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不通知公司的情況下多久不上班算自動離職

2022-01-05 21:21:20 字數 5862 閱讀 6025

1樓:紫雲曉

這個需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是怎麼定義的,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一般來說,員工無故曠工三天以上,沒有任何**等請假行為,公司就可以對員工進行辭退。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公司規定,三天內不來上班按曠工處理,三天後按自動離職予以除名。

3樓:小娟娟

每個公司的規定是不一樣的,勞動範疇裡面沒有自動離職這乙個說法。一般單位是超過三天不來上班就算曠工,超過三天以上,那就需要開除處理的。

4樓:

我覺得每個公司的規定是不一樣的。一般單位是超過三天不耒上班就算曠工,超過三天那就需要開除處理的。

5樓:朱桖羽

每乙個公司有每乙個公司管理員工的規章和制度 如果說員工隨意曠工在曠工對情況下不通知公司,那麼公司就可以有權按照公司的規定 採取開除公職的處理 沒練

6樓:正能量國哥

員工在不通知公司的情況下,最多三天,公司會開除員工。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單位都是規定: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7天,解除勞動合同或視同自動離職處理

8樓:阿雅呀哇喔

這個主要是看公司規定的,做好是雙方協商好。

9樓:老吾之所依

1、在關於離職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2、一般來說要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來執行。或者按照勞動合同來執行。

3、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在勞動仲裁和訴訟實務中,收集員工曠工證據,只要達到乙個星期以上,可以嚴重違紀為由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

一般公司的規章制度,曠工三天以上,公司作辭退處理

11樓:匿名使用者

書面提出自動離職比較準,沒必要

12樓:

不建議這樣做,有很大的風險發生勞動糾紛。因為涉及到工作交接問題,和費用清算,如果對公司造成影響,公司會追責。建議按照正常辭職手續辦理。

13樓:書生之見是我

不告知單位不上班或者告知而沒有得到單位同意不上班,單位作為曠工處理,一般連續三天以上,單位作為開除處理,扣除全部或者部分工資,這是勞動法給與單位的權力

員工請假長期不來,通知後多久不來上班算自離

14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員工連續請假超過15天後,如果公司希望員工到崗,公司通知員工後三天,就可以算自動離職。

1、在關於離職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2、一般來說要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來執行。或者按照勞動合同來執行。

3、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在勞動仲裁和訴訟實務中,收集員工曠工證據,只要達到乙個星期以上,可以嚴重違紀為由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一、對員工曠工的處分

1.《勞動法》的規定是: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2.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是: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二、對辭退員工(即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除名)的賠償(即經濟補償)《勞動法》的規定是: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對員工曠工的處分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而第二十五條不屬於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經濟補償的範圍。

所以,員工因曠工而被辭退的,沒有經濟補償(賠償)。

員工在不通知公司的情況下多久不上班算自動離職

15樓:丁志忠律師

問題解答

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曠工多久算自動離職以及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單位如果有規章制度,其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6樓:智者總要千慮

1、在關於離職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2、一般來說要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來執行。或者按照勞動合同來執行。

3、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在勞動仲裁和訴訟實務中,收集員工曠工證據,只要達到乙個星期以上,可以嚴重違紀為由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7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根據公司合法有效的章程或者勞動合同中的規定。

所謂合法有效即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最新勞動法不上班多少天算自動離職?

18樓:螞蟻掌上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沒有自動離職的相關規定,但是,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民主程式,依法制定規章制度,規定曠工3天,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催告不復工,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9樓:劉繼印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百平台度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沒有自動離職的相關規定,但是,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民主程式,依法制定規章制度,規定曠工3天,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催告不復工,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曠工三天

一般單位員工手冊上就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這個約定是法律上是可以得到承認的。但是也有很多企業將曠工自動除名縮短到5天或者10天的。

也正常的。

無論什麼原因,在離職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都應對公司進行結算,應得工資和按照規定扣除的公司需要逐項計算清楚。自動離職有工資的,否則就是單位違法。自動離職,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去勞動局投訴。

更多4條

20樓:丁志忠律師

問題解答

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曠工多久算自動離職;

其次,單位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1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勞動法沒這種規定,以單位規定為準

15天,我估計領導都忘記你這個人了,大多數單位中,假如沒有通知領導請假的話一般5天就除名了。

2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做出具體規定。但這要根據你們公司的規定來定性的。我看一般無故礦工三天就可以認定自動離職。

23樓:匿名使用者

每個企業應該都是自己來規定的吧

而且在你們入職的時候公司的人事部門應該都會和你們說的啊

員工不上班多長時間算自動離職

24樓:楊子電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一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稅勞務的年銷售額佔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經營,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勞務的年銷售額佔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

25樓:

您好!***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但是,2023年1月15日,***發布《***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明確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自2023年1月15日廢止。理由是被《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取代。

所以現在已經不能以***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作為依據了,只能看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員工手冊是否有相關規定,一般單位員工手冊上就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這個約定是法律上是可以得到承認的。但是也有很多企業將曠工自動除名期限縮短到5天或者10天的,也是正常的。

謝謝閱讀!

26樓:丁小儒

問題解答

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曠工多久算自動離職以及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單位如果有規章制度,其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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