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在法律上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呢

2022-03-06 23:50:27 字數 1023 閱讀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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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立遺囑人之前已經立有公證遺囑,之後的口頭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也就是說,遺囑相互衝突時,應以時間在後的遺囑為準。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進一步規定: 「遺囑入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可見,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公證遺囑必須通過公證程式來撤銷,即必須用新的公證遺囑來撤銷舊的公證遺囑。

2、錄音遺囑與口頭遺囑是兩種不同的遺囑方式。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五種遺囑方式,錄音遺囑與口頭遺囑是不同的遺囑方式。

雖然這兩種遺囑都是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但是兩種遺囑有很大的不同。

錄音遺囑的內容以錄音磁帶等多**資料為載體,在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即為生效。而口頭遺囑需要滿足前述的四個條件才生效,並且在危急狀況解除後,口頭遺囑即無效,要另採用書面或其他有效的遺囑方式。

3、危急狀況解除後,應及時採用合法的遺囑形式,使口頭遺囑的內容有效。

《繼承法》第十七條中明確規定了: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因此在危急狀況解除後,應及時採用合法的遺囑形式,使口頭遺囑中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有效。

在前述案例中,李強在脫離生命危險之後至死亡的乙個月時間內,可以採取書面遺囑或者錄音遺囑的方式,表達處理遺產的意願。這樣做的好處有:1、遺產能夠按照個人立遺囑時的意願進行處理。

2、最大程度地避免遺產繼承人之間產生糾紛,從而造成家庭不睦,同時可以減少訴爭,保障立遺囑入家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及社會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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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處於「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這裡的「危急情況」一般是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如重大軍事行動、意外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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