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在部隊患精神病退出現役後如何認定因戰因公因病性質

2022-03-15 17:43:46 字數 6215 閱讀 9983

1樓:匿名使用者

乙個因戰五級殘疾軍人回答你,實際上就在這位小戰士退役之前已經評定完畢了,退役以後民政部門是不可能再與在因戰、因病和因公方面去取捨的,只有在等級上會有再評定的可能。

2023年的《軍人撫卹優撫條例》已經對於因戰、因病和因公方面作了嚴格規定:

第八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後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參加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飛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裝備科研實驗死亡的;

(五)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後人楷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

批准烈士,屬於因戰死亡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屬於非因戰死亡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

第九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後因舊傷**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二十條

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卹。

因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戰致殘;因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病致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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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敬南煙

我是在部隊工作中患的精神病,有檔案資料,在85年退伍時部隊沒有檔案規定評殘,現地方不給評殘我該怎麼辦。

3樓:無刺仙人掌

患精神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屬於《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評殘的範圍,部隊在軍人醫療期滿後評定為1至6級殘疾等級,也就是說在部隊退役之前,人家部隊就給鑑定清楚了,你是因為因戰、因公、因病造成的,都發殘疾證,上面都有說明,地方是根據軍人的那個殘疾證評判。審定安置去向時,部隊除提供傷病殘退休軍人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還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表》。

軍人在部隊患精神病退出現役後如何認定因戰因公因病性質?

4樓:為了他

患精神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屬於《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評殘的範圍,部隊在軍人醫療期滿後評定為1至6級殘疾等級,也就是說在部隊退役之前,人家部隊就給鑑定清楚了,你是因為因戰、因公、因病造成的,都發殘疾證,上面都有說明,地方是根據軍人的那個殘疾證評判。

「革命傷殘軍人」,是指經規定的審批機關批准,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製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的人員。

「復員退伍軍人」,包括復員軍人和退伍軍人兩部分人員。復員軍人,是指2023年10月31日開 始試行義務兵役制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東北抗日聯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八路軍、新四軍、 解放軍、中國人民志願軍等,持有復員、退伍軍人證件或經組織批准復員的人員。

在鄉的紅軍失散人員也按 復員軍人對待。退伍軍人,是指2023年11月1日開始試行義務兵役制以後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持有 退伍或復員軍人證件的人員。

「革命烈士家屬」,是指經規定機關批准,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製發的《革命烈士證明書》的家屬。

「因公犧牲軍人家屬」,是指經規定機關批准,取得《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的家屬。

評殘條件上規定的軍人「因戰或因公」,我想問問「因公」是指什麼方面?都包括什麼?

5樓:射天狼

「因公」是除了參加戰爭外,在部隊服役期間執行公務或執勤訓練、參加演習、搶險救災等行動中負傷致殘的。

6樓:鄉下老冒

除因病致殘和因戰致殘外,其他原因致殘都是因公。

7樓:令狐璞

評殘條件軍人「因戰或因公各指的是哪個方面,各包括什麼?

有誰知道軍人在服役期間患病國家和軍隊有什麼政策

8樓:乙小甲

根據《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第五條 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六條 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 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十四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畫,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第十五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五十六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退出現役軍人,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優待。軍官、士官的家屬隨軍、就業、工作調動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

第五十七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殘疾等級,發給殘疾軍人證,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和殘疾撫卹金。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卹金。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殘疾等級採取安排工作、供養、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勞動能力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殘疾軍人、患慢性病的軍人退出現役後,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按照***、**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負責接收安置;其中,患過慢性病舊病**需要**的,由當地醫療機構負責給予**,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本人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參觀遊覽公園、博物館、展覽館、名勝古蹟享受優待;優先購票乘坐境內執行的火車、輪船、長途汽車以及民航班機;其中,殘疾軍人按照規定享受減收正常票價的優待,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以上內容參考:全國徵兵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9樓:foggy金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及時妥善安置傷病殘退役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義務兵和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有軍隊軍務、幹部、營房部門和地方**優撫安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傷病殘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以人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則。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條 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六條 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 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三章 安置計畫

第八條 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幹部、士官安置計畫,單獨列項。

傷病殘軍人退休安置去向審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審定安置去向時,部隊除提供傷病殘退休軍人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表》。

第九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安置工作,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幹部安置交接工作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條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畫,由總參謀部和民政部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分別下達。

符合上述條件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年度安置計畫,由總政治部彙總後,納入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畫。交接工作由幹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

第十一條 殘疾軍人退役移交**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卹關係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發給殘疾撫卹金。

第四章 安置補助

第十二條 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財務部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增加床位、醫療裝置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畫,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第十五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畫人數列入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和60平方公尺建築面積確定,**財政按照規定標準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財政補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準補齊。

第六章 醫療保障

第十八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對規定範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至級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第十九條 一級至六級殘疾初級士官、義務兵的醫療保障,按照國家有關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傷病殘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經費投入力度,在分配資金時向接收安置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傾斜。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軍地有關部門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認真做好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在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據黨紀、政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給不符合條件的軍人辦理傷病殘退役手續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計畫及時兌現住房補貼、落實住房,或者未按照規定標準發放有關經費的;

(三)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響年度安置任務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職盡責或者收取規定標準外經費,影響交接工作的;

(五)傷病殘軍人有關生活、醫療待遇落實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條 傷病殘退役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者辦理移交手續的,由管理單位研究報軍級以上單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費,停發退休生活補貼和地區津貼,取消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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