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判定婚前個人財產,判斷房屋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個人財產的依據都有哪些?

2022-02-19 02:49:37 字數 5265 閱讀 9695

1樓:女施主你就從了老衲

打個比方 你結婚登記的日期是2023年十月1日 那麼在這個日期之前 你就已經獲得的合法財產 包括銀行存款 房車等等 這個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不參與離婚分割的 因為你銀行的存款 什麼時候存進去的 都有日期可查的 對吧 買房有購房合同 購房合同都有日期的 這樣日期是在結婚登記之前 那就是婚前財產

2樓:律師也是師

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個人在未結婚前所有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只要能夠證明,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3樓:歐陽正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除此之外則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判斷房屋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個人財產的依據都有哪些?

4樓:濤聲海韻

一、房產的取得是以產權證作為國家確權的標誌,如果你結婚前買的房子辦下了產權證並且是你的名字,那麼這房子就是你的婚前財產,歸你自己所有,因此,對於婚前取得的房屋財產而言,產權證上署誰的名字就顯得非常重要。

二、一方確實是婚前交款購房,但是是在婚後才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書,雖然確權是婚後才進行的,但是,該房子產權的取得完全是一方婚前金錢價值的轉換,購房合同、發票等可以說明,因此應當認為是一方的婚前財產,但如果相關證據不充分,很容易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三、如果是在婚前用一方的或雙方的積蓄交的首付款,婚後用一方的收入每月還月供,支出月供的一方便認為月供部分應屬個人資產,按《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間所提的一切收入均屬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說無論歸還銀行按揭的錢是一方的收入還是雙方的共同收入,都應是夫妻共同財產。

四、雖然婚前屬於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權法》等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如果購買的房屋是婚前登記在一方名下或是商品房銷售發票的登記日期在結婚登記日以前的,應該為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後購買如果有特別約定的也可以,沒有特別約定的,是夫妻共有財產。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6樓:匿名使用者

以房屋管理所的登記為準,婚前登記的就為個人財產,婚後登記的也要分情況。

縱橫法律網 翁利亞律師

7樓:深圳張勇律師

1,婚前一方出資且登記在一方名下,應是該方婚前個人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肯定是婚前財產,產證只有乙個人的名字,預售合同是在領證前簽的!肯定是婚前財產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對你舉例的房屋購買時間認定,應依據購房首付款發票(收據)上的填發日期。對產權歸屬的認定應依據購買房屋的出資情況(法律特別規定的除外),即使購房首付款發票(收據)上的填發日期在婚後,能夠證明所有購房出資均為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產,也不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如何判斷婚前財產

10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婚姻法更強調對雙方的個人財產的保護,根據樓主所說,個人認為該房屋的所有權是屬於你未婚夫的個人婚前財產~因為他擁有該房產的時候你們並未結婚~

對於婚後建房的問題,比如樓主也出資了,這樣存在乙個債權債務關係,但是不是物權關係~樓主可以請求債權請求權~樓主出資的時候最好留下相應的憑據,以備不時之需~

另外,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比例,一般由雙方協商之,這也是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體現,不能協商的一般是對半~

希望對樓主有所幫助~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是以辦理結婚登記為生效要件的,所以只要是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前取得的財產就屬於婚前財產,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取得的財產就是婚後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12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上沒有你的名字,說明是婚前財產,沒有你的份。

13樓:

你說的是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吧?

房子怎麼區分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14樓:華律網

對於房產是婚前的財產還是婚後的財產,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簡要的列舉如下情況:1、如果房子是一方的婚前全款支付的,並且登記在自己名下,那麼該房子就是當事人婚前的個人財產。2、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且房子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那麼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

3、如果房子是婚後用夫妻的共同財產購買的,不管登記在誰的名下,都是婚後的財產且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雙方都可以要求分割。

15樓:園林植物手冊

以購房合同為準,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前就算婚前財產,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後就算婚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6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司法實踐中,以購房合同為準,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前就算婚前財產。

對於首付款和婚前共同還貸的部分,您有證據證明有部分是您或您家人的出資的,可以按照支付比例來計算房產份額。

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如沒有婚前財產協議,不論沒人還多少,均全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增值部分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您可以根據具體出資比例按照上述原則計算一下。

購房合同時一人的名字,婚後拿房產證的時候也只能登記在一人名下,但是登記完畢後,可以到房管局將您的名字加上去,不許支付交易稅費,只需繳納登記費和工本費。

17樓:日照四季陽光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後財產除約定歸一方所有的外,屬於共同財產。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子,歸購買一方;

2、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子,歸雙方共同所有;

3、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不是共同財產;

4、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按出資比例確定夫妻所有的份額。

5、離婚時,一方撫養子女的,可優先分得住房,並給另一方補償。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三)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選)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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