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怎麼才能得到不可交易球員選項

2022-02-03 13:20:32 字數 4935 閱讀 8704

1樓:桌子上有打火機

從2005-06賽季開始,nba開始使用新版勞資條款(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這版勞資條款將沿用至2010-11賽季,而nba有權將其延長至2011-2012賽季。在新版 勞資條款當中,關於球員交易有了一些新的規定。

如果一位球員在一支球隊連續效力兩年,那麼他將有權享受早拉里·伯德條款(early larry bird free-agent rights),這一條款可以確保他在不受工資帽限制的情況下,與球隊續簽大額合同。與此同時,如果這位球員當時持有的合同,是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那麼他便擁有交易否決權,未經他的同意,球隊無權將他交易。[1]

當然,如果本人同意被交易,那麼加盟新東家之後,這名球員將自動失去早拉里-伯德條款的保護,待這份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期滿之後,將被看作是普通自由球員。

2樓:匿名使用者

球員要求,球隊同意,在合同中註明就可以了。一般都是特權球員才有。當然對於認領、一年短期合同或在一支球隊連續效力兩年。

3樓:tony羅騰

不可交易條款,在nba聯盟被俗稱為霸王條款,英文全稱是no-traded clause,簡稱ntc,也即交易否決權。通俗的說就是在雙方所履行的合同期內,擁有ntc條款或特權即意味著相當於常任理事國在聯合國的一票否決權。

必須條件:

1、在nba效力8年以上。

2、在同一支球隊效力4年以上。

3、必須是非限制自由球員。

一般情況下,極少有球員和某支球隊形成這種情況,然後在自由球員市場上協商這個條款。像艾弗森或者麥蒂這樣的明星球員,通常在效力聯盟滿8年之前就簽訂大額合同,也就是說大部分人都是因為無法等到滿足霸王條款的到來就已經將自己交給了球隊。而nba的續約合同並不允許球員更改主要條款。

而實力一般的球員,球隊自然不會提供乙份如此優厚的合同給他。所以,擁有此霸王權利的球員,絕對是巨星中的巨星。

nba中那些人有不可交易條款

4樓:人民體育網

科比現在的合同是在2023年簽下的乙份為期7年的大合同,價值1億3640萬美元,其中今年的年薪是1949萬美元,科比的合同中有乙個交易否決權,英文名稱是no-traded clause,簡稱ntc,現在的聯盟中僅此一家別無分號。

科比的這個條款之所以被稱為霸王條款,因為科比本人如果對交易不滿意可以行使自己的一票否決權,實際上就是說球隊在未取得科比同意的情況下,不能把他作為籌碼來進行交易。也即是說在合同期內,科比首先是有權選擇新東家,而不是被動地等待球隊交易。

在nba,只有8年以上的老將和在同一支球隊效力4年以上的球員有資格在合同中加入交易否決權條款。問題是,極少有球員和某支球隊形成這種情況,然後在自由球員市場上協商這個條款。像艾弗森或者麥蒂這樣的明星球員,通常在效力聯盟滿8年之前就簽訂大額合同,也就是說大部分人都是因為無法等到滿足霸王條款的到來就已經將自己交給了球隊。

而nba的續約合同並不允許球員更改主要條款。

科比的情況是他在2023年夏天成為無限制自由球員,而且正好結束了自己的第八個賽季。當時的湖人在送走奧尼爾後不可能再失去科比,在此情況下最終與科比簽訂了乙份包括交易否決權在內的7年1億3640萬美元的合同,而8年的時間正好給了科比加上「霸王條款」的機會,於是霸王合同就產生了。

此外,科比的合同裡還擁有一條轉會保證金(trade kicker),即如果科比被交易,他將從新東家那裡得到大約950萬-1300萬美元的轉會保證金,這部分錢屬於一次性付清的簽約獎金(signing bonus),並不會記入工資帽

5樓:支惜文

只有科比,他合同中有球員條款,如果他認為他被交易到的球隊不適合他,他有權否決交易。

6樓:太稀飯

我記得德文-喬治好像也有啊,當初小牛要用他打包交易基德時,他就用了,害得基德的交易差點流產,最後還是啟用半退役的范霍恩才交易成功了

7樓:匿名使用者

nba聯盟目前只有科比、諾維斯基、安東尼、韋德四個人擁有此霸王條款。

科比,2013/11/25續簽湖人,2年4850萬,2014夏生效,2016夏到期,合同包括15%交易保證金,擁有不可交易條款。

諾維茨基,2014/7/16續簽小牛,3年2500萬,2017夏到期,擁有不可交易條款。

安東尼,2014/7/16續簽尼克斯,5年1.24億,2019夏到期,2018夏提前終止合同選項,擁有不可交易條款,合同包含15%交易保證金。

韋德,2014/7/16續簽熱火,2年3112萬,2016夏到期,2015夏球員選項,擁有不可交易條款。

不可交易條款,在nba聯盟被俗稱為霸王條款,英文全稱是no-traded clause,簡稱ntc,也即交易否決權。在合同上擁有此霸王條款的球員,球隊在未取得球員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能把他作為籌碼來進行交易。也即是說在合同期內,球員首先是有權選擇新東家,而不是被動的等待球隊交易。

8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科比這麼牛了,說不定未來詹姆斯也會這樣,呵呵

9樓:黯淡眉間

科比 德克 「真理」皮爾斯。

nba中的球員選項和球隊選項是什麼意思?

10樓:文史一家人

球員選項:使得球員有權利執行選項年。只能有乙個選項年,而且選項年的工資不能低於前乙個賽季,如一名球員籤的合同是四年,第四年為球員選項,則第三年結束時,球員有權利選擇是否執行第四年的合同。

球隊選項:使得球隊有權利執行選項年。只能有乙個選項年,而且選項年的工資不能低於前乙個賽季。

如球隊與一名球員籤的合同是四年,第四年為球隊選項,則第三年結束時,球隊有權利根據球員表現選擇是否執行其第四年的合同。

球員選項和球隊選項都為合同提供了一定的靈活程度,在某種程度上能夠保障球隊及球員利益。

11樓:在珍珠泉打麻將的木槿花

nba中的球員選項和球隊選項是指:

如當球隊與球員可以簽訂乙份有期限的合約,如簽署的為4年合約,其中第四年為球員或球隊選項,球員或球隊可以選擇在第三年結束後提前終止合同或繼續延長合同直至4年合同履行完畢後,該球員正式成為自由球員。

球隊選項:

球隊有權決定是否要執行選項條款,除了在選秀大會上在第一輪被選中的新秀(首輪秀)的合同外,每乙份合同中最多只能有乙個選項年。

首輪秀合同(亦即新秀合同)為四年合同,前兩個賽季為保障性合同,後兩個賽季為球隊選項。在第

一、第二個賽季結束後,球隊要在當年的10月31日(逢非工作日則順延)之前選擇是否執行第

三、第四年的球隊選項。

選項年的工資必須不少於(只能大於或者等於)之前一年的工資,合同中其他的附帶選項(例如工資的支付日期、合同中保障部分的佔比等等)則必須保持與之前一年完全相同。

球員選項:

球員有權決定是否要執行選項條款,每乙份合同中最多只能有乙個選項年。

選項年的工資必須不少於(只能大於或者等於)之前一年的工資,合同中其他的附帶選項(例如工資的支付日期、合同中保障部分的佔比等等)則必須保持與之前一年完全相同。

選項條款允許合約被延長乙個賽季。舉例來說,乙個六年且帶有第七年選項的合約意味著,如果執行了這個選項,合約將延長到第七年,如果沒有執行,那麼第六個賽季之後合約結束,球員成為自由球員。

在選項年之前的7月1日之前,選項必須被選擇執行(或不執行)。一旦執行,選項不能被取消。

有幾種型別的選項:

球員選項以前是一種給球員更多錢的方法。乙份長期合約中,往往在球員獲得伯德權的那一年設定乙個球員選項。球員一旦獲得伯德權,就啟用選項,成為自由球員,再和球隊利用伯德條款簽訂乙份工資更高的新合約。

現行的nba防止了在第五個賽季結束前設定選項年,或者設定多於乙個選項年,上面這種做法就沒有用了。

12樓:國磊峰

nba球員與球隊簽訂合同時常常會附加選項條款,主要有三類,分別是球隊選項、球員選項和球員提前終止合同選項。帶有選項條款的合約可以選擇是否「延長(extend)」乙個賽季。

一、球隊選項

指由球隊決定是否要繼續執行合同的選項。

當球隊決定執行球隊選項,就意味著雙方延續原合同,球員繼續待在原球隊;

當球隊決定放棄球隊選項,就意味著原合同提前終止,但是還會有兩種情況:

(一)球隊可以在自由市場開啟(7月1日)之前,為球員開出乙份資質**合同(qualifying offers),此時這名球員就會成為受限制自由球員,當自由市場開啟之後,其他有意向的球隊會向這名受限制自由球員提供乙個邀請合同(offer sheet),球員一旦接受,則他的母隊有15天時間來考慮是否匹配這份**合同,簡言之,該球員受到母隊「優先簽約權」的限制。

如勇士隊於當地時間6月29日為哈里森-巴恩斯和費斯圖斯-艾澤利開出了資質**合同,等到當地時間7月1日自由市場開啟之後,巴恩斯與艾澤利將成為受限制自由球員,屆時勇士隊可以匹配任何球隊為二人開出的**;

(二)如果球隊在放棄球隊選項後,沒有為球員開出乙份資質合同,就意味著球隊宣布放棄這位球員,這名球員就變成完全自由球員。

如勇士隊沒有給伊恩-克拉克和詹姆斯-麥卡杜開出資質**合同,二人便成為完全自由球員(可以與任意球隊簽約,不受母隊「優先簽約權」的限制)。

一般來說球隊選項多用在新秀和角色球員身上,因為球隊簽下這些球員的「風險」較高,所以保留了這個可以提前一年和表現不好的球員終止合同的權利。

二、球員選項

指由球員決定是否要繼續執行合同的選項。

當球員決定執行球員選項,就意味著延續原合同,球員繼續待在球隊,如此前馬刺隊的蒂姆-鄧肯宣布執行球員選項,選擇留隊;

當球員決定放棄球員選項,就意味著跳出原合同,球員成為完全自由球員,如此前騎士隊的勒布朗-詹姆斯宣布放棄球員選項,選擇跳出合同。

三、球員提前終止選項

指球員可以擁有球員提前終止合同選項(early termination options,簡稱eto),擁有該選項的球員有權提前終止合約。只有球員可以擁有eto,不存在「球隊提前終止合同選項」。

從本質來說,球員選項和球隊選項的區別在於執行合同的選擇權在誰手上。一般在長約中比較常見,因為合同的時間較長,球隊或球員對未來會發什麼不確定,所以將合同最後一年設定為選項年,以決定屆時是否執行最後一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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