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嫌疑人取保候審後,又有人告他其他的詐騙罪,他會怎麼樣,會馬上拘留嗎

2022-01-02 17:04:36 字數 3768 閱讀 7418

1樓:撒尿和泥巴

感覺樓主問的不是這個意思吧!?

取保候審是指當事人犯罪嫌疑,但放在社會上不致有社會危害性的一種強制措施,因此,雖然有新的犯罪指控,但只要不是在取保候審期間發生的新的犯罪行為,且,本人仍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一般不會變更強制措施,即樓主說的拘留他。

望採納,並好評

2樓:戚廣利

1、舉報詐騙罪,主要看其犯罪的數額。如果數額特別巨大,可能拘留並且逮捕。根據《刑法》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2、犯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根據報案的基本情況,確認是否情節嚴重到可能判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達到的話,一般會被批准逮捕

犯了詐騙罪,現在取保候審了,到時候**以後宣判完,還會去坐牢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法院**宣判詐騙罪成立依然要去坐牢。

量刑標準:

1、犯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傳送簡訊、撥打**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傳送簡訊、撥打**、網際網路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傳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路技術支援、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佔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十條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取得詐騙財物的;

(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詐騙罪認定:罪與非罪的界限

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與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與招搖撞騙罪界限:

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為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 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後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併罰原則處理。

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餘各章節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本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物件上均有差別,較易區分。本條因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5樓:願得一心人

緩刑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取保候審的目的只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和宣判沒直接關係。緩刑的話要看你符不符合上述規定了

6樓:街遊視覺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 這樣取保候審後就無需再去坐牢了 祝你好運

7樓:

取保候審是暫時的,緩刑要看你的表現了,如果你的犯罪情節不嚴重,或者積極認錯,積極配合調查,有可能判緩刑

8樓:上海律師

爭取緩刑辯護,如果不是緩刑還要收監執行

9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了 取保候審只是暫時的

電信詐騙,單憑嫌疑人口供指證另人是同案犯,能成立嗎?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另一人參與

肯定能抄夠定罪的。為什麼不能?樓主已襲經說了,同案犯都bai作了證明,且du供述一致。這就是說幾zhi個證言之dao間,已經互為印證。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所說的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這裡的被告人供述指的是他本人的供述。其他被告人對他而言,起到的是證人證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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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詐騙罪立案之後,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但是單獨和解是不行的。根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 數額較大 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 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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