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分割年金保險

2022-01-07 08:51:38 字數 2722 閱讀 2927

1樓:華律網

商業性質的保險利益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作為一方個人財產認定涉及到個案時,應當根據保險的種類及保險的具體條款來進行確定。離婚後不需要分割保險的幾種情況:結婚前,自己幫自己買的保險,屬於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要求這份保險退保,也分不到這份保單的任何收益。

結婚後,用個人財產給自己買的保險,需證明保費**是個人財產,對方也不能退保、分不到任何收益。父母幫子女買的保險,不管子女是否結婚,都屬於父母的個人財產,子女離婚時不能退保也不能分割。如果本人獲得了一筆賠償金,無論是身故、重疾、意外還是住院賠償,都屬於個人專有財產,即使是這份保單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買的對方也不能分割。

離婚後需要分割保險的情況:財產險持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可分割已繳納保費或退保後的費用;返還型財產險可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法。

2樓:對對保險網

。一挑年金險就頭大,產品不同收益率就天差地別。有的產品,買了30w的年金最後只領回33w,年化收益率1%;而有的產品交夠一定年份後甚至能達到8%的年化收益。

作為寵粉博主,我致力於幫粉絲化簡為繁,於是我整理了乙份:《排名前十的年金險哪個值得買?》給大家參考。

1.收益高最重要。

先不論我們買年金險的目的是什麼,年金險既然是管理財的,就得先說收益。年金賬戶和萬能賬戶是年金險的增值途徑。整個收益增長的過程比較複雜,不過最後都是計算irr來體現收益率。

經過10年左右的增值,irr能達到4%的年金險,在市面上算優秀水平了。

2.產品的現金流要匹配自己使用資金的時間。

我們的現金流會因為購買年金險而被改變,因此下面這個4個問題要綜合考慮:

·小孩讀書能返多少教育金?

·退休後能返多少養老金?

·急需用錢要退保時,能退多少的現金價值?

·百年歸老後能給家人留多少錢?

工薪家庭預算有限,建議集中解決一兩個問題,例如養老,就主要關注年金險60歲之後能領多少錢。

企業主預算充裕,但需要較高靈活性的資金,則還要考慮年金的現金價值和百年之後能給家人返多少錢。

雖然年金險的形態不難理解,但產品裡的坑非常多。為了方便大家挑選好產品,我整理了一篇年金險防坑指南:《3分鐘看完今年十大高收益年金保險**點!

。希望對你有幫助。

以上就是我對"離婚時如何分割年金保險"的全部回答,望採納!

3樓:愛喝粥

夫妻一方為投保人,另一方為被保險人的保單

(一)退保。雙方辦理退保手續,退還的保險價值雙方平方即可。但退保的缺點是保險公司會扣除一部分費用,特別是對於投保時間比較短的保險,退保得到的現金未必有繳納的保費多,一般夫妻不會選擇此種分割方式。

(二)變更投保人,轉讓保單給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必須和被保險人之間有保險利益,由於夫妻離婚後身份關係消失,保險利益不存在,不能再為對方投保,因此雙方可通過保險合同的轉讓來實現對保險合同利益的分割,實際也就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對於通過轉讓取得保險合同的一方,理應按照雙方均認可的**,支付相應的折價給對方。

此種保單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是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險人要求續保的情況下,保險合同效力如何? 筆者認為在解決此爭議時應體現出意思自治原則及被保險人中心主義的理念。在人壽保險領域,有許多特殊型別的保險,比如生死兩全保險、年金保險、分紅保險等。

這些型別的保險,如果離婚時進行分割處理,依據保險合同現金價值得到的折價款與保險合同應有的價值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為了盡可能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法官應秉持能動司法理念,告知當事人可在取得年金、分紅之後或者發生保險事故並取得保險金之後,再行分割,具體分割比例應當按照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交納的保險費和離婚後交納的保險費的比例來確定。

4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2023年小麗與小王登記結婚。雙方結婚後因為性格不合經常吵架,雙方的感情日益淡薄,2023年雙方均同意離婚,兩人就雙方婚後的財產問題及子女問題進行了協商,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就養老保險問題產生爭議。小麗主張養老保險是個人的,小王則主張婚後取得的就是共同的,小麗與小王的主張誰的能夠成立呢?

律師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小麗與王某屬於尚未退休的情形,如果雙方就具體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而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但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養老保險賬戶中的個人實際繳付部分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條鏈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法理薈萃

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繳納的養老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分割,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能否得到支援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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