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申請執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後,如何執行賠償問題?

2021-12-27 04:09:17 字數 1206 閱讀 7812

1樓:

1.民事賠償自民事部分判決書寫明生效之日起生效,如果沒有寫明就是自上訴期滿生效

2.拿著判決書在被告人居住地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申請執行3.帶上判決書和能證明自己身份的材料,最好找律師諮詢一下4.

去了法院會告訴你的,執行肯定少不了花錢,執行費用最終會讓被執行人出,但是你肯定多少要給法官點好處之類的

5.家屬乙份不賠可以讓法院強制執行,比如房產什麼的就是可執行財產。當然唯一的房產不能執行,因為執行必須留下生活必須的物資。

2樓:小魚

1、在一審判決時就生效了。刑事部分的上訴,不影響民事部分的生效。如果二審發現民事有問題,會依照法律監督程式來重新審理(一般都不會存在這種情況,因為民事賠償是法律明文規定了的);

2、應該在一審判決的法院申請執行,我個人覺得應該在一審法院,而非基層法院

3、4、問題同意大家的觀點。

5、實事求是的說,要有心理準備,現實與理想是有差距的,他沒有錢,誰也沒辦法呀,是不?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後,如何執行賠償問題?

3樓:北京周青生律師

1、在被告人服刑期間,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告人的個人合法財產,但不能要求被告人的妻子來償還.

2、被告人是否與妻子離婚,及何時離婚的,有無存款,一般由執行人來調查或提供線索。

4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根據以上規定,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執行按《民事訴訟法》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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