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2023年新婚姻發判決不准離婚後分居滿一年後,一方再起訴就可離婚

2022-02-26 19:25:54 字數 3239 閱讀 7499

1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相關法律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下,離婚分為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協議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並不會立即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而是給予男、女雙方三十日的冷靜期,任何一方在三十日內改變想法,均可以撤銷離婚登記申請。第二種是訴訟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2樓:比佛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離婚。但是,當事人要清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只能作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乙個依據。但是,這個時間需要法院的確認。

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經過冷靜後,婚姻確實還是無法繼續的,一方提出再次離婚,調解無效的可以離婚的

4樓:爾就是愛耍寶

感情發生破裂了,雙方同意即可辦理離婚,但是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那麼就無法生效。法律同時還規定了,雙方如果分居滿一年且感情破裂的,可以單方面申請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生效,不需要另一方的同意,這個離婚也是生效的。

2023年起訴離婚到2023年新法典生效時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會按新法判離嗎?

5樓:剛榮

可以,但是根據新民法典的規定經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夫妻雙方分居時間需要滿一年,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分居滿一年屬於法定情況)才會判決離婚。

2023年起訴離婚,2023年民法典生效時(2023年1月1日生效)時間應該不足一年,而按原來婚姻法的規定因夫妻感情不和或在異地,兩年分居,沒有共同生活的情況(兩年時間是持續不間斷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麼也不是兩年分居)經調解無效的,法院應准予離婚。

所以新民法典雖然把分居時間縮短為一年,但沒有其他法定情況分居不足一年的(一年並不是次年),肯定還是不判決離婚,所以可能還要再等幾個月才能起訴離婚。

6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如果你說的情況屬實,法院查明後,會准予雙方離婚的。

7樓:紫夜流星玩遊戲

法院正式判決離婚時,按照現行法律程式進行裁決,如果正式判決離婚已經正式使用民典法,法院只能按照民典法進行判決。

8樓:杯酒清茶

以法院正式宣判時間為準

民法典,規定一審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訴訟的,應當准許離婚? 10

9樓:歐陽一鵬律師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對,你的理解沒有錯。

2023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七編。從此《婚姻法》正式退出歷史舞台,相關離婚的改動還是挺大的。主要的改變有以下幾個方面:

1.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利用 偽造、變造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戶口簿、無配偶證明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草案規定為無效婚姻。

2.增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實踐中,輕率、意氣、一時衝動離婚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為此,《民法典》新增了 乙個月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問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3.完善離婚賠償制度

現行《婚姻法》規定了四種適用於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草案增加了 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將一些確實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損害賠償範圍。

3.夫妻共同財產增加兩項範圍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草案增加了 「其他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

4.兩種情形婚內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草案增設了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制度,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 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5.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應判離

《民法典》新增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6.離婚後子女撫養按最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

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的問題,草案明確,兩歲內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兩歲以上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則判決。

7.離婚後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探望權

關於離婚後探望子女的問題,草案增加規定 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

8.離婚財產分割增加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關於離婚時財產分割,草案除照顧子女、女方,還增加了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

10樓:

這條立法的意思是 先回去冷靜一下 如果婚姻真的不可挽留 才能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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