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中履約保證金的比例一般為多少

2021-12-27 01:37:37 字數 5248 閱讀 6943

1樓:態度要端正

建築工程合同中履約保證金一般不超過合同**的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2樓:匿名使用者

比例一般是5%-25%,我們國內一般是交10%。

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第五十八條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但一般是80萬封頂。履約保證金可以談的,一般是10%,也可以是5%。

3樓:工保網

三種觀點

1. 「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價款的範圍應僅限於工程款中所包含的工作人員報酬。」

2. 「該價款是指發包人依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承包費,包括承包人施工所付出的勞動報酬、所投入的材料和因施工所墊付的其他費用,及依合同發生的損害賠償,亦即:報酬請求權、墊付款項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3.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款應當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支付的勞務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但對於承包人依合同向發包人主張的損害賠償(賠償金、違約金等)則不應包括在內。」

結合《最高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6號,以下簡稱《批覆》)與《合同法》第286條的理解,小編曾系統**過工程價款的範圍問題(專題之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並認為「如為已竣工工程,應指竣工結算價;如為未竣工工程,則應以施工預算價為基礎進行評估確定工程價款」。

其實,對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討論實質就是看該項費用是否屬於工程價款,依據《合同法》第286條的文義內容及立法本意來看,「建設工程價款」是指構成建設工程款的所有費用,另外,在《批覆》中也可看出工程款還包括了工作人員報酬和材料款等之外的費用。那麼,在整個建設工程價款的「所有費用」中,是否也包含了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呢?

一、履約保證金

所謂履約保證金,是指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反合同約定,並彌補發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而要求承包人交納的一定數目的金錢。發包人不得將履約保證金挪作他用,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退還給承包人。目前實踐中的主流觀點都認為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債的擔保方式,不屬於工程款範疇,不應適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優先權。

主流觀點裁判意見:

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顯然本案履約保證金不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故本院對原告合理部分訴訟請求予以支援,對其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援。

」  ——五洋建設集團股份****訴浙江中輕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5)紹柯民初字第1325號】

0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對於建設工程欠款優先受償的債權範圍明確規定為『建設工程的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三條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債權範圍作出了界定,即『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的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本案天巨集建築公司支付的20萬元押金屬於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承包人為擔保合同的履行而向發包人支付的一種保證金,屬於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故該20萬元不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  ——商丘市華商農村商業銀行股份****與商丘市天巨集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3)商民再終字第17號】

筆者也同意主流觀點意見,認為履約保證金不是為了工程實際支出的費用,且根據貨幣占有即所有的原則,發包人接受承包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後就享有該部分貨幣的所有權,即便發包人把這部分貨幣又投入到了工程中,承包人對於履約保證金也只是享有一種返還請求權,不宜將該保證金認定為工程價款。當然,履約保證金不是工程款優先受償的保護範圍,但並不等於就其自身沒有優先的性質。小編以為,按法理,履約保證金本就是一種金錢質押,是質權,原則上應該優先於債權,只不過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是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享有,而履約保證金的優先則是針對發包人抵扣或沒收該款項而言。

二、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者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間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主流觀點裁判意見:

01「現該工程於2023年6月26日經過竣工結算,故5%的質保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到達,其可待到期後另行主張。原告在涉案工程完工後六個月內已經向被告就涉案工程主張過優先受償權,故對原告要求工程款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援。」  ——寧波市超強裝飾****與余姚市龍鼎商業廣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6)浙0281民初591號】

02「本案中的質保金屬於工程價款一部分,故中邦公司享有質保金的優先受償權也應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駛。」  ——深圳市中邦(集團)建設總承包****與東莞晨真光伏優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5)東中法民二終字第183號】

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還是認為質量保證金本質上即工程價款,應當屬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範圍。當然,質保金是否屬於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範圍的問題本來是存在一定爭議的,據筆者檢索,持相反裁判觀點的規定也有,比如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號)第38條就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屬於優先受償範圍,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等不屬於優先受償範圍。

」筆者個人還是傾向於主流觀點,認為從概念上來看,質保金本就是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於工程價款,應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只是被發包人扣留了,目的是用於對承包人履行質量保修義務形成約束,其對應的價值其實就是建設工程的一部分,應該屬於《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工程款和《批覆》中所稱的「實際支出費用」的範疇。

4樓:風風吟

履約保證金一般是合同總價的5%-10%。

5樓:加內特愛打撞球

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

「第五十八條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工程履約保證金比例是多少,哪個檔案有規定

6樓:墨汁諾

比例一般是5%-25%,國內一般是交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履約擔保金:履約保證金(performance bond/ performance security)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擔保。

**市場的交易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為合約總值的5-15%,當然,經紀商或委託經紀商還會自選制定額外保證金,這種額外保證金數額不會低於交易所規定的水平。

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

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

擴充套件資料:

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擔保金(又叫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保證金可用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履約保證金一般不超過合同**的10%。

分類商業合同

1.(商業合同)合同履約金是指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並在雙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時才予以退還。它不是法定的債的擔保方式,其性質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據。

**領域

2.(**領域)為確保履行合約而由**合約買賣雙方或期權賣方存放於交易帳戶內的押金。商品**保證金不是一種**的支付,也不是為交易該商品而預付的定金,而是一種良好信譽押金。

詳解履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擔保。

**市場的交易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為合約總值的5-15%,當然,經紀商或委託經紀商還會自選制定額外保證金,這種額外保證金數額不會低於交易所規定的水平。

另外,保證金水平還受市場交易風險大小所影響,在波動較大的市場中通常要付較多的保證金。同時,對套期保值和投機交易的保證金要也有所不同,一般前者所收保證金相對低些。

保證金又分為初始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初始保證金是交易者按規定在交易前交納的保證金。

因**變化,交易者所受的帳面損失從保證金中扣除,從而引起保證金下降,當降至保證金下限時(交易所一般者規定***金下限),經紀有就要求該交易者再交一部分保證金,以便使帳戶達到初始保證金的水平,這個追加的部分,就叫做追加保證金。

特點第一

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規定出中標單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此項條款方為有效,如果在招標書中沒有明確規定,在中標後不得追加。這就維護了招標中要約的真實性和投標人的權益,工程招標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 選擇對該項工程是否投標。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

第二履約保證金不同於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擔保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承包商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招標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商。

履約保證金的功能,在於承包商違約時,賠償招標人的損失,也即如果承包商違約,將喪失收回履約保證金的權利,且並不以此為限。

如果約定了雙倍返還或具有定金獨特屬性的內容,符合定金法則,則是定金;如果沒有出現「定金」字樣,也沒有明確約定適用定金性質的處罰之類的約定,已經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錢質。

約定了履約保證金卻又沒有交納的,關於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成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質押合同也是實踐性合同,必須以交付為生效條件)。

第三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

為了平衡招標方和中標方的利益,202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四履約保證金的比例是有規定的,其比例為工程造價的5% ~10% ,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第五履約保證金必須游離在工程造價之外,只作為中標方違約時招標方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備招標能力的法人,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不能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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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約保證金在驗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約定時間可以退還。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 performance bond performance security 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擔保。市場的交易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為合約總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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