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解除合同,但對方不簽字。怎麼辦

2022-02-24 19:14:28 字數 4598 閱讀 9397

1樓:_阿土伯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特別是第九十六條,仔細看下就明白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對方違背法律,可以用法律程式來解決。向法官提起申請強制執行。實在不行,吊銷他的營業執照。

3樓: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4樓:_中國資深律師

按合同法,你無權單方面終止合同的。除非有一方以言語或者實際行動表明了不在履行,另一方可提出終止合同。相應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5樓:匿名使用者

向法院起訴解除合同 對方不出庭 就缺席判決 沒什麼大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先去勞動局審請勞動仲裁。

7樓:

很簡單 既然你的問題是有關法律的 那當然就要用法律**對付他

8樓:閃客靚妹

可協商解決,請談判專家幫助,或起訴

9樓:藍色幽靈

你要有心理準備。

首先按規定來說,不可能解除合同,因為在簽訂的時候他是合法的,要想解除,必須獲得雙方的同意。

一樓的說得沒錯:向法院起訴解除合同,對方不出庭,就缺席判決。

但如果他出席,那麼可能就沒什麼打贏勝算,還要花乙份請律師費用。

如果找到,最好跟他協商以下,剛剛你說過,他不同意。我想應該是撕毀合同,他會獲得一定賠償。

這個時候,你最好找找他身邊的人勸說以下,可以說如果他不同意就上法庭,損害的名譽比要獲得的賠償大得多。

最好仔細研究下合同,看看有沒有「可做一定調整「的話,即一些對自己單位用力的話語。

而且,可以看看他的一些言語或者實際行動,如果表明了他不想履行及沒有按合同辦事,那麼起訴,勝算會很大,而且你的單位也會得到賠償。

總之,一定要要冷靜,要仔細,要咬文嚼字!~

想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老闆不同意,我該怎麼辦?急~~~~`

10樓:微風

勞動者想解除勞動合同,老闆不同意,勞動者可以按照如下情況處理:

1.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1樓:

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本來就該是1式2份的,這是為了互相約束,使雙方都能按照合同履行。如果你沒有和公司簽訂其他的合同,譬如說,什麼培訓啊,什麼出國研修啊之類的附加的合同的話(因為如果有上述類似情況的話,公司一般要求籤附加合同,需要服務滿多少年才能辭職,中途辭職的話是要賠付違約金的),那麼你就可以憑藉你手上的那份合同,提出辭職,從你提出辭職開始計算,30天後,你就可以算是自動離職了。不需要他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不管是以什麼理由。

這個是勞動法上面明文規定的。當然,你提出辭職的請求,一定是要正式的,不能口頭上的,要寫乙份辭職報告,寫明具體的辭職日期,簽上你的名字。最好把原件自己留著,把附件給你們老闆。

等到了時間你就可以走了。萬一有什麼糾紛,你可以把辭職報告拿出來。另外,如果你想提出辭職後馬上走,或者是不要等30天的,那麼這個要跟公司協商的。

順便說一下,我不是律師,如果你還覺得有問題,可以看看勞動法,實在不行,找個律師或者去勞動部門諮詢一下。

這個簡單,他要是不承認,你完全可以找個人多的場合交個他,或者叫幾個人跟你一起去交個他,這樣就有證人了。他要賴也賴不掉。

理論上是要等30天才能走,不過,如果你想提前走,可以和公司協商,他同意的你提前到什麼時候,那麼你就能在什麼時候走,如果他不同意,那麼你還是要去上班的。譬如,你今天提出辭職,說明天就不來上班了,公司同意的話,那麼你辦好離職手續就可以不去上班了,再譬如你想提前到這個月底走,如果公司同意的話,那麼你在這個月底辦好離職手續就可以不用去上班了。如果公司不同意你提前走,那麼,你就必須再上班30天,這樣你才能去辦理離職手續,不用去上班。

我想,這麼說你該明白了。

12樓: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你不用徵求用人單位的同意

1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你不用徵求用人單位的同意。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乙個月通知即可,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15樓:呼延思煙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出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所以,你應該在遞交辭職信後三十天才可以正式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解除勞動關係是由公司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者,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以作證明。

第三,終止勞動關係以後,公司不一定會把勞動合同返還給你,因為公司的行政人事有可能要留作檔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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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比較難,估計你公司也是研究過的,因為本來應當是按你上年度12月的實際平均工資收入來計算,但是由於是現金支付,合同也沒有體現,所以你根本就無法證明這一點 2 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通知,如果沒有提前通知應當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你公司解除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甚至沒有書面通知你可以不認可的,可以要求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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