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了如果被勸退是主動離職好還是被辭退好

2022-01-31 17:53:59 字數 6139 閱讀 6748

1樓:網創昆妮老師

辭退是用人單位作出的,辭職是勞動者提出的,主體不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辭職有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2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只要員工沒有犯錯,最好是被辭退,因為被辭退,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2、員工本人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3、賠償金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進行索賠。

3樓:修千秋

年末了公司要解散一批工人的話我是主動報告辭職千萬不要被辭退。辭職我退老闆,辭退是老闆退我。

4樓:乙隻撲火飛蛾

除非自己很想走,要不然都不要主動離職,很多公司都會故意刁難一些老員工,覺得用工成本高了,希望員工自己離開,省下一筆賠償金。黑心老闆

5樓:只要肯登陸

年末辭退職工是乙個不道德的事。既然因年末黑心老闆勸退你,你就不要留下了。但不要主動,要等被辭退。這樣可以根據勞動法告他並得到補償!

6樓:老人健康長壽

被辭退比較好,被辭退,公司會有補貼,主動離職工資結算會比較麻煩,補貼也沒有了

7樓:小子說故事

讓人資給寫辭退信並加蓋公章,然後協商賠償,一般十二個月的工資,工資再低也有兩三萬了吧?

8樓:

主動離職吧!自己也有面子,明知道要走了,幹嘛不走的瀟灑,還讓他勸退多沒面子,如果我遇到這種情況,我會主動提出辭職,哪怕正合他心意,我也會這麼做。

9樓:

如果沒有犯什麼重大錯誤,為了自己的利益著想,千萬不要自離,公司要辭退你是需要補償你的

10樓:今天你是否努力了

辭退有錢賠!讓單位賠償!

關於勸退,辭職和自動離職

11樓:三毛生活剪影

勸退和離職應該是乙個概念,就是單位不用給你補償,社會也不算你失業.僅止而已,後果就是少補償金和失業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離職不算失業 不能拿失業保險 合同是你乙份公司乙份的 公司都拿不合理啊 開除是國企才有吧 一般單位都是勸退或者裁員

13樓:匿名使用者

是我們公司的話,就是以下那樣...

勸退跟開除區別的是,

勸退,公司不用付你多乙個月工資。

開除的話,就要多付乙個月工資。

自動離職,沒什麼後果。

先跟公司打個招呼。反正你不做了。跟勞動部門扯不上關係。你又不是工傷,或者其他..

14樓:

根據勞動法,勸退公司會多付你乙個月薪水

自動離職表示你自己自願離開公司,這樣公司不會付你薪水。

辭職表示通過正規程式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公司也同意的話,就不會扣你的薪水。

如果自動離職就表示你放棄你應有的權利,應有的待遇了。

除非公司覺得你不適合這份公司,才會將你勸退。

不過雖然勞動法有規定,但很少有公司會完完全全遵守,尤其是私營公司,所以建議你能幹就好好幹,盡量不要隨便辭職,現在找個工作也不容易。

社保卡要諮詢你當地的勞動局才能知道。

15樓:釣魚佬老頭

1、勸退——在法律上沒有相關規定,從字面上說,可以有兩種理解:

一是,可理解為是一種協商的方式,可以理解為用人單位要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是要按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是,可以認為是用人單位希望你主動提出辭職,也就是由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開除——是早些年***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規定的一種處分,前提是勞動者必須犯了嚴重的錯誤,但現在這個《條例》已經廢止了。對等的相關規定就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給予經濟補償金。

3、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以開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兩份勞動合同都押在公司這是別有用心的,不過我認為是愚蠢的行為。公司所說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勞動部門審核」一說實際上是勞動合同法頒布以前,勞動法頒布以後,勞動行政部門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採取的一種保護措施,準確的說法是「進行勞動合同的鑑證」,現在早已不用見證了。

5、如果公司堅持押住你的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但是你放心,如果發生爭議申請仲裁時公司肯定會拿出來的,否則你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索取雙倍工資,他不是更吃虧了。

辭職離職和辭退的區別

16樓:找法網

辭職離職和辭退的區別主要如下:

1、提出的主體不同:

辭職是員工主動提出來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者提前告知離職,也可以在用人單位有過錯時隨時離職;

辭退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有過錯時或者用人單位在某些情形下提前告知勞動者辭退勞動者。

2、補償方式不同:

主動辭職一般是沒有補償金的,除非用人單位有過錯;辭退的話一般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除非勞動者有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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