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意外死亡賠償金怎麼分配,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

2022-02-04 10:55:41 字數 5869 閱讀 7498

1樓:緱宜嘉禚章

死亡賠償不是死者的生前財產,因此不屬於遺產,也不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其中的喪葬費和親屬奔喪等其它雜項支出,應當是分配給實際支出人的;被撫養人撫養費,本來就是以被撫養人的名義獲得的,應當分配給被撫養人;只有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如果有的話),因為他並非是對死者自身的賠償,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因此應該對其近親屬均進行補償。分配的話首先是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遺產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父母、配偶、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原則上均分,胎兒也有繼承權。

2樓:諸鴻信隆甘

老公意外死亡公司給的賠償金可以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

3樓:針琛

意外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妻(夫)、子女、父母。有這方面的法律。

老公因工傷意外去世,所得賠償如何分配?

4樓:湖北王強律師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的立法本意看: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

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

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對於其他有撫養關係的人《賠償法》也明確規定:「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是生活費的給付,並非死亡賠償金.

丈夫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死亡賠償金應該怎麼分配

5樓:金芃閣

一般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分割。

大額的賠償費用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合理費用。其分配大致如下:

1.按照法定的安葬費額列出安葬費,支付給實際負責安葬的人2.按照法定的計算方法計算出撫養費的數額,由被扶養人享有。

3.其它其他合理費用是搶救直接受害人產生的合理費用(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食宿補助費等)和間接受害人在理賠過程中產生的合理費用(誤工費、交通費、食宿補助費),這筆費用應當由實際墊付人享有。

4.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近親屬,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不屬於死者的遺產。

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在第一繼承順序繼承人之間合理分配。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在第二順序繼承人中進行分配。

6樓:愛喝粥

死亡賠償不是死者的生前財產,因此不屬於遺產,也不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其中的喪葬費和親屬奔喪等其它雜項支出,應當是分配給實際支出人的;被撫養人撫養費,本來就是以被撫養人的名義獲得的,應當分配給被撫養人;只有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如果有的話),因為他並非是對死者自身的賠償,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因此應該對其近親屬均進行補償。分配的話首先是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遺產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父母、配偶、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原則上均分,胎兒也有繼承權。

7樓:安巨集偉安瑩

丈夫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死亡賠償金一般由妻子全部領取,父母等其他親人因份額小,一般都放棄繼承權

8樓:飲水思源

賠償專案中有些是專屬的,如扶養費,是誰的就是誰的,不能分配。

死亡賠償金由死者配偶、父母、子女按人頭平均分配。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一般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分割。

10樓:洛理

一般父母三分之一,妻孑孩子三分之二,法律上有具體的規定。

11樓:萬綠叢中一點綠

1 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採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2 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份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3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1 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 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

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 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

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老公意外死亡賠償金怎麼分配?

12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近親親屬都有權利分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負擔孩子撫養的情況下,老人是可以要孩子的撫養權的。

主體確定

對於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採納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於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

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

注: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明確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家住梅州市平遠縣的李華與張紅原係夫妻關係,張紅患有精神殘疾,沒有勞動能力。

2023年張紅生下女兒小蘭,但因夫妻感情不和,女兒還未滿周歲二人便已分居,小蘭一直由父親李華撫養。

2023年夫妻二人協議離婚,約定小蘭歸李華撫養,張紅不負擔撫養的一切費用。之後李華另娶,張紅也再嫁,小蘭在生父李華、繼母王麗的共同撫養下健康成長。

2023年9月的一天下午,小蘭乘坐謝某駕駛的一輛電單車,經過大柘鎮兔子崗下坡路段時,電單車因避讓一輛重型貨車摔倒在地,小蘭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離異多年 因賠償金打起官司

2023年5月,平遠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華、王麗和張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21萬餘元。保險公司將款項劃入法院賬戶,但三人一直就賠償金的分配無法協商一致,2023年7月,張紅遂將李華、王麗夫婦訴至平遠法院。

張紅起訴認為,其作為小蘭的生母,因患有精神殘疾沒有勞動能力,小蘭對其負有扶養義務,故賠償金中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歸張紅所得,剩餘部分扣除開支後應當與小蘭生父李華平均分割。

李華、王麗對扶養費用沒有異議,但認為張紅雖是小蘭的生母,既沒有負擔過小蘭的撫養費用,也沒有探視過小蘭,沒有盡到乙個母親的責任與義務。小蘭一直在李華、王麗的撫養下成長,關係緊密,小蘭的死亡對其一家人的打擊是沉重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歸其所有,張紅無權分割。

法院判決 未盡義務不予分配

梅州平遠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受害者因人身傷害死亡,家庭可以預期的其未來生存年限中喪失的收入,該收入用於家庭共同消費或家庭積累,是對死者家庭成員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一種財產性損害賠償,所以死亡賠償金性質上不屬於遺產,不適用於繼承,其賠償權利人應為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小蘭死亡造成的家庭殘缺,影響最大的應該是與小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即李華、王麗兩被告。而原告張紅與李華協議離婚時已約定其不負擔撫養的一切費用,張紅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有負擔小蘭撫養費用。且張紅自身患有疾病,並無暇顧及小蘭的生活。

綜合考慮原被告與死者的關係親疏遠近、共同生活親密程度,尤其是對死者所盡義務多少等情況後,法院判決張紅除可分得被扶養人生活費85499.37元外,剩餘的賠償款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均歸李華、王麗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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