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相應都有那些補償

2022-01-14 09:27:43 字數 1331 閱讀 6421

1樓:韓飛律師

1、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a. 單方面解除

單位有證據能夠證明勞動者具有嚴重過錯,比如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兼職影響正常工作的,但上述規章制度應當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且勞動者知曉規章制度的內容。

b. 提前書面通知解除

勞動者雖無嚴重過錯,但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關於經濟補償

a. 不需要支付的情形

a.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過錯而解除合同的;

b. 勞動者非因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如拖欠工資、不繳保險)而以提前30天通知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的;

c. 勞動者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後解除的;

d. 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維持原待遇但勞動者拒絕續簽的。

b. 經濟補償以上一年度全部收入/12為月標準,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我們應該明確的是,單位與您協商一致後,是可以與您解除勞動關係的(您上文說到你同意離職),但是應當支付您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月數可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同時,您剛才提到您的單位未按規定為您交納城鎮養老保險費,這首先要看您是本市人員還是外省市人員,如果是外省市人員的,還要看您是否為城鎮戶籍人員。但是不管你是什麼人員,都是應該參保的(城鎮養老保險,小城鎮養老保險,綜合保險),只不過是所應當參加的保險不同而已。如果單位真的未為您交納相應的保險,您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推薦)或者勞動監察的方式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46,47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根據您的情況,公司應支付你2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另外,由於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82條之規定,主張未簽到動合同雙倍工資,您可以主張11個月工資金額。

關於保險,您正式入職後公司就應該為您繳納社會保險。

4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諮詢一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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