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工人突發心肌梗塞單位要承擔責任嗎

2021-12-20 04:49:47 字數 5013 閱讀 8187

1樓:李鎮男

如果未發生死亡後果,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法定條件,不構成工傷,用人單位無須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付責任;但如果用人單位對該病情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應按照過錯比例與該受害員工分攤侵權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上班期間突發心肌梗死,用人單位需要給予賠償嗎?

2樓:翊薰love詠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所以,如果你說的情況符合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該視同工傷,單位應該賠償工傷待遇;如果不符合的,則不屬於工傷,單位沒有賠償責任。

4樓:平步青雲

請問一下我是在上班期間因抓小偷突發心肌梗塞這算是工傷嗎?

5樓:任聰芬律師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上班時間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可視為工傷。否則屬於非工傷。可享受醫療保險,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合同,依法發放工資。

6樓:上海徐桐律師

你好 是屬於工傷的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在工廠上班突發心肌梗塞,工廠有責任嗎?

7樓:獲真保

有,只是責任大小的問題。這要從疾病的形式來判斷,是自發性的還是外力所致。但無論哪一種,都要付一些責任的,這是相關規定,推脫不掉的。

8樓:小廚子

。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況符合工傷條件;

二、你可以讓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拒絕賠償,個人申請,期限為一年;

三、待傷情穩定後,如留下殘疾,你可以申請傷殘鑑定;

四、如構成傷殘等級,你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五、如單位未給你買保險,可以比照上述條例執行;

六、如單位拒絕賠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9樓:

1、工傷保險條例

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

15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上述規定供參考

10樓:潔白無暇的梅花

有責任,因為發病地點在工廠。

11樓:

首先你說的責任是什麼責任?

其次心肌梗塞應該是你自身的心臟問題,跟工廠關係不大。自己患病除非是職業病,一般公司都沒有責任。

再次,在上班中突發疾病(或者死亡),屬於工傷,住院費用、**費用、**期間的工資由工傷保險部門承擔(如果公司有繳納工傷保險的話),當然如果公司沒繳納,仍然可以要求公司承擔所有費用,協商不成可以起訴。有繳納的話其實公司沒什麼責任也不需要負責什麼費用,當然出於人道主義或者對公司員工關懷,公司、工會會適當發放點慰問金。

望其他網友補充、完善。

員工突發心梗在工作中猝死用人單位有責任嗎?

12樓:不會就學啊

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應該屬於工傷,單位應該負責。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不影響勞動關係的確認,你現在一定要蒐集相關的證據來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因為,工傷賠償的責任人是用人單位,如果不能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就不構成工傷。

最好請律師來幫助你

13樓:09郭

有責任,畢竟是因為工作而突發心肌梗塞的。即使不是主要責任,也應該承擔部分撫卹、賠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you 就是有!!!!!!

職工在單位突發心肌梗塞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15樓:葉悠

如果職工有商業重大疾病保險,可以直接申請賠付。賠付金額還是比較可觀的。

就單位承擔的責任,有社保的,可以理賠工傷,有住院可以理賠住院,在單位發病,單位應有義務送至就醫。

1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一般認定為工傷,走工傷處理吧

工作時間心肌梗塞死亡,單位要給予多少賠償

17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該視同工傷,享受工傷(工亡)待遇。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工亡的主要待遇有: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可根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來確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所以,死者家屬要求賠償是有法律依據的,但具體的賠償金額還需要根據死者家庭的實際情況來綜合計算。

18樓:天津市劉律師

賠償不可能是天文數字,如能認定是工傷,則享受工傷待遇,一般是66個月的工資,不可能是120萬元。另外,如果家屬**,則可能涉嫌犯罪,可報警,可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可要求賠償有關損失。有關文章: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工作期間,如果有證據能證明該疾病與工作本身無關,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2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為該員工感到難過,但是120萬賠償這是沒有根據的,如果在工作過程中是因為工作環境影響,即工傷,工亡的,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賠償額度,心肌梗塞是員工個人沒有注意到的疾病,在工作過程中間病發,並不能全部認定為工亡,但是公司應該給予一定的賠償和補貼,額度按家屬的要求肯定法院也是不予採信的

21樓:黑暗與光明

這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你說的不是特別清楚,不過我可以肯定,那個120萬是絕對沒有道理的. 至於其他的,即使你讓最優秀的律師他也不可能就這樣現場解答你,那樣太有失水準了,他怎麼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在做結論.

22樓:匿名使用者

出於人道主義,公司會給與一定的補償,但是絕對不會有那麼多

2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依據,這不是工傷,單位沒有賠償義務

24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時間內都是工傷

2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依據.這不是敲詐麼?..

上班期間突發心肌梗塞,未死亡,但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用人單位需要負責嗎?

26樓:陝西李桂娟律師

如果確定屬於工亡,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要承擔責任的。

工作時候突發心梗死亡的,工地是否負有賠償責任?

27樓:背後不下手

如果存在實際勞務關係的話,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局申請證明吧

另外,突然心梗死亡的誘因是什麼,年級過大?身體健康狀況有疾病歷史?照理說,這些必須在工人進場前都登記完畢的,若是沒有,則用人單位存在明顯的管理失察責任。

所以,只要能夠證明該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實際勞務關係就能追究該用人單位責任的。未交勞動保險的話,無法走工傷理賠路線……

2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用工單位無責任。

因為沒有勞動合同,所以不能稱之為用人單位,

29樓:王佔民律師

屬於工傷。

單位不申報的話,可以自行向勞動局做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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