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如何提取,如何證明事實勞動關係

2022-01-10 17:59:27 字數 4181 閱讀 1475

1樓:凡人乙個金牛

我不像老專業那樣給你上課,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一是三人以上工友同事的人證或言證,二是勞動場所工作崗位及環境的**資料,和工衣工具等物證,三是老闆資訊資料報括**等,四是個人真實呈述材料。以上這些都是你可辦到的,也是實際有效的。

2樓:幾度花開花又落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乙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證人證言可以!

如何證明事實勞動關係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事實勞動關係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

2、以口頭協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

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係。

二、如何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樓:甜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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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事實勞動關係 需要什麼證明材料

5樓:尊而光律師

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辦理即可。

6樓:靜靜回憶史事

勞動仲裁需要什麼證據

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有哪些,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7樓:智者總要千慮

正常情況下,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處理,即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應由勞動者提供證據證明。但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往往有些證據材料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勞動者很難舉證。所以,法院也規定了相應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或者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認為應由用人單位舉證的情形。

比如原勞動部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就規定,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等由用人單位舉證。

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有事實勞動關係,無書面證明材料證明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應該如何維權?

8樓:蠶她爸

一、什麼叫事實勞動關係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係,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四)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五)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二、如何判斷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9樓:血刺含軒丶輁穌

你好,對於你所說的錄音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是可以作為證據的。另外,對於用人單位的行為,舉證有一定困難。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在一方主張另一方持有對其自身不利的證據而拒絕提供的情況下,那麼是可以要求持有該證據方出具的。現在建議你及時找到當地法律工作者,由他們幫助你及時調查取證。以免耽誤訴訟時間,以致一些重要證據的滅失。

如疑問可繼續與我聯絡。 追問: 我和總經理的談話說明了進公司的日期。

要求公司簽定書面勞動合同。辦理工牌。副總打四次員工的相關情況和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應負的法律責任。

總經理對以上事項沒作反駁。我們的談話約四十分鐘,說明了公司所有的違規行為。

到街道勞動辦投訴需要提供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嗎? 追問: 我和總經理的談話說明了進公司的日期。

要求公司簽定書面勞動合同。辦理工牌。副總打四次員工的相關情況和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應負的法律責任。

總經理對以上事項沒作反駁。我們的談話約四十分鐘,說明了公司所有的違規行為。

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和單位的事實勞動關係

可以作為證據,錄音和證人都可以作為證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 工作證 服務證 等能夠證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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