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原本的合同是三年,後來公司要跟我再籤一年而已(福利不變)假如我拒簽了,會有補償金可以拿嗎

2022-04-03 16:29:57 字數 2638 閱讀 4587

1樓:王元頁

新合同待遇不降低,你不續簽,沒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不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強行解除合同而是你不肯簽約

簽了3次合同,都是三年,第三次公司未告知可簽無固定期限,且合同也沒給我乙份,目前想離職會有賠償嗎? 100

3樓:青島律師李北平

這種情況,單位給賠償的可能性很小。你可以找諮詢律師,找對方的漏洞,去申請勞動仲裁,獲得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1、自己提出離職是沒有賠償的;

2、第3次合同期滿後,公司如果和你續簽合同,可以告知公司要籤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不得拒絕;

3、第3次合同期滿後,公司如果不和你續簽合同(希望你簽成派遣合同),則公司和你結束勞動關係進行賠償後,你在決定是否簽訂派遣合同;

4、你如果想要賠償,需要找公司其它的違規點進行申訴;

5、個人建議你拖到明年合同期結束後,看公司簽合同的決定,不是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給你賠償金!

5樓:領舞妖物

1、「滿六年的全部轉為勞務派遣且得到了補償」,你是七年,不是在這範圍內嗎?

如果沒有強制你轉為勞務派遣,你的勞動關係繼續留在用人單位,那你主動離職沒有補償。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第39、40條勞動者過錯情形和無過失性辭退情形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自動申請離職,可能就不會有什麼賠償,如果是合同到期不再續簽,那應該得補償三個月工資。而且這三個月工資是不要交稅的。第三次公司未告知可簽無固定期限合同,這個不能算是公司的錯,而且一般的公司不會簽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注意第三次合同公司,到時應該給樓主乙份,這個樓主可以自己去要求。

我的三年合同年底已經到期,公司要再跟我續簽一年的合同,請問一下簽了兩次的合同,我算不算是永久員工呢

7樓:東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第三次可以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簽了以後可以說是永久員工了

連續二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9樓:么兒寶貝

不會的,現在既然是簽合同的,那就是臨時工,隨時都可以走的

10樓:給哥唱首獅子座

不算,要簽過2次固定期限合同後,再籤,就籤無固定期限。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我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署3年合同,但勞務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只簽了一年,現在用人單位不再用我,應該怎麼辦?

1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用,並不代表和你派遣公司解除,你還是和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派遣公司如果提前解除屬於違法解除要給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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