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該做銷售費用還是主營業務收入

2021-12-24 11:59:03 字數 6680 閱讀 6158

1樓:匿名使用者

1、視同銷售該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2、具體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入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視同銷售行為屬於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業務,從表面上看,大多沒有發生直接的現金流入,但並不等於它們不包含有「經濟利益的流入」的本質。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做法是正確的,視同銷售部確認收入,直接計入費用,但是要按照售價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如果計入收入還要交企業所得稅呢!

這種情況沒問題的,增值稅申報的時候,其實應該是有兩欄的,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這個收入,不一定要跟你的損益表收入完全一致

3樓:匿名使用者

像你在上面那樣做。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無償贈送他人等行為,不會增加企業的銷售收入和現金流量。因此,會計上不作為銷售處理,只按成本予以結轉。

但是,無論會計上是否作為銷售處理,只要稅法規定要繳納增值稅的,均應按照稅法規定的**或者稅務機關按稅法認定的**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額。

4樓:載飛翮羿茜

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乙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上述業務根據主營業務收入的確認原則(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重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不再對該商品實施繼續管理權和實際控制權,相關的收入已經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證據,並且與銷售該商品有關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時)進行判定,全部滿足時方可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

視同銷售分錄怎麼做啊?

5樓:蔗糖澱粉葡萄糖

可以這樣做分錄:

視同銷售是按銷售收入一樣申報銷項稅額,不需要經過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否則帳面銷售收入就與實際銷售不一致。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就是原來的進項稅額,所以也可以用進項稅額轉出來申報和記帳。

借:營業費用

貸: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庫存商品

或者借:營業費用

貸: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貸:庫存商品

6樓:來自烏山心花怒放的彩葉草

做的分錄為:主營(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費-銷項稅。

所以視同銷售分錄為:

借 :主營業務成本,貸 庫存商品;

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範圍是不同的。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並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於非增值稅專案,用於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擴充套件資料:

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範圍是不同的。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並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於非增值稅專案,用於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⑴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

⑵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

⑶組成計稅**:組成計稅**=成本x(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當該貨物不徵收消費稅時,公式最後一項為零。

當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或者提**稅勞務的**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也適用以上確定銷售額的順序。

7樓:匿名使用者

視同銷售的八種情況,分錄如下:

例如庫存商品成本80萬元,售價100萬元,銷項稅17萬元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2、銷售代銷貨物。

(1)視同買斷方式下,假如代銷企業外售**為110萬元: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128.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8.7(2)收取手續費方式下:

借:銀行存款 117

貸:應付賬款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3、非同一縣(市)將貨物移送他機構用於銷售。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乙個機構移送至不在同一縣(市)的其他機構銷售,會計上屬企業內部貨物轉移,不應確認收入。但由於兩個機構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屬兩個納稅主體,因此貨物調出方確認收入並計算銷項稅額。

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借:在建工程 97

貸:庫存商品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個人消費,就是會計上的用於支付非貨幣性職工薪酬。因此,《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確認收入。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1)具有商業實質的。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2)不具有商業實質的。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97

貸:庫存商品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股利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 97

貸:庫存商品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8樓:東奧名師

視同銷售和一般銷售在做賬的時候差別不大,都需要確認稅費和成本,具體做賬方式如下:

借:在建工程/應付職工薪酬/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9樓:

就是貸方做的分錄為:主營(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費-銷項稅例如,甲公司用庫存商品售價100 成本60發放給員工作為職工福利,此項就屬於視同銷售

借 應付職工薪酬 117

貸 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增-銷 17

同時結轉成本

借 主營業務成本 60

貸 庫存商品 60

10樓:nice你死定啦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及稅務處理

11樓:匿名使用者

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對於視同銷售,會計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往往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會計上不按視同銷售處理,將發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關的成本費用。例如企業將外購商品用於市場推廣,直接計入銷售(營業)費用,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

另一種是會計上按視同銷售處理。當業務發生時,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同時商品出庫,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對於第一種賬務處理,會計與稅法上會產生差異。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8〕101號)的規定,在填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要進行應納稅所得額調整。

納稅人對視同銷售如何在報表中填列產生了爭議,有些納稅人認為,企業已經將外購的禮品支出計入了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在稅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時,作視同銷售處理。那麼,所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是否還要填寫?如果填寫視同銷售成本,是否存在重複扣除的情況?

例如,某企業購買了100元禮品,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照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最多允許稅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視同銷售處理,則需要調增100元,再作視同銷售成本處理,調減100元。這樣做,不是相當於100元的視同銷售收入,對應了100元的視同銷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費用,實際扣除了160元嗎?

要解答這個問題,需要先看一下會計處理。

不作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17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國稅函〔2008〕828號檔案規定,企業視同銷售行為中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確定銷售收入,故管理費用按購入價計算。

該企業如果作了以上會計處理,則需要進行如下納稅調整:第一,視同銷售行為中,視同銷售收入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0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第二,比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0,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17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17元。實際納稅調增46.

8元(117×0.4)。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貸:庫存商品  100。

企業不需納稅調整,管理費用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17元,納稅調增46.8元(117×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對比不難看出,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必須填寫扣除,符合稅法配比原則的要求。而管理費用的扣除是企業費用支出,與視同銷售成本扣除是兩種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為存在重複扣除問題。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如果將自製的產品作為禮品贈送,企業視同銷售收入要按公允價值來計算。例如企業贈送的禮品市價是120元,自產產品成本為100元。

不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20.4

貸:庫存商品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120×0.17)。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確定;(三)按組成計稅**確定。組成計稅**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徵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按此規定,增值稅應按市價計算。

按以上賬務處理,第一,企業需要對視同銷售收入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2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第二,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調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內。第三,比較業務招待費支出發生額140.

4元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20元,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20.

4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20.4元。實際納稅調增56.

16元(140.4×0.4)。

如果企業已按視同銷售處理:

借:管理費用  140.4

貸:主營業務收入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貸:庫存商品  100。

企業視同銷售利潤20元,管理費用140.4元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20.4元(140.4-20),納稅調增56.16元(140.4×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業沒有按視同銷售進行賬務處理而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比較麻煩,而且容易出現調整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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