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夥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與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責任

2022-03-01 16:19:03 字數 5242 閱讀 8799

1樓:

普通合夥、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合夥的主要區別。

1.設立要求不同。一般來說,法律對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設立條件的要求嚴於對普通合夥設立條件的要求。對於普通合夥,只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協議即可以成立。

在有的國家,普遍合夥可以採取口頭或者其他非正式的方式設立,甚至可以依當事人之間通常的行事方式來認定。但對幹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則有嚴格要求。有限合夥的合夥人之間不但要有合夥協議,還必須有經**批准的有限合夥證書(即有限合夥章程)。

有限責任合夥,法律一般要求其必須向**有關部門提交專門登錄檔。

2.出資要求不同。一般情況下,普通合夥和(特殊普通合夥)有限責任合夥的合夥人,可以用勞務、信用出資。而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和信用作為出資,只能以貨幣、實物等向合夥組織投資。

3.經營方式不同。普通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的合夥人在合夥組織的經營管理方面具有同等地位,每個合夥人都有權對內經營管理合夥事務,對外代表合夥組織從事交易活動,都是合夥組織的**人或代表人。而有限合夥,只是由其合夥人中的普通合夥人來經營管理。

對於你的問題,關於連帶責任

1、有限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組織的債務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責任承擔方式

有限合夥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一種法律制度,其與大陸法系國家中的隱名合夥類似。

有限責任合夥,英文名稱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簡稱llp),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組成,各合夥人對自己執業行為引起的合夥組織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對其他合夥人的執業行為引起的合夥組織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2.普通合夥: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組織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樓:yr鄭燕鵬

合夥企業的無限責任是合夥企業負債除了你在合夥企業內投資的外,你還需要從你自己私人資金抽取一定的金額補充不夠的企業資金負債額,按投資所佔比例出!合夥企業的有限責任是合夥企業負債除了你在合夥企業內投資的外,就不需要從自己私人資金裡抽錢來填這個債啦!由公司的所有財產來抵押支付!

3樓:麥兜喻魚

有限合夥人在清償其企業債務時,僅以其在這個企業出資的份額而承但相應的債務,並沒有用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的義務,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4樓:找法網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五十一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5樓:秦冀知識小鋪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指當合夥企業的債務人對合夥企業享有到期的債權,合夥企業的資金不足以清償這些到期債務,則普通合夥人要以其個人財產補足那些不足的部分。

某一合夥人無力承擔這種責任時,其他合夥人有連帶承擔其償付債務的義務,直到債務全部清償。

這一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6樓:

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注釋1: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到期債務,以合夥企業的現有資產不能完全予以清償的情形。本法規定,合夥人將其財產投入企業後即形成合夥企業財產,直到合夥人退夥或散夥,這種財產不能分割。

注釋2: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合夥企業最基本的法律特徵,也是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根本區別。雖然通過本法規定的程式,使合夥企業獲得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它仍沒有像法人企業那樣形成完全人格化的主體。

合夥人共同經營管理合夥企業仍然是合夥的一般原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擁有較大的共同控制權。因此,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責任的方式上也不像公司股東那樣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注釋3:本條規定的無限連帶責任,實際是無限責任與連帶責任的結合。所謂無限責任即在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合夥人要以自己的其他財產償付自己承擔的債務份額,直到清償完畢為止;所謂連帶責任即指當債權人追究各合夥人的無限責任,某一合夥人無力承擔這種責任時,其他合夥人有連帶承擔其償付債務的義務。

因此,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其債權人即可向其任何乙個普通合夥人主張權利,要求其償付債務。該合夥人負有代合夥企業償付債務的責任,這種責任既包括他自己應承擔的債務份額,也包括其他合夥人應承擔部分。這種連帶責任雖然增大了合夥人的風險,但同時也增加了合夥企業的對外信譽,使企業獲得了更強的償債能力。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7樓:小揚說歷史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意思是: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合夥企業最基本的法律特徵,也是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根本區別。合夥人之所以承擔連帶責任,是基於合夥財產的共有性質及合夥人對第三人的共同行為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或有無相反約定為轉移的法定責任。

8樓:乙小甲

意思是:無限責任是在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合夥人要以自己的家庭資產或個人資產償還自己承擔的債務份額,直到清償完畢為止。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夥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為前提。

所有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不管自己在合夥企業中所承擔的比例如何。當某乙個合夥人償還合夥企業的債務,超過自己所應當承擔的數額的時候,他就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具體如下:

根據《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擴充套件資料

《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9樓:超覺之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指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到期債務,以合夥企業的現有資產不能完全予以清償的情形。

規定合夥人將其財產投入企業後即形成合夥企業財產,直到合夥人退夥或散夥,這種財產不能分割。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合夥企業最基本的法律特徵,也是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根本區別。

雖然通過本法規定的程式,使合夥企業獲得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它仍沒有像法人企業那樣形成完全人格化的主體。

合夥人共同經營管理合夥企業仍然是合夥的一般原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擁有較大的共同控制權。

因此,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責任的方式上也不像公司股東那樣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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