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銷售已使用的固定資產開票問題

2021-12-23 18:02:02 字數 1457 閱讀 3441

1樓:娜娜

**的已使用的固定資產開票人倆種情況:

1、09年之前購買的固定資產,**時給對方開普通發票就可以2、09年以後購買的固定資產,如果對方是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專用增值稅發票

3、雖然你公司是銷售汽車銷售的,但**固定資產時,給對方開俱發票時不能按**商品所開俱的發票。以上所需提供的發票必須要交納一定的稅金,同時要到稅務機關購買相應要開俱的發票。稅率為銷售額*4%/2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檔案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納稅額=銷售額×4%/2,其中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3樓:匿名使用者

一、一般納稅人2023年購入固定資產時,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在銷售:

財稅〔2008〕170號檔案規定,2023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23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9〕90號檔案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170號檔案和財稅〔2009〕9號檔案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稅〔2014〕57號檔案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財稅〔2008〕170號檔案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因此,自2023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一般納稅人2023年購入固定資產時,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在銷售:

財稅〔2008〕170號檔案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因此,購買時已經認證抵扣過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時按17%適用稅率徵收。

三、一般納稅人最近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但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人,因此沒有抵扣過增值稅進項稅額,銷售時: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這種情況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6號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因此,自2023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人,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的,現在銷售應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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