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婚後買房只寫人的名字,還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2-01-23 13:28:41 字數 5529 閱讀 1455

1樓:敬訪

1、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2、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後財產:

一、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二、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的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 工資、獎金;② 生產、經營的收益;③ 智財權的收益;④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樓:

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歸誰所有屬於共同財產,明確約定了則不屬於共同財產。

依據《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智財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沒有相反的書面約定,婚後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姻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二,司法解釋的規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望採納

4樓:劉彤律師說法

結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只登記乙個人的名字,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5樓:

要看資金**,如果是你們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買的,只寫乙個人的名字,標明單獨所有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的。

如果是一方父母出全款且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那麼房產就屬於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6樓:

您好,關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還需要結合您買房具體情況,包括資金的**、支付方式等問題。一般來講,如果是您婚後出資購買的,即使產權證上只有您乙個人的名字,一般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只寫夫妻一人名字,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只寫夫妻一人名字,是否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看夫妻倆有無事先特殊書面約定,

如果沒有任何約定,婚後買房不管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名字,都是婚後共有財產,

如夫妻倆有事先書面約定了住房產權歸屬,就按照約定判定產權。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8樓:劉彤律師說法

結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只登記乙個人的名字,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9樓:邵邵有話說

購房款資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一方的父母,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資金**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屬於他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0樓:小島知道

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只寫老公的名字,房子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後買房房本只寫乙個人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1樓:小島知道

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只寫老公的名字,房子屬於共同財產嗎?

12樓:

婚後買房只寫乙個人的名是共同財產?

13樓:劉彤律師說法

結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只登記乙個人的名字,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14樓:大白說房

在婚前還是婚後買房,房產分配都是不同的!

15樓:張晨律師

回答婚後購買,登記乙個人的名字也屬於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屬於乙個人需要簽訂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並在公證處公證財產分割協議即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更多6條

婚後買的房子只寫乙個人的名字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後買房子,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買房的注意事項:

1、簽約雙方親自到場

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另外,辦理過戶手續時,原則上要求同時到場,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託手續,並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2、證件準備是關鍵

在夫妻共同申請房貸時,需要提供夫妻兩人的收入證明,如果兩人為非本地居民,還需提供雙方提供當地連續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具體年限以當地政策為準),否則按照非本地居民貸款政策對待。

3、主貸、次貸有講究

夫妻共同還款時,在確定主貸款人、次貸款人時,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一般情況下,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為「貸款人」(常說的主貸款人)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了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為「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當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較穩定者,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期限。

4、所佔份額提前定

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購房過程中,即使房產證上沒有出現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響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17樓:

婚後買房只寫一方名字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是婚後雙方購買,只寫一方名字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2、婚後父母給買房不見得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屬於個人財產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對於婚後父母給子女購買不動產即使主觀願望就是給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明確說明給自己子女,如果發生離婚糾紛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是否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界定不明,在實際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證據說明是只贈與給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次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解釋對父母贈與子女房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認為是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就按照出資比例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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