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扣款是按基本工資扣還是應發工資

2022-01-07 19:42:41 字數 5632 閱讀 7159

1樓:羅爺法律

1、這個沒有乙個具體,要根據所在單位的實際情況而定。

2、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對事假具體扣款金額有明確規定,只是規定對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違紀行為企業有權做出相應的處理,單位的規章制度要經過民主程式進行公示,而且必須是合法有效並且已經送達給員工的,這樣才有效。

3、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須經公示後生效。經公示後的規章制度具有效力,員工應當遵照執行。有的單位事假按30天來計算扣款額,有的按照21.

75天來計算扣款金額,有的根據22天來計算扣款金額,而且扣款的標準是基本工資還是全額工資都是根據企業自身情況而定的,各個單位對於考勤都有自己的實施辦法,每個單位不一樣,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4、建議詳詢單位人力資源部。

2樓:黃思君律師

回答提問

您好請事假扣工資是按照基本工資扣還是工資全額扣

回答對於員工請事假怎麼扣減工資,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約定,但它有個前提條件:不能逾越法律的強制性和原則性規定。

我國《勞動法》及法規對事假工資無具體規定,對病假工資在勞動部《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因此扣除事假工資的最高限,是勞動者的月工資÷21.75×事假天數。

建議可與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溝通,若還是得不到解決,可訴諸法律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建議可與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溝通,若還是得不到解決,可訴諸法律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更多5條

員工請事假是怎樣扣工資的?是按基本工資扣還是總工資扣呢?

3樓:橘落淮南常成枳

根據勞動部《關於試行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幾項規定的通知》第二條第1款規定:

1、員工事假期間,一律不發給工資。實行月薪制的,應當按月薪÷月計薪天數21.75扣除工資。月薪1600元,請事假一天扣除73.56元。

2、員工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病假工資,具體標準由用人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自主確定。

擴充套件資料: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4樓:韓飛律師

法律沒有規定這麼細,但從公平角度講,你加班怎麼算,請事假就該怎麼扣,如果你加班時,是以工資總額為基數,則請事假也應該按工資總額計算,如果加班只算基本工資,則請假也只算基本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事假當天不發工資。

根據勞動部《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 》([59]中勞薪字第67號 )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事假期間,一律不發工資。

6樓:歐畢律師網

事假單位可以不發工資。如果扣從你的總工資中扣除,如果有用,記的採納

7樓:寶瓶哦

這個沒有乙個具體,要根據所在單位的實際情況而定。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對事假具體扣款金額有明確規定,只是規定對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違紀行為企業有權做出相應的處理,單位的規章制度要經過民主程式進行公示,而且必須是合法有效並且已經送達給員工的,這樣才有效。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須經公示後生效。經公示後的規章制度具有效力,員工應當遵照執行。有的單位事假按30天來計算扣款額,有的按照21.

75天來計算扣款金額,有的根據22天來計算扣款金額,而且扣款的標準是基本工資還是全額工資都是根據企業自身情況而定的,各個單位對於考勤都有自己的實施辦法,每個單位不一樣,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建議詳詢單位人力資源部。

8樓:郟材

員工進店是就應該給員工說清楚地,至於扣多少由你們決定。

9樓:青島專業律師王

你好:請事假扣款應該是從總工資裡扣的,比如含有各種補貼、獎金等。

10樓:匿名使用者

全額扣,比如休一天,就扣去一天全額的工資

事假怎樣扣工資?

11樓:哀紹輝

事假一般是不帶薪的,按照當月出勤比例扣除。比如應出勤23天,但是實際出勤20天,實際應付工資為=工資總額*20/23,這個工資總額不含獎勵和補助的。

根據勞動部《關於試行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幾項規定的通知》(59中勞薪字67號)第二條第1款規定,員工事假期間,一律不發給工資。實行月薪制的,應當按月薪÷月計薪天數21.75扣除工資。

計算方法供參考:

1、日工資數:日工資計算方式為:基本工資/21.

75,可以算你每天的實際工資數。基本工資是你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是當月拿到的實際工資。月計薪天數為21.

75,而不是21.16.。

2、應得工資數:基本工資減加上你的加班費、津貼、補助就是你的實際應得工資數。

事假和病假:

1、事假一般指因私事或者個人原因請假,而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

2、按現行規定,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的,而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病假工資的。法律依據是《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3、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勞動法》及法規對事假工資無具體規定,對病假工資在勞動部《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據以上相關規定,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數扣除相應的日工資,即:月工資÷21.75×事假天數=應扣除的事假工資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13樓:匿名使用者

事假工資應按你平時的應得工資/21.75,得出日工資,然後根據事假天數以及日工資計算扣除工資額。

14樓:雀舉連元綠

每個單位的規定不同,有的是所有工資組成按比例扣,有的單位是只扣崗位工資,這要看該單位的具體規定

15樓:edison大哥

一年算365天,扣除雙休104天

還剩261天。一般每個月就算

261/12= 21.75天。周一到周五

上班和春節等法定假期的日工

資應該按月工資/21.75來計算。

周一到周五加班算1.5倍工資。

週六週日加班算2倍的工資了。

曠工按正常月工資/21.75來算。

16樓:郭怡和拜豔

請一星期,比方其中有5天工作日,那麼扣除的部分應該是850*5/21=202.38元

我倒是覺得樓上有人更加奇怪呢!乙個月比方30天,,怎麼能夠把30天全部算作工作日,休息日哪去了?國家規定的目前平均月工作日是20.83天,去補補課吧!

17樓:匿名使用者

別搞那麼多大道理,實際就是拿你的工資除以30天,得出你的日工資是多少,你請一天就扣你一天的日工資,按天數來,一般都是這樣的!~

18樓:達州律師劉江

這個完全取決於您們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而定。

員工在請事假後,扣工資是以其基本工資還是以工資總額來算?

19樓:匿名使用者

事假當天是不用支付工資的。病假、喪假等應以基本工資的80%發放。

20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公司規定了

一般是請了事假當天的補貼都會沒有。但是是長期駐外的話公司會適當的補貼請事假是在基本工資衝扣除,不應該以工資總額來扣除。如果這樣的話,那些拿提成的業務員不都瘋掉了呀?

呵呵,希望對你有幫助

21樓:匿名使用者

按企業內部制度規定。相關法規無直接規定。

國家勞動法關於請假扣工資是如何規定的??

22樓:楚卓清

請假是否扣工資及扣多少工資由請假事由決定:

事假。按規定636f7079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5656639,事假一天扣工資數額=月薪÷21.75。

21.75為勞動法規定的月計薪天數。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病假。按規定,病假一天扣工資數額=月薪÷21.75x40%,其中40%為最大扣款比例,一般公司扣款比例低於40%,且部分公司設有一定天數的帶薪病假。

且勞動法規定,扣款後當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年假及其他。

國家規定的帶薪休假,婚假,喪假及其他合法假期公司不可扣職工工資。

對於公司不按照勞動法規定,胡亂扣取員工工資的,員工可向當地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

拓展資料:

《勞動法》關於員工休假的條款: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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