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計提職工教育經費這些按比例扣除費用的基數是工資應發數還是實發數

2022-04-03 05:47:07 字數 5022 閱讀 7365

1樓:世外桃源

現在已不需要計提教育經費 了企業發生的教育支出按實際列支超出的部分做納稅調整。

2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企業實際確實不計提,按實際發生記入成本費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審計師按照應發工資總額的2%計算確定允許扣除的限額,沒有超過此限額的,不需要調增,否則需要相應調整。

3樓:霸燈

你同事說得對,職工教育經費現在已經不需要計提,實際發生直接進入成本,超標準列支部分,年終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依法進行納稅調整即可。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都是一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除***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算依據為工資總額,也就是「應發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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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基數,即所謂的工資總額是「實發」還是「應發」?

6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計算公式為:

應發工資 = 工資 + 獎金 + 津貼 + 補貼 + 其他工資專案

實發工資 = 應發工資 + 工資代發款 - 代扣個人所得稅 - 代扣社保費及住房公積金 - 其他各種工資代扣款

其中,應發工資是企業實際承擔的工資費用,構成工資總額,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計入成本費用。因此,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依據為工資總額,也就是「應發工資」。

至於計稅工資是企業所得稅清算中的乙個概念。它是指,企業發生的工資費用(一般即是上述的工資總額、應發工資),根據稅法的規定,以計稅工資標準為限,准予在應稅所得中扣除。如果企業實際發生的工資費用低於計稅工資標準的,按照實際發生的工資費用扣除;如果企業實際發生的工資費用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納稅調整。

另外,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以准予扣除的工資費用的14%、2%、1.5%為限從應稅所得中扣除。實際提取數低於限額的,按實扣除;如果超過的,則超過部分,應當依法進行納稅調整。

由此可見,工資總額、應發工資、實發工資、工資費用、計稅工資等概念都是規範的概念,關鍵在於正確理解掌握運用這些概念。

7樓:小飛機

工資總額是按應發數。福利費按14%計提。職工教育經費是按2%的比例計提。計稅工資總額就是稅務核定的工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時企業實際計入費用的工資總額和計稅工資總額並不一定相同。

8樓:百度使用者

會計上是按照實際計入費用的工資總額(也就是應發工資數)進行計提的,而稅務局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時是按照企業實際計入費用的工資總額與計稅工資總額孰低的原則計算的。

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福利費的基數如何確定?

9樓:匿名使用者

在新的會計準則下工會經費,教育經費是不是可以不用計題了

[新通則、新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之後對於「三項費用」的處理:

以前,企業的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分別按工資總額的14%、2%、1.5%計提,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計稅工資為基數按上述比例計提,超出部分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另外對於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的其他要求在這裡就不說了)

在新通則、新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施行之後,

a.職工福利費:

會計上,企業的福利費不再按工資總額14%計提,原來需要計入「應付福利費」科目的支出在實際發生時通過「應付職工薪酬」和「管理費用」等科目處理(如果企業未執行新準則,那就不需要用上面兩個科目了)。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在「《企業財務通則》(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四十三條中只提到了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可以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但實際上福利費的用途不僅僅是繳納社會保險,它還有其他用途)。然後在「財政部關於施行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2023年3月20日發布)」中提到了「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23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衝回」。

稅法上,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施行條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後,對於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分析以上規定,我的理解是:

9 j5 i/ b0 r+ g. b, q6 x(1)職工福利費的計提在會計上已經取消了按照工資總額14%的計提比例,也就是說可以一點都不提,也可以根據需要自定比例提取。 "

(2)由於2023年是新舊通則、準則、企業所得稅法銜接過渡的一年,所以要求2023年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衝回,對於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應付福利費賬面餘額的處理參見前述財企[2007]48號文。

(3)對於2023年是否提取職工福利費,我認為企業暫時先不要提取。原因有二:第一,如果從對職工教育經費的規定來看,職工福利費也應該按照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金額且不超過工資總額14%的部分稅前扣除,那麼即使企業提取了,到了年底沒花完也要調整納稅,所以不如從年初就不提取。

第二,如果現在還提取職工福利費,就與財企[2007]48號文的精神衝突了,並且會影響企業所得稅的徵收。

※另外,如果上述理解成立的話,職工福利費的其他用途支出在實際發生時也就應當直接通過應付福利費(或應付職工薪酬),計入相關的損益科目(這麼做的前提是應付福利費(或應付職工薪酬)賬面餘額為零)。

※順便再說一句,如果企業現在還有提取的職工福利費餘額,最好在2023年全用完,否則很可能到了年末要求企業調整納稅。

b.工會經費:

通則上原文: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並撥繳工會。

新稅法上原文: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8 k3 u7 l" q0 z- t7 u

★注意這裡說的都是「撥繳」的!

c.職工教育經費:

◎對職工教育經費的規定,《企業財務通則》(2023年12月4日頒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上的原文是「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於企業職工後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在這之前,2023年的「***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要求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

之後,在2023年6月19日發布的「關於印發《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對「國發〔2002〕16號」進行了重申,並指出「企業應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並按照計稅工資總額和稅法規定提取比例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年結餘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然後,又在2023年9月8日發布了「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6]88號)中將2.5%比例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的企業範圍擴大到所有企業。同時明確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可以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必須為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並且比例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的2.

5%。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施行以後,這一稅前扣除規定就變為了「除***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那麼現在的職工教育經費應該怎麼做呢?

a綜合以上,我認為現在的職工教育經費也可以不提取,直接在發生時使用;如果提取了,那麼到年末沒有用完也要調回來,調整納稅。在年末匯算清繳時,對實際支出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0樓:綠水青山

2023年前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教育經費支出、撥繳工會經費、福利費支出都是以工資薪金總額作為基數。稅法中所稱工資薪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令2023年第512號)第三十四條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這一規定與2023年國家統計局重新發布了《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函[1989]65號)相關聯。

貴公司聘用外籍人員,如按有關規定,經獲准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後與其簽定勞動合同,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為工資性質,否則,相關支出應作為勞務支出,不得作為工資核算。

退職費,參照《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十一條: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由於被辭退的職工不再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屬於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1]918號)規定:

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二條法規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不應做為工資薪金總額處理,但可以做為費用在實際發生時在稅前扣除。

綜上,貴公司可根據上述分析確定三項費用計算基數。如三項費用實際發生額無論是否超過計提數,都應該按稅法規定的基數和比例在稅前扣除,但稅法上更強調實際發生原則,如果實際發生的三項費用超過了稅法規定的標準,那麼超過部分,應在年終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做納稅調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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