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現在法院執行是根據誰先訴訟誰先執行嗎

2022-02-15 15:29:02 字數 4613 閱讀 3902

1樓:鄰家楠方姑娘

法院執行是誰先起訴並進入執行階段的法院先執行,另外在訴訟中有財產保命的,在執行階段可以在財產範圍內優先受償的可以先執行。

第八十八條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擴充套件資料第九十二條  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況。

第九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式,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九十四條  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後,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十五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分配給各債權人後,被執行人對其剩餘債務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2樓:天津市劉律師

兩個方面,一是看誰先起訴並進入執行程式的,誰先進入執行階段法院當然可以先執行,二是看在訴訟中是不是進行的財產保全,有財產保命的,當然在執行階段是可以在財產範圍內優先受償的先得到執行的,至於後起訴或是未保全的案件,法院在執行階段查明情況後,暫時無法執行,但一旦發現有財產可供執行,隨時可以恢復執行直到執行完成。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階人民法院備案。

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委託執行手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沒收財產刑應當即時執行。

刑事案件罰金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個月內執行完畢,至遲不超過六個月。

3樓:執著地活著

如果對方債務是有擔保的,他們在擔保財產的範圍內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沒有擔保的,債權是平等的,如果不能清償的話,要按比例清償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具體操作最好找當地的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主要看下其他債主是不是這套房子的抵押權人,也就是說你舅舅問別人借錢的時候有沒有把這套房子作為抵押,擔保給銀行或者個人。

如果有,對不起,等他們的錢都還清後剩餘的錢,你們其他的債權人在去按比例分配;如果沒有,那就直接可以按比例分配。

你現在最要緊的事情就是趕緊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等別人都分好錢了再去申請強制執行,那就只能分西北風了。

請問法院強制執行費用應由誰來承擔?

5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糾紛中法院已批准強制執行,申請執行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應當由被執行人交納,申請執行方不用墊上的。下面是規定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交納範圍

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九條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6樓:正益哥們

一般肯定用,由原告方先墊付,然後執行完了才由被告付。

7樓:西路俠

這樣不合適,根據新的訴訟費交納辦法,法院執行案件不收取任何費用。所以不應讓你墊付。

上訴時,可以向法院先執行嗎

8樓:達州律師劉江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並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程式。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範圍是:第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第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的情況緊急,主要是指下列情況: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款的;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上訴時,可以向法院先執行嗎?

9樓:戚廣利

上訴時,已經進入二審法律程式,一審判決不生效,不可以向法院先執行。

如果是二審法院判決,屬於終審判決,法院判決下達後即可生效,即便是對方不服,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申訴不影響法院執行。

10樓:情感心理剖析王老師

當然不行了,這些都是有一些具體的規定的,要按程式一步一步的來

11樓:達州律師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並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程式。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範圍是:第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第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的情況緊急,主要是指下列情況: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款的;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請問法院執行費用由哪方支付?

12樓:小默

可以由被執行人支付,申請執行方可不必墊付。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13樓:法邦網專家

由申請執行的申請人先行預交,待執行時法院自會將此費用也執行回來。

由申請人先行墊付,然後由被申請人承擔,就和訴訟費一樣

執行費由被執行人出。

請問車禍案子,需要到執行,法院執行是怎麼收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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