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務中心工傷備案之後一年,重新評殘能評嗎

2022-01-31 01:00:03 字數 3003 閱讀 9348

1樓:匿名使用者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政務中心/??

這是什麼單位?

按《條例》規定,應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報工傷,如果你所說的「政務中心」不是工傷管理部門,那就可能已經超過法定時限「1年」了。則不予認定為工傷。

但可參照各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來申請委託鑑定,再行勞動仲裁,再去法院起訴申請賠償。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令 第187號)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但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一)用人單位、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超過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保險是按人身損害適用合同約定賠償,既然是起訴保險公司,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後,在舉證階段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准許之後,與保險公司協商選擇具有法醫臨床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出工傷已經一年了還可以評殘嗎?有時間限制嗎?

3樓:花花

工傷評殘沒有詳細的規定時限。《工傷保險條例》只是要求傷情穩定可以評殘,再就沒有具體規定,一般停工留薪期不超過12個月,就是說過了12個月應該評殘。但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需延長的,停工留薪期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12個月。

因此,如果經過鑑定延長停工留薪期,那麼1年後可以鑑定。實際操作中,有的地方規定鋼板取出後才可做鑑定等級。有的地方乾脆是什麼時候來申請鑑定都可。

因此,你可以去申請鑑定。具體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鑑定中心)什麼態度。

一、不能進行評殘了,你已經過了法律規定的時效,已經過了鑑定的期限一年之內,除非你有特殊情況或者能證明這期間一直在向**部門反映情況,一直在通過司法途徑在解決;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4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範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工傷已經一年了,還可以評殘嗎?有時間限制嗎?

5樓:墮落的

工傷評殘沒有詳細的規定時限。《工傷保險條例》只是要求傷情穩定可以評殘,再就沒有具體規定,一般停工留薪期不超過12個月,就是說過了12個月應該評殘。但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需延長的,停工留薪期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12個月。

因此,如果經過鑑定延長停工留薪期,那麼1年後可以鑑定。實際操作中,有的地方規定鋼板取出後才可做鑑定等級。有的地方乾脆是什麼時候來申請鑑定都可。

因此,你可以去申請鑑定。具體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鑑定中心)什麼態度。

一、不能進行評殘了,你已經過了法律規定的時效,已經過了鑑定的期限一年之內,除非你有特殊情況或者能證明這期間一直在向**部門反映情況,一直在通過司法途徑在解決;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在一年內做過工傷認定,是可以評級的

7樓:終身學習呀

工傷已經一年可以評殘,工傷評殘沒有規定時限。

根據法律規定,停工留薪期不超過1是2個月,就是說過了12個月應該評殘,如果經過鑑定延長停工留薪期,1年後可以鑑定。

如果超過了一年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 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 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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