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來國企用人單位一年一簽的合同有效嗎

2022-04-03 17:10:21 字數 3104 閱讀 1785

1樓:王元頁

有效,不過符合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可以要求單位簽無固定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鄭州王律師

簽過2次後就得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呀,你不知道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啊,好多都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簽署的。

在乙個單位工作十年以上,要求我們再籤一年合同合理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他是想規避前兩年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此舉在於逃避2023年6月29日頒布的《勞動合同法》,新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這一條款。新法於2023年1月1日執行,近萬員工還沒來得及品嚐到新法的甜頭,反而嚥下了新法生效前最後一枚苦果。

5樓:橘子不如橙子

不合法,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應依法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最多可以主張11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6樓:史金花律師

回答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1、法律允許的試用期不同:一年期勞動合同,對應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年期勞動合同,對應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勞動者達到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條件所需時間,可能有所不同:對於那些剛就業的職場新人或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來說,通常在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才具有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格。因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勞動者達到簽無固定期合同所需耗費的時間也將不同。

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成本不同:勞動合同期限內,雙方通常都應遵守合同的約定。三年期的勞動合同,被提前解除或終止的概率較高,而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約方往往需要向對方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損失賠償、違約金等費用,解約成本較高。

相對而言,一年期勞動合同,提前解約並支付較高解約成本的機率要低一些。

十年。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據期限可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等,勞動者在一定的條件下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在合同到期時終止,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存在到期終止。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難度大於固定期限合同。

三,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隱性成本更高。

勞動合同續簽三次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

提問我在乙個公司工作了十八年,其中前十四年簽定的是管理人員的合同,後來公司有變動,調我們落車間,公司又跟我籤了4年的質檢員合同,現在我還有八個月退休了,公司想調我去做工人,我不去,想諮詢一下我這種情況,怎麼辦?

回答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你可以拒絕哈

提問謝謝!

回答不客氣,很高興為您服務

提問非常感謝![鮮花]

回答更多12條

在乙個單位工作十年以上,要求我們再籤一年合同合理嗎?

7樓:

不合理。

不合理,你們可以書面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們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雙倍工資。

為了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十分有必要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乙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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