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做假筆錄會有什麼結果,派出所做假筆錄怎樣才能重新立案

2021-12-22 09:53:23 字數 3534 閱讀 5463

1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具體情況,是否涉及到他的利益和案件的正確處理,主觀上有無故意。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九章 瀆職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派出所做假筆錄怎樣才能重新立案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你自己向公安機關作出虛假筆錄,如無正當理由,你重新做的筆錄是不會採信的;如果是其他人作出的虛假筆錄,你又有證據證明,在有新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重新立案。

警察詢問筆錄做假負什麼法律責任

4樓:特特拉姆咯哦

警察詢問筆錄做假,涉嫌徇私枉法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實事、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後,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徇私徇情可以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一)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

所謂無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也包括雖有違法行為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人,還包括雖然構成犯罪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不應追究,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所謂使他受追訴,是指對無罪人員不應該進行偵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活動,但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無罪的人立案偵查、起訴或審判。

(二)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

所謂有罪的人,是指構成犯罪並且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

所謂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含採用強制性措施)、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實和情節。

此外,故意違背事實真相,違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實際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訴的,以及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虛假鑑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等等,都應以該罪論處。

(三)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所謂枉法裁判,則是指有罪判無罪,多罪判少罪,無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與前兩種情況不同是上述兩者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都可以成為行為的主體而構成該罪;

而這種情況則僅發生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只有刑事審判人員才能實施這種行為而構成該罪。

5樓:匿名使用者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一百八十一條 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第一百八十四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給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記錄有差錯或者遺漏,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補充,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

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警察詢問筆錄做假就是徇私枉法 。徇私枉法包括故意把有罪弄成無罪 也包括故意把無罪弄成有罪,所以如果他故意造假導致不該被追究責任的人被追究責任了 ,經辦警察就要追究徇私枉法罪的責任!

6樓:曉秋槓槓

看案情的事件大小,看性質確定。

輕則調離或開除,重則以瀆職罪追究刑責。

7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屬於偽證罪吧。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其中“記錄人”,是指為案件的調查取證,詢問證人、被害人或審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記錄的人。

8樓:揚揚

徇私枉法 徇私枉法包括故意把有罪弄成無罪 也包括故意把無罪弄成有罪,所以如果他故意造假導致不該被追究責任的人被追究責任了 要追究徇私枉法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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