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有時間限制嗎,遺產繼承有沒有時間年限?

2022-02-17 05:37:57 字數 5983 閱讀 3427

1樓:華律網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通過勞動積累的私有財產愈來愈多。但人固有一死,財產將在社會中留存下來。那麼,將筆私有財產必然涉及到繼承以及繼承權的問題。

那麼繼承權有時效期嗎?答案是肯定的。一般來說,訴訟時效期是三年。

《繼承法》第八條規定,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因為2023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改為了三年,所以這裡繼承權的訴訟時效應為三年。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所謂的繼承開始是指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或者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開始後,關於繼承權糾紛應當在繼承開始後20年內行使,超過後法院則不再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2樓:諾諾百科

繼承開始後,遺產分配完畢前,繼承人都有權要求依法獲得分配。但超過法定期限的,當事人不能再通過到法院訴訟的方式處理,只能自行協商處理。

如果你繼承財產的權利被侵犯,在繼承之日20年內一直不得知,則時間一直可以合法延續到在你得知後的2年內提起訴訟都有效,但是如果超過繼承之日20年之外雖然才得知,但是由於超過了20年無論何時得知都不能再得到法律的支援。

這樣規定的原因在於,任何案件隨著年代的久遠,取證困難,制度也可能發生了根本變化,一般最長訴訟時效都為20年。

那麼針對你的問題,如果你在20年以後才回去繼承遺產,如果發生糾紛,那麼你則得不到法律的支援,喪失勝訴權;如果20年以後回去繼承遺產順利繼承也不違法。

擴充套件資料:

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後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並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影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影。

完後,應將錄音、錄影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於法律並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願,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並存的情況。對於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後,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時效限制

立遺囑是公民的一項私權行為,表現為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公民可以在遺囑中自主決定其遺產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此類遺囑在法律上叫遺贈)。當然,遺產承受人有權按照遺囑接受或放棄遺產。

然而,遺囑何時生效,遺產承受人什麼時候可以接受或放棄遺產?會不會過了一段時間,就不能接受遺產了?生活當中,不少人都對此存有疑問。

對於乙個形式上完備,內容確定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遺囑生效後,並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3樓:帖春海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八條規定: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另外,第二十四條規定: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最高人民法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59.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即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就已經開始了。繼承開始的時間與遺產分割的時間是不同的。遺產分割的時間,是各繼承人實際取得遺產的時間,可由各繼承人協商決定。

實際生活中,遺產分割往往在繼承開始後很長時間才進行,所以您不必擔心因沒有實際分割遺產而喪失繼承權。另外,依據《繼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妥善保管遺產並不得故意侵吞或爭搶遺產,否則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4樓:上海笙銘律師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八條

5樓:法律顧問**

回答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根據《繼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糾紛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遺產未分割的,視為所有繼承人共同共有。

根據《繼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糾紛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遺產未分割的,視為所有繼承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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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有沒有時間年限?

6樓:華律網

處理好喪事後就可辦理遺產繼承。有如下注意事情供你了解。沒有遺囑的話,按照法定繼承。

按法定繼承順序,子女之間均分。1、遺產繼承人應辦理過戶手續。憑醫院的死亡證明書和公安機關登出戶口證明.

經公證後在房管部門辦理。因為被繼承人已不存在了,不能再作為房產了。而且,如不過戶,也容易產生糾。

2、如全部給乙個人,則其他繼承人應放棄繼承權,這樣,才能辦理房產證的過戶。3、如果繼承人對遺產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這時就要想法訴訟到法院,這個時間就會比較長,短則二個月,慢的一年多都很正常。由於遺產繼承糾紛涉及到的問題比較複雜,專業性要求也很高,想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你就有必要請乙個繼承方面的專業律師為您出謀劃策,收集有利證據,爭取自己的合法繼承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子女均分,(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7樓:諾諾百科

遺產繼承沒有時間限制。

繼承開始後,遺產分配完畢前,繼承人都有權要求依法獲得分配。但超過法定期限的,當事人不能再通過到法院訴訟的方式處理,只能自行協商處理。

如果你繼承財產的權利被侵犯,在繼承之日20年內一直不得知,則時間一直可以合法延續到在你得知後的2年內提起訴訟都有效,但是如果超過繼承之日20年之外雖然才得知,但是由於超過了20年無論何時得知都不能再得到法律的支援。

這樣規定的原因在於,任何案件隨著年代的久遠,取證困難,制度也可能發生了根本變化,一般最長訴訟時效都為20年。

那麼針對你的問題,如果你在20年以後才回去繼承遺產,如果發生糾紛,那麼你則得不到法律的支援,喪失勝訴權;如果20年以後回去繼承遺產順利繼承也不違法。

擴充套件資料:

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後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並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影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影。

完後,應將錄音、錄影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於法律並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願,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並存的情況。對於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後,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時效限制

立遺囑是公民的一項私權行為,表現為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公民可以在遺囑中自主決定其遺產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此類遺囑在法律上叫遺贈)。當然,遺產承受人有權按照遺囑接受或放棄遺產。

然而,遺囑何時生效,遺產承受人什麼時候可以接受或放棄遺產?會不會過了一段時間,就不能接受遺產了?生活當中,不少人都對此存有疑問。

對於乙個形式上完備,內容確定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遺囑生效後,並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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