糾正的非正常制度,它既是對當事人權利的救濟制度,同時也是對仲裁裁決予以監督的制度。

(2)行使權利的主體相同。雖然撤銷仲裁裁決制度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是兩個不同的制度,但是,行使撤銷權與不予執行權的主體是一致的,即都是由人民法院行使。

(3)對當事人的後果相同。法院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對仲裁裁決予以審查,作出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裁定後,對當事人產生相同的法律後果,即依據仲裁裁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無法實現。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後申請仲裁。

(4)撤銷與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情形相同。對於涉外仲裁裁決而言,人民法院對其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法定情形均是《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的規定。2撤銷仲裁裁決制度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撤銷與不予執行國內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不同。(2)申請的主體不同。

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區別

3樓:房博士律師團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和撤銷仲裁裁決都是人民法院對仲裁行使司法監督權的體現,都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對仲裁裁決的否定。但兩者也有不同之處,其具體體現在:

(一)提出請求的當事人不同

有權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當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論其是仲裁裁決確定的權利人還是義務人;而有權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只能是被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

(二)提出請求的期限不同

當事人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則是在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之後,法院對是否執行仲裁裁決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轄法院不同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只能向申請執行人所提出執行申請的法院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條關於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理由的第4項和第5項分別是: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理由的第4項和第5項分別是: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而且,人民法院還可以以違背杜會公共利益為由撤銷仲裁裁決。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審查撤銷仲裁裁決時,側重對於仲裁裁決的事實認定進行審查;而在審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時,既審查仲裁裁決所認定的事實,又審查仲裁裁決所適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式不同

在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式中,法院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而在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4樓:月光下的星期

不一樣。撤銷指裁決違法法律規定等,應該重新裁決。不予執行是指執行中有不能執行的財物。兩者有本質區別。

撤銷裁決與不予執行有什麼區別

5樓:智立人力資源管理

申請撤銷裁決與申請不予執行裁決是當事人尋求司法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兩項措施。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一、不予執行裁決制度,主要是對仲裁敗方權益的一種補救。例如當勝訴方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敗訴方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裁決具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請求法院裁定不予執行。而申請撤銷裁決,主要是保護仲裁勝方的權益。

例如當事人應當獲得一百萬元的索賠,仲裁庭僅裁決賠償十萬元,如果仲裁程式有缺陷,當事人無法申請不予執行裁決,而可以通過申請撤銷裁決以獲得補救。

二、在涉外仲裁中,不予執行制度對敗訴方的保護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不徹底的。因為當一國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時,該裁定在該國不能執行,但裁決仍然有效,在另一國家可能予以執行。敗訴方則必須在有關國家的法院一一請求不予執行,這樣做顯然對敗訴方不利。

但設立申請撤銷裁決程式後,只要該裁決被依法撤銷,在其他國家的法院均不可能予以執行。

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六種不予執**形與《仲裁法》第58條規定的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基本相同,有所不同的是不予執行的情形包括裁決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而撤銷裁決的情形則出自程式上的理由。

四、人民法院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比較全面,不僅可以審查仲裁程式是否合法,還可以審查仲裁裁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是否有錯誤,體現了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上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的廣泛性。

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可以再提不予執行嗎

6樓:

附帶說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18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當事人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為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23條第 4款規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一方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24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以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情形為由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對本案的情形卻沒有規定,建議對此作出規定。

民事仲裁裁決在什麼情況下可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裁定不予執行?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與不予執行的不同點有哪些?

7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你的問題問得不好,首先要明確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分類:國內裁決、涉外裁決和外國裁決。現我只能推定你問的是「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與不予 承認與執行 的區別」。

1、裁決的撤銷主體為裁決地國法院(一般情況)或裁決所適用的法律的國家的法院(個別過情況,如印度);換言之,國家法院僅對本國境內作出的裁決(國內裁決和涉外裁決)行使撤銷權。2、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僅針對的是外國裁決,國家法院對外國裁決沒有撤銷的權利。3、撤銷或不予承認與執行的理由不同(自己看書)。

仲裁裁決的撤撤銷與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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