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上海一家公司上班5年每天工作小時,每月工資4000(1820 加班費 崗位補貼)

2022-03-28 14:38:35 字數 5957 閱讀 1184

1樓:永不落的太

如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公司裁員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我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

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

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

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

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

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因防治汙染搬遷的;

(五)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勞動者: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

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

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

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

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

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

償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後,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三十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結工作交接手續時向勞動者支

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應當儲存六個月以上備查。

可見,用人單位補償的工資標準按1820發放。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企業攆人的 2萬元補償。

本人在上海一家公司上班5年 每天工作13個小時,每月工資4000(1820+加班費+崗位補貼)

3樓:大灰狼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具體標準如下:   1、年限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注意這裡是“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細微的變化,說明勞動合同法在計算工作年限時已經不再侷限於“連續工作年限”了,即使勞動關係有中斷,也可以合併計算工作年限。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統一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以六個月作為分界線作出不同的規定,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視為一年的規定更公平合理。

2、不再限定補償年限。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在新法下,此兩種情形經濟補償已經沒有12個月的限制了。

   3、工資計算基數: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依據該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簡化了工資的計算標準,規定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裡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的所謂“最低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工資計算基數是不對的。

4、針對高工資收入者的計算封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裡勞動合同法僅對高收入者經濟補償作了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的限制,對普通勞動者是沒有限制的,只要勞動者月工資不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計算封頂。

   經濟補償金相關知識:   經濟補償金常識瞭解

1.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勞動者患重病或者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因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 3.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經濟補償金以職工工資為計算標準。工資計算標準是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和經濟性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予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應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特別規定,一般公司攆人的 2萬元。

5樓:半生沉浮的家

1820加崗位補貼*3*4

底薪4000.加班費1比1那加班每小時是多少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工資應當按以下方式計算:

工作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150%;

休息日加班:日加班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200%;

法定休假日;日加班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300%.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九、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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