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離職證明上寫的是自動離職,怎麼辦

2022-01-07 12:01:30 字數 2949 閱讀 7213

1樓:委婉的魚

樓主,我分析了一下,關於你的兩個不同的「離職」。

一,你上面有「其實我是按照正規流程辭職的」,這說明樓主你是主動辭職的吧?也就是說,你的辭職是主動的,不是公司辭退或開除你的吧?所以「因個人原因而自動離職」沒有說錯吧?

二,你不應該在那裡咬文嚼字「自動離職」還是「辭職」,這個概念在這裡沒有意義的。

你應該知道被辭退和自動離職的區別

簽合同了沒有?如果你是被公司辭退了,那麼按照新的勞動法規定,公司應該追加你乙個月的工資。如果你被公司無條件辭職,還有精神損失費拿。

可是事實是,你是「因個人原因而自動離職」的。這跟辭退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離職證明上只需要能區別:「主動辭職」和「被動辭退」就夠了,你說的那個根本不是重點所在。

回答完畢。別想了,多看看勞動法吧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費用300多點。關鍵是你要有證據,你在離職前的那段時間誰可以為你證明。誰願意為你做證明。

也許和總經理在與否無關,也許就是他的授意,有的單位就是這樣的,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

自動離職能開離職證明嗎?萬一公司不給開怎麼辦?

3樓:華律網

單位不開離職證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樓:紫彤星穎

如果是正規公司的話,應該是會按流程給你開離職證明的,不可能不開的。

5樓:龐方方律師

回答提問

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想盡快解決,有什麼好的途徑嗎?

單位是私立學校教師考入公辦學校,但是私立學校教師要求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公辦教師那邊就來不及了。

回答不提前乙個月離職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提前乙個月離職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提問回答

學校開除的話 是適用《勞動法》的規定的

但是違紀處罰是參照《公務員法》處理的

如果您提前30天跟私立學校提出的話

提問現在單位目的很明確支付違約金他也不收。就想讓我去不了新單位新單位回答學校在這乙個月內不處理 您可以直接走人的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那您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的

提問如果等乙個月的話,我的新單位可能會不接受我,因為新單位有很多手續要辦這就要盡快地和原單位解除合同,哪怕是支付違約金呢?而且申請勞動仲裁的話,我的新單位肯定是來不及了。

回答所以跟您說了

只要您提前按照法定流程提出了辭職

用人單位不處理的話 您不需要承擔責任 可以直接走人提問回答

可以的 不收是對方的原因

您只要保證傳達到辭職申請即可

更多18條

6樓:職場達人水木子

回答開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可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您這個有法律依據,可以舉報他的

更多1條

7樓:黎友源

那就只有好好的跟別人說了啊,要求別人那只有低姿態了

8樓:kookv溫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開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可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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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你是老

(律師呼叫中心邀請杭州律師為您解答本問題) 劉律師:要求單位開具退工證明。協商不成可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

於律師:要補辦離職手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 相關知識——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要承擔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應該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資訊的證明書。

《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因此,勞動者在離開原單位時,應當要求單位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證明,而用人單位有為依法離職的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法定理由或者約定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索賠的途徑有三個:

一為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二是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三是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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