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該是在試用期(1至月)前簽定還是試用期過後簽定呢

2022-01-02 19:25:46 字數 5034 閱讀 3376

1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樓:找法網律師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聘用勞動者時,即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在勞動合同中註明試用期限。用人單位如果在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從建立勞動關係滿乙個月之後主張雙倍工資的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用最簡潔的語言來理解。1、自用工之日起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2、不管用人單位在什麼時間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用工起始日一定是你工作的第一天。

3、不管用人單位錄用是否,試用期也要繳納社會保險。4、如單位有侵害勞動者權益,堅決與他進行勞動監察——勞動仲裁——起訴至法院。5、勞動者一定會贏。

4樓:

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入職乙個月內簽訂,與是否試用期沒有任何關係。

勞動合同由雙方協商簽訂,但是由於現實生活中勞動者處於弱勢,對於合同的某些條款雖然不情願但是還是不得不簽訂。如果合同條款違反法律規定,那麼該條款就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該在試用期前還是試用期過後簽定呢?

5樓:

勞動合同最遲在用工後乙個月內簽訂。

如果培訓要算違約金,請一定慎重。

《勞動合同法》以下條款與你說的事有關。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在試用期前簽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之中

7樓:壬幼安

一般是在從正式開工報道那天起至1個月內簽訂!試用期限都寫在勞動合同裡!

8樓:匿名使用者

在進公司就要籤勞動 合同,試用期在合同中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9樓:甜丁的一片海

應該是試用期後籤勞動合同,培訓不能另外收費。

10樓:手機使用者

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前簽訂,並且試用期計算在合同約定的工作期限以內

勞動合同的簽訂應在試用期前,還是試用期後?

11樓:養夜卉戎濡

先向你詳細介紹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式的勞動合同的要點,然後再談談試用期的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是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

按照勞動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於勞動者在該單位第乙個工作日之前簽訂。

簽訂勞動合同應當使用勞動和社會保障機關統一印製的勞動合同範本。

勞動合同範本完全遵守《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注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包括對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合同期限和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項內容都有嚴格的約定。

勞動合同範本的部分條款留有填空之處,需要當事人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勞動合同範本沒有涵蓋的特定條款,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予以補充。

勞動合同經雙方同意簽字後,用人單位應在30日之內將其送到勞動和社會保障機關進行鑑證。經勞動和社會保障機關審核,如果所有條款(包括雙方約定填寫和補充的條款)符合法律規定,即在勞動合同上加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合同鑑證專用章」。至此,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式的勞動合同才算完成。

用人單位自行印製的勞動合同,往往會忽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甚至為了規避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對有關勞動者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安全保護,參加社會保險等合法權益,要麼不予約定,要麼模稜兩可,解釋權歸單位所有,對單位如何有利就如何解釋。

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時,需要向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勞動合同。社會保障部門對單位自行印製的勞動合同,或者雖然是範本的勞動合同但未經勞動和社會保障機關鑑證蓋章的不予認可,這些勞動合同不能作為參加社會保險的依據。

現在談談試用期問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了相互了解,決定去留,而約定的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法規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的,應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及其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益處在於: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違約,也就不存在違約責任和支付違約金。

鑑於以上勞動法規的規定,試用期也要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滿6個月的)。

要是不簽該咋辦?先與單位溝通,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單位實在不把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裡,也就是要在試用期滿3個月之後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問題也不大,因為你有足夠的時間權衡利弊並作出決定(利:公司較為正規,工作還算對口。

弊:有無支付違約金之類對你不利的)。

簽了勞動合同,但是前3個月在試用期,試用期怎麼離職?

12樓:使何吵覆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聘用勞動者時,即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在勞動合同中註明試用期限。用人單位如果在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從建立勞動關係滿乙個月之後主張雙倍工資的賠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天就可以離職的,寫份離職報告,寫一下離職原因,還有最後工作日就可以了

簽了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到想走人,簽了勞動合同還在試用期可以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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