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前公務員超生如何處理,2023年前公務員超生如何處理

2022-01-02 06:18:20 字數 3172 閱讀 8778

1樓:筆下無名

如果該公務員是在兩孩生育新政策實施前違法生育子女的,那還得接受當地計生部門的處理,同時還得接受黨紀和政紀的處理。

公務員違法生育子女,處理將會加重。而且直到現在才被 發現,只能說明該公務員隱瞞了違法生育的事實。

請參見以下處罰規定

2023年國家實現全面兩孩政策前公務員生二胎新政策,公務員生二胎的處罰

公務員超生第二胎罰款規定

因計畫生育政策各省略有不同,因此,各省公務員超生罰款標準也有所不同,具體超生罰款標準由各省根據當地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一定的比例和倍數來確定。具體看你所在省的規定。

一、重慶公務員超生罰款標準:

《公務員超生處分規定》

公務員違法超生乙個子女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違法超生兩個或者多個子女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務員違法未婚生育乙個子女的,給予警告處分;未婚生育兩個或多個子女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河南公務員超生罰款標準:

2023年6月15日以後,違反政策法規規定生育或收養第二個及以上子女,隱瞞至今尚未處理的,不得擔任領導職務,不得作為後備幹部,不得推薦為有關人選。

對違反規定政策超生的黨員,嚴格依照黨紀和有關法規處理。

對違反規定政策超生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處分。

對社會公眾人物違法超生、情節嚴重的,要公開**,嚴格依法處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乙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畫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2樓:衛瓊英

依照法律適用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和「有利於當事人原則」,以及行政行為應該遵守的謙抑性原則,不應再認定以前超生二孩違法!這樣有利於體現法治精神,也符合國家鼓勵生育的歷史潮流!

計畫生育新政策2016以前超生黨員怎麼處理

3樓:布冬舊聞

計畫生育政策的執行部門是**機關,也就是**工作行為,因此,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對超生黨員作何黨紀處分。但黨章卻規定了對違反法律法規的黨員的處理規定,各省、市黨委和**聯合出台的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也會明確規定對黨員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處理規定。

比如浙江省,省委省**就明確規定了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超生子女的黨員幹部,一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2o16年新計生政策i節市解讀公務員十年前超生至今未被發現處理的現在還會被開除嗎

4樓:薇薇采兒

肯定會被處理。2023年的計生新政策是針對2023年(含)新計生政策頒布後所發生的計生行為的規範,並不會因為2023年國家計生政策的改變而對原來違反政策的行為就不處理了。正所謂新行為執行新辦法,舊行為執行舊辦法。

繳納罰款肯定是要執行的,是否開除公職可能要看單位的執行力度。

十年前的計生政策一直執行的是一胎政策,作為公務員、公職人員,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應該是有嚴格要求的,凡是違反計生政策的都是開除公職。

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出台,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計畫生育基本國策的法律地位,其中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全國各地均對黨員幹部計畫生育方面有嚴格要求。例如,2023年至2023年,江西省查處黨員幹部超生4177人,給予黨紀處分2320人,開除公職1133人,對計畫生育工作排位靠後的縣(市、區)提出「警示」或者給予「一票否決」; 貴州自2023年開始,對違法生育的人員,特別是黨員、幹部,除重申徵收社會撫養費等經濟處罰措施和「雙開」(開除公職、開除黨籍)等黨紀政紀處罰措施外,還明確規定「不得作為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不得報考國家公務員、不得競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人,已經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終止其資格。」落馬**中也有不少涉及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案例。

如2023年初,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被中紀委通報「雙開」,原因之一就是「嚴重違反計畫生育政策」;山西省大同市原副市長靳瑞林「違反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超計畫生育二胎」;山西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原局長任雲峰「違反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超計畫生育」等也被中紀委通報。

其實,關於計畫生育的國家立法是2023年《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計畫生育,除了要繳納社會撫養費,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也就是說,國家工作人員和普通人的責任是不一樣的,前者責任更重。對於超生產生的行政責任,普通公民支付社會撫養費就可以了,企業作為勞動合同的一方,是沒必要過多動用「紀律處分」,否則就是將行政責任混同於勞動責任了。

不過法理上有「法不溯及既往」與「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選擇。即「法不溯及既往」作為適用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其立法本意是為了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更好地保障人權。而作為「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補充,法律規範有條件地適用於既往行為,即所謂的「有利追溯」原則,在我國民法和刑法中都有體現,具體到各單位的行政處理中可能會靈活進行處理。

5樓:布冬舊聞

不管該公務員是哪一年違反計生法律法規的規定超生了子女,即使現在發現了,還得進行處理,且處理期自發現其違法行為之日算起。

因此,對該公務員十年前的超生行為,還得徵收社會撫養費,還得按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

比如,《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再比如,《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對超生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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